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领悟职教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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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领悟职教改革精神深入领悟职教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国重点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一)师德为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
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二)学生为本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一、基本理念(三)能力为重(三)能力为重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四)终身学习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解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近日,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专业标准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实施要求”三大部分组成,基本内容从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3个维度,分为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教育知识、职业背景知识、课程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实训实习组织、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教育教学评价、沟通与合作、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15个领域,细化成60条具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作为实施职业教育教学的主体,不再参照普通教育教师管理,第一次有了专门的专业化标准。
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任务。
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这次颁布的专业标准,是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合格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依据,对教师成长必将起到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它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教师培养有“章”可循专业标准是检验教师教育院校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是否合格的标准。
专业标准对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素质做了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有了“章法”。
教师教育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专业标准的规定作为培养目标,完善教师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设置教师教育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培养适应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胜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优秀师资。
二、教师准入有“约”在先专业标准是跨入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门槛的最低准绳和基本要求。
这一“门槛”要求若想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的人,必须达到专业标准明确提出的要求和具备的能力。
根据专业标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将专业标准对教师能力要求列入教师资格考核内容,遴选优秀人才加入职教师资队伍。
严把教师入口关,做到教师准入“有约”,这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还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三、教师培训有“的”放矢专业标准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有了专业标准,教师培训的领域和导向更有针对性,培训工作更有实用性,更具有效性,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就有了依据。
今后各职业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培训要从师德教育、增加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能力三方面入手,对照专业标准60条具体要求,改变教师培训内容散、理论虚、方法偏的弊病,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教师专业发展和能力提高上存在的问题。
同时,专业标准还明确提出要求,指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引导教师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开展校本研修,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增强了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四、教师考核有“法”可依专业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的基本准则和重要依据,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则”。
没有一整套严格的体现职业教育教师特点的管理制度,就没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
专业标准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融入职业教育教师管理制度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须达到的基本规范要求。
有了专业标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照专业标准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从而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工作目标述职会测评系统在线测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第二章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考核和培训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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