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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建议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近段时间,各种食品安全“门”事件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承受力,这一扇扇“门”事件的曝光,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担忧,人们也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还有多少‘门’要打开?
”我国在满足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食品质量却存在着严重不足,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如近几年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和“多美滋”事件等。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倍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出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基本理论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食品安全中“食品”的概念界定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物质基础,人们每天必须摄取一定数量的食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命与健康,保证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和从事各类活动。
我国唐朝孙思邈在《千金食治》中写道:
“安身之本,必资于食,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生也。
”这是对民以食为天的精辟说明。
但是,什么是食品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中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因此,食品既包括食品原料,也包括由原料加工后的成品。
人们通常将食物原料称为食料,将加工后的食物称为食品。
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
所有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人们对食品涵义的理解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揭示了食品的内涵,有利于人们对食品内涵的理解。
2.食品安全的概念理解
国内有学者认为,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急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疾患。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应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三个方面。
尽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学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
第一,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概念。
作为总概念的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
第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在不同国家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所侧重的则是市场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问题。
第三,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政府强制的范畴。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攻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作出的承诺。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及有关国际社会组织从社会系统工厂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
因此,笔者赞同食品安全的概念可表述为:
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不存在可能威胁或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因为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对食品安全的基本共识,即食品安全既是综合概念、社会概念,也是政治概念、法律概念,而对食品安全概念的以上表述既包括生产经营安全,也包括消耗消费安全;既包括生产加工过程安全,也包括消费食用结果安全,较为全面的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本质。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忽视
首先生产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激素、抗生素,如增稠剂、防腐剂、甜味剂、酸度调节剂、增色剂等。
虽然我国早已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仍然相当混乱,许多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虽然目前正在实行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制,但许多食品加工小企业仍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均低于50%。
其次食品生产者对生产设备卫生忽视。
食品加工机械设备本身没有微生物所需的营养物质,不会污染食品,但在食品加工生产结束时,如果没有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彻底灭菌,使原本粘附在加工机械设备上的少量微生物得以在其上大量生长繁殖,成为微生物的污染源。
另一方面食品的储存及生产卫生条件达不达标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
最后对食品包装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不重视。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管道等材料中含有有害物质。
最常见的如用塑料袋包装肉类制品致使聚乙烯或聚氯乙烯随着肉类进入人体。
2.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淡薄
我们生活在社会,每个个体都是社会的成员,必然会充当消费者的角色。
因此消费者这个社会身份对我们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消费人,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息息相关,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消费者的行为对食品安全就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是抑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和力量。
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消费者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如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标示不清的食品,甚至是过期的食品,或者遇到食品问题,一味忍气吞声或者认为是小事不值得大动干戈,不及时向相关国家部门举报和投诉,从而助长了造假者和售假者的气焰,食品问题也就层出不穷。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可由于食品安全教育的不足,食品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导致了不必要的食品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我国实行各种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能只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还需要取得广大消费者的支持。
我们在推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时,应当请消费者代表进行评价,对消费者进行大力宣传.修改相关内容时,也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
通过有奖激励消费者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快速运作,可以弥补职能部门专职人员人手不足、监督面不广泛、可能存在其他疏漏等问题。
消费者的关心、知情和参与对我国构建食品安全体系有重要意义。
3.政府的立法和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受暴利驱使,不法分子蓄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谋取巨额利润,这是中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
他们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大多数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
一些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滥用标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一些不法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农贸市场内注水肉屡见不鲜。
大量不安全食品仍然在不断地流入农村市场,挤占城市市场。
这些都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监管的立法和执法力度都有所欠缺。
一方面政府缺乏对食品安全的政策引导,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还没有脱离“终端”模式、仍然是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为主要形式,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对企业、对市场、对消费者都已造成较大损失;另一方面是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手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常常要同时接受工商、质监、卫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
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使企业找不着头绪,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困难。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危害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认识和了解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是衡量现行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立法和执法情况的重要标准。
这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例如近几年出现的“三鹿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着百姓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形象,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重视食品安全,也是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食品安全事故让名牌企业“一失足成千古恨”;有的企业忙着道歉,有的企业则依然只顾着遮遮掩掩,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民以食为天”,中国人,这个最关心“吃”的民族却对食物失去了信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触目惊心,伤心之余让我们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一系列的,但就其根源是我国的法律不够完善,不够健全,不够严厉,违法成本不高,才导致有些人为了利益敢冒险,敢违法。
因此,我们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我们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极其重要和迫在眉睫。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从5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把食品安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1.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
(1)《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法律,是一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增强人民体质的专项法律,自1995年10月实施以来,对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在该法中,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法的顺利实施,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
(2)《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产品。
该法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和损害赔偿,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3)《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其中规定了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应制定标准,并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该法的颁布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以及此后相关实施条例、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如: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此后,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并有效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等。
(4)《农业法》
《农业法》也是一部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很大的法律。
《农业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内容有,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等。
(三)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立法系统性协调性差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引入“食品链”的概念,长期以来,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出现了源头治理无约束的情形。
其次,我国对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针对重要环节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也还很欠缺,真正从安全监管和安全责任角度规定食品安全问题的、比较系统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缺,对于诸如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也无章可循。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部门无法追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法律法规内容时有交叉重复、不协调,甚至存在矛盾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凡是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较好的国家,都有一部比较成熟的通用法律,或者几个法律相互协调,共同作用。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结果导致很多矛盾,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之间的不协调性。
首先,我国存在食品卫生和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导致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之间未能协调一致等问题。
2.与国际标准相比,标准水平偏低
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规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我国还有一些重要食品标准短缺,如目前广泛使用的酶制剂、氨基酸、各种抗生素、促生长剂和转基因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
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还相差甚远。
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的国际标准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CAC标准水平,而且目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国际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
这样势必造成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在控制食品安全性管理方面的标准过低甚至出现空缺,使我国食品在出口时受到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限制,而在进口时,那些在国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却可因符合我国标准进入我国市场,给我国消费者带来风险。
3.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
一般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质量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即使罚款,也要让违者得不偿失。
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性。
我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是比较轻的。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金额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显然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罚作用。
这可能也是它被《食品安全法》,废止的原因之一。
4.多头执法影响执法效果
多头执法,各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影响监管效果。
我国目前同一种食品、同一环节的监管职能为产业、质量、卫生、商业等多个监管机构所分割,但部门间责任又划分不清。
各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有时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相互制肘。
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务部各自的职能定位分别是市场运行管制和市场贸易行业规制,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各类食品和各个环节的监管之中。
而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似乎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本应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重要作用,但其目前的定位只是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事实上既无标准的制定权,又无实际的监管权,组织协调成为一句空话。
三、国外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及启示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美国向来对本国国土安全的要求是相当苛刻的,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同样十分严格。
美国的食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之一,这主要归功于美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协调有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链条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对食品工业最重要的贡献就是HACCP概念的提出。
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具有结构严谨、系统性强,多向约束、客观理性,且适应性强而效果显著的优点。
HACCP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Pillsburg公司在为美国太空项目服务、提供安全卫生食品时率先使用的。
HACCP作为一种控制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体系,主要由7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进行危害分析;
(2)确定关键控制点;(3)确定关键限值;(4)建立监控关键控制点的程序;(5)建立关键控制点限值发生偏离时可以采取的纠偏措施;(6)建立可以验证HACCP体系是否正确运行的程序;(7)建立有效的记录保存体系。
它可以将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或消灭在加工之前或加工过程中,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产生,从而降低成本。
(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研究鉴定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通过颁发。
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
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负责医疗卫生的消费者保护和兽医的联邦机构,它还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和《HACCP方案》的咨询。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四大支柱为《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方案》以及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指导性政策》。
”
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肉类牛奶、鸡蛋、水果蔬菜等易变质食品每月都检查1至2次,对面包、酒、饮料、罐头等每年检查数次。
对市场食品的检查由卫生局委托警察局负责实施为了了解市场的实际情况,警察还经常作为一般顾客到饭店、商店,医院、机关、学校和公司的食堂购买各种食品,然后送到食品卫生机构进行检测。
如发现某一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轻者罚款最高罚款可达5万马克,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构处理,最高可判5年徒刑。
(三)国外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引入“食品链”的概念,长期以来,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出现了源头治理无约束的情形。
因此美国这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很适合我国借鉴。
其次引进HACCP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有助于消除发达国家对我国食品出口贸易的限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提高出口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最后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处罚力度。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建议
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建立良好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将对食品安全保护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根据现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上的规定和标准尚有差距。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涵盖广泛,应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过程。
应当根据食品工业自律和社会协作的辩证统一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担负起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担。
同时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及时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
从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已与时俱进的清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近了一步。
但是,实际上我国的现有法律仍与国际差距较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因此,应该加强与国外的经验交流与合作,重点研究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吸收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和发展与国际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法律体系,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纵观全球,美国系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其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涵盖所有食品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繁多,为食品安全制定了具体的监管程序和标准。
故而我国应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先进之处,完善法制建设。
(二)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没有统一法典,新食品法的颁布弥补了这一空白,但是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与食品安全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包括对现行与食品(包含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调整和修订。
在与食品安全和质量相关的所有领域,大力推行我国相关CAC,ISO等组织已经展开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的发展,达到国际标准,并且积极推进危险性评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在CAC成立中国专家组织,积极参与到国际组织活动中去,加强我国的影响力和地位。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全程监控食品安全,在食品产业链条的所有环节设立标准和规程,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
(三)整合法律资源,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已经制定了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但现存法律仍存在缺陷,所以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整合散乱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相关内容,最大程度减少立法和执法冲突,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保证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作立法工作,起草并公开征集各方面意见,广泛吸收民意和遏制态度。
积极推动立法回避制度,凡是与立法中相关内容有关的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避免立法中加入相关部门利益,硬性到法律的公正和普遍适用性。
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根据条件,逐渐完善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
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中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
要在落实好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引进推广“HACCP体系”。
(四)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并赋予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发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是对相关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制。
也就是只有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加强权力的监督,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食品安全的实施。
《食品安全法》将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赔偿额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增至10倍,但是因为实践中,流通普通食品的价格普遍不高(往往在人民币几十元以内,甚至几元),增加十倍也最多不过千元,这对于制造和销售者而言,难谈惩罚。
而与此同时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长久而深远的。
比起其他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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