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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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11/8/20221第四章第四章自然人自然人n目的要求目的要求u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
通过本章的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1、自然人能力状况、自然人能力状况2、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3、监护制度、监护制度11/8/20222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n一、自然人的含义一、自然人的含义n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体资格的人。
n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n1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自然人;自然人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n2自然人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自然人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无国籍人。
n3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
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
11/8/20223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n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n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n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n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n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n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n3.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11/8/20224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u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u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死亡。
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律事实决定。
u5.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处分。
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处分。
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以自行处分。
u6.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11/8/20225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n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n
(一)出生
(一)出生n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n1、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n2、个别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n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n
(一)死亡的意义
(一)死亡的意义n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n(三)同时死亡的推定(三)同时死亡的推定11/8/20226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n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n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n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n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n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基础。
n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n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11/8/20227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n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n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n2类型类型n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n2类型类型n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n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1/8/20228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n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n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n
(1)纯获利益的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n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n(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n(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n(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n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n2类型类型n
(1)不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n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8/20229第三节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告死亡n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n
(一)宣告失踪的含义
(一)宣告失踪的含义n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n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n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n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须经人民法院宣告n(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n1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n2失踪人的债务履行与接受失踪人的债失踪人的债务履行与接受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务人的履行n(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四)失踪宣告的撤销11/8/202210第三节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告死亡n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n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n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n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n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n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须经人民法院宣告n(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1/8/202211第三节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告死亡n(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四)死亡宣告的撤销n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n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日起消灭。
n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依法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同意的除外。
n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以赔偿。
n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11/8/202212n案例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处理n案情介绍案情介绍n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
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
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
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
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
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
2000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
2002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n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
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n思考问题思考问题n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n2、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n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
11/8/202213n参考答案参考答案n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
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能够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该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
n2、刘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满足。
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n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法院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论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
n此案最终的处理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11/8/202214第四节第四节监护监护n一、监护的含义及与亲权的区别一、监护的含义及与亲权的区别n
(一)监护的含义
(一)监护的含义n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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