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docx
- 文档编号:27027603
- 上传时间:2023-06-2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12KB
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docx
《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
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1.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合理降低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融资成本有效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3.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5.用能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降低。
6.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降低1个百分点。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政策措施。
2.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
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深化改革、改善发展环境,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
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4.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
5.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积极落实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财税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搞好我省营改增四个行业的企业税负变化分析以及营改增政策效应评估,开展对企业的专题辅导,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参加单位:
省国税局)
(四)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优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扩大保险保费补偿范围。
在每年的汇算清缴结束后对全省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吉林保监局)
(五)落实新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整合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守法要求,划定环保部门执法边界。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参加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确保国家新出台的各项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
加强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全面跟踪各项收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设立“吉林省软环境建设之窗”网站,建立投诉平台。
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软环境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
省国资委、省国税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
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参加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大额存单和银行同业存单。
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
协调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省进出口银行加大对我省“五大工程”“四大工程包”等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投放,为我省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物医药、量子通讯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对“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准备金率政策;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为银行机构发放“三农”、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适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
(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
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
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规模。
继续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政策,鼓励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
(牵头单位:
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
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
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
(牵头单位:
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减免税费的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到期和逾期债务给予免息、减息或停息挂账等优惠政策,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以及发放并购贷款等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
(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
(十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争取在我省设立东北地区第一家民营银行,积极发展中小银行、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
鼓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发展。
积极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和营运资金。
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参加单位:
省商务厅)
(十三)积极支持股权债券融资。
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非公开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等方式,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按照“上市一批、培养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深入挖掘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新材料、生物制药、现代物流、互联网等行业的后备资源,制定分类推进培育计划。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
推动成立国有担保机构,重点为发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加快企业债券创新,鼓励发展超短期融资券、可续期债券等创新产品。
(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
(十四)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推行企业赴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制度改革,鼓励符合政策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推动企业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
提高省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推动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外人民币借款业务,促进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
加强外汇窗口服务,简化外债登记业务办理程序,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五)加强政府诚信评估管理。
将诚信政府建设纳入全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强化追责问责,加大涉软案件督查督办力度。
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
按照国家部署,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牵头单位:
省软环境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参加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厅)
(十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按照能简尽简的原则,取消和下放项目管理权限、清理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建设。
继续实施重大项目领办、代办制,推进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快连通各省直及市、县审批部门政务外网,实现平台全面贯通。
组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库,建立“放管服”改革评估机制,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现企业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
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组建软环境监督员队伍、建立企业评议部门制度,严厉查处破坏企业营商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
省软环境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监督局,参加单位: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厅)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信用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数据及意见。
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
做好高级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引导我省企业参与国际互认。
引导各行业协(商)会依法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比,向社会公示结果,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程序、执法依据、法律文书格式,细化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有关程序规定,实现案件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
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物品鉴定知识进行培训。
办结知识产权案件后及时将企业违法信息提供给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评级参考。
(牵头单位: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参加单位:
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公安厅)
(十九)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继续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无纸化改革。
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全国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及通关方式。
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有效避免重复查验。
大力支持企业开通QP系统,鼓励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自行预录入。
落实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单位: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
(二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措施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牵头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到1.5%;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重新划分为八类,行业最低基准费率由0.5%左右降至0.2%左右,行业最高基准费率由2%左右降至1.9%左右。
在全省范围内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不超过0.7%降至0.5%以内,按照国家部署,落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政策。
(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十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市(州)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统筹考虑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涉及讨薪群体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
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合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加快售电侧改革,在上网侧和销售侧形成充分竞争。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及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十五)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合理确定我省发用电计划放开规模和时间进度,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加快售电侧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售电公司组建和运行的相关细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售电业务。
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大力推进风电市场交易、微电网建设、电采暖、替代发电等试点工作。
对效益好的工业用电大户给予适当支持,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销售电价。
(牵头单位:
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
(二十六)平等对待社会资本非盈利项目用地。
社会资本实施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文化、体育、科研、实验、检验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
民间资本举办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旅游、快递、售后服务、商务咨询、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盘活闲置厂房、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土地资源。
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
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八)落实支持新型业态发展的地价政策。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出让底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政策制定。
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
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九)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支持工业集约用地。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集约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符合以上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土地取得成本最高可降低30%。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一)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
贯彻落实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
布局和完善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物流枢纽,完善支撑物流高效运行的设施和标准体系。
促进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
促进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商贸业融合发展。
聚焦影响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加快补齐短板,营造物流业创新提速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三十二)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
加强多式联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物流运输整体效率。
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业务。
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代理企业提供“一单式”运输服务,支持社会服务型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式联运技术装备应用,鼓励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三十三)推广甩挂运输组织模式。
组建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促进跨区域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支衔接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三十四)加快农村物流运输网络节点建设。
指导农村客运站开展小件快货运输业务,拓展服务领域。
支持农村客运站增加货运服务功能,实现客货同站。
鼓励利用农村班线客车的行李舱剩余空间运输客运站小件快货受理的货物。
支持货运企业开展农村零担运输班线,延伸、打造农村零担物流网络。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三十五)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方案,鼓励物流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
省国税局)
(三十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意见 吉林省 人民政府 关于 降低 实体 经济 企业 成本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