环境法基本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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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基本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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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n征收排污费,亦称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
n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罚则等规定的总称。
n向大气、海洋、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n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超标排污费;n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n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征收排污费。
排污收费的特点n
(1)强制征收。
它是国家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征收,而不依排污者的意志为转移。
对拒缴排污费者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增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
(2)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
这样,可以保证在国家统一财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实现排污费资金的合理分配,避免出现由于预算外资金过大而造成冲击国家经济的现象。
n(3)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排污费纳入地方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但并不是由其统一分配使用,而是当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用排污费建立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2、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意义n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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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强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
(3)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
环境污染实质上是由于资源、能源的浪费造成的。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就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更新陈旧的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4)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排污费20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监测业务活动经费不足的补贴、地区综合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示范科研的支出,以及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方面。
(二)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n征收排污费制度,首先是在国外实行的。
约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了这一制度。
例如,1976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随后,法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我国相关条例n我国在1978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
n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n1984年,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n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n1990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排污收费预算会计制度,n199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n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再次确定了这项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n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也规定了这一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只规定征收排污费;至于超标排污,则规定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这是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n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n条例公布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等。
n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适时公布,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实现了由超标准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的转变;由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总量多因子收费转变。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的主要内容1、排污费的征收征收排污费的对象n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这一规定,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又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实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收费项目n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排污收费项目包括四大类型:
n污水排污费;n废气排污费;n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n(4)噪声超标排污费。
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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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n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污染当量n所谓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当量,表示不同的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污水污染当量n污水污染当量是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基准污染当量,再按照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测算,并与COD进行比较,分别得出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将每个排放口按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染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的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以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即得出应缴纳的排污费金额。
(2)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n废气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格林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n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及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n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征收排污费的程序n根据条例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核定通知)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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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登记。
(2)审核。
(3)核定。
(4)公告及排污费的缴纳。
5)排污费的减免n条例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减免及缓缴通知)对减免排污费的条件、限期以及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n
(1)减免排污费的条件。
减免排污费具备如下条件: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免排污费);因发生疫情、火灾、他人破坏等其他突发性事件遭受直接重大经济损失的。
(2)减免程序。
n减免排污费应按照减免及缓缴通知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根据减免及缓缴通知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缓缴n减免及缓缴通知第五条对缓缴排污费的条件、期限、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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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缴的条件。
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有关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n
(2)缓缴的期限。
申请缓缴排污费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缓缴程序n减免及缓缴通知第六条、第七条:
na.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
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及期限等)nb.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nc.批准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
2、排污费的使用n条例第十八条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途n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n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n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n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n不得适用于以下方面!
n使用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应当按照使用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3、排污费的管理n根据条例第三、四、五、十九、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n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二、排污费征收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连续处罚超标排污起争议
(二)污染者应依法缴纳排污费(三)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的问题
(一)连续处罚超标排污起争议n对连续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其违法行为的个数?
如何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这是各地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并争议很大的问题。
案例分析n【思考题】n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n2、省环保局的连续多次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案例】超标排放受处罚案n【案情】某工厂是重点大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和二氧化硫。
某省环保局经过监测,以同一理由,即该厂排污超过标准,分别于2002年3月18日、8月15日、10月11日、12月3日和12月26日,对该厂连续5次查处。
处罚内容基本相同:
“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
该厂对省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n国家环保总局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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