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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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ⅩⅩ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期货营业部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辖区期货营业部持续规范经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营业部监管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ⅩⅩ证监局《ⅩⅩ地区期货营业部日常监管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ⅩⅩ地区期货营业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分类监管的定义
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是指通过对期货营业部内控制度建设、合规管理、业务规范、投资者教育、行业自律、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评分,根据评分确定期货营业部的监管类别、相应采用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办法。
分类监管的对象为ⅩⅩ辖区依法设立的所有期货营业部。
ⅩⅩ证监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区间,持续对辖区期货营业部发生或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情况、以及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进行评价,确定营业部的分类等级。
二、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
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
主要评价营业部是否有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制度(或公司总部对营业部实施的统一管理制度)。
(二)合规管理。
主要评价营业部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营业部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营业部落实自身内控制度和其他业务制度的有效性。
(三)业务规范。
主要评价营业部落实开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营销环节的规范等。
(四)投资者教育。
主要评价营业部是否按投资者教育制度在营业部公示有关信息、制订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客户的投诉处理等。
(五)行业自律。
主要评价营业部遵守ⅩⅩ期货商会自律性文件的情况。
(六)配合监管工作。
主要评价营业部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监管局报告、月度统计报表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是否按要求参加监管局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配合监管局现场检查情况等。
三、评分与分类标准
期货营业部评价的基准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扣分或加分。
每个会计年度的扣分或加分项原则上不跨年计算,但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当年未能发现和扣分的除外。
ⅩⅩ证监局根据评价评分,将期货营业部分为四类:
A类: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综合评价评分在100分以上的机构。
B类: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综合评价和评分在100分(含)以下,95分以上的机构。
C类: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综合评价和评分在95分(含)以下,85分以上的机构。
D类: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综合评价和评分在85分(含)以下的机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措施的机构。
对于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评价评分的,按扣分或加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或加分。
为确保公平公正,ⅩⅩ证监局还将每年选择部分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每五年实现全部覆盖。
如现场检查中发现营业部以前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应扣分而未扣分的,计入本年度予以扣分。
四、评价分类的实施程序
采取期货营业部自评、ⅩⅩ证监局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评
各期货营业部每年年终依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和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评分,填写《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综合评价工作底稿:
自评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ⅩⅩ证监局。
(二)ⅩⅩ证监局的动态评价
ⅩⅩ证监局以日常监管为基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等监管方式,发现期货营业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分类监管评价指标所确定的分值和违法违规程度进行扣分,并将相关扣分意见反馈期货营业部。
期货营业部对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ⅩⅩ证监局提出,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针对期货营业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ⅩⅩ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期货营业部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整改、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并将结果计入分类监管档案。
对于所属期货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和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期货营业部,直接将该期货营业部列入D类,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评价分类结果的形成、认定和通知
根据自评、动态评价、结合ⅩⅩ期货商会意见,ⅩⅩ证监局对各期货营业部进行年度综合评定,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就扣分事项、违规事实和分类结果通知期货营业部。
期货营业部对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ⅩⅩ证监局提出,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ⅩⅩ证监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最终评价结果通知各期货营业部及其所属期货公司。
期货营业部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五、分类结果的应用及监管措施
根据分类,ⅩⅩ证监局对期货营业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常规性监管。
适用于A类期货营业部。
ⅩⅩ证监局将对营业部进行通报表扬;对A类期货营业部的现场检查每5年进行一次。
(二)关注性监管。
适用于B类期货营业部。
ⅩⅩ证监局每3年对B类期货营业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重点监管。
适用于C类期货营业部。
ⅩⅩ证监局将视情况约谈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求其加强管理。
C类期货营业部所属期货公司在评价期的下一年度在ⅩⅩ或异地设立营业部,ⅩⅩ证监局对合规情况出具意见时将把分类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ⅩⅩ证监局每2年对C类期货营业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自分类确定为C类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力度,并每年向ⅩⅩ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四)强制性监管。
适用于D类期货营业部。
ⅩⅩ证监局将约谈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求其加强管理。
对于连续两年被列为D类的期货营业部,ⅩⅩ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D类期货营业部所属期货公司在评价期下一年度在ⅩⅩ或异地设立营业部,ⅩⅩ证监局对合规情况出具意见时将把分类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ⅩⅩ证监局每年对D类期货营业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自分类确定为D类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力度,并每半年向ⅩⅩ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六、ⅩⅩ证监局可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阶段性监管工作重点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并向辖区期货营业部公布。
七、本办法由ⅩⅩ证监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首个评价年度为2012年。
附件:
1、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评价指标;
2、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综合评价工作底稿:
自评表。
附件1:
ⅩⅩ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评价指标
评价
内容
条目
评价项目
扣分
标准
扣分
依据
内
控
制
度
建
设与执行
A1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发现一项扣6分
(II)第十三条
A2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岗位责任及人员管理制度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3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急制度(或应急预案)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4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合同及印章管理制度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5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档案管理制度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6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制度(或机制)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7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或机制)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8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客户回访制度(或机制)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9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10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反洗钱制度
扣6分
(II)第十三条
A11
未有效执行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和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扣6分
(II)第十条
合
规
管
理
B1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或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扣26分
(Ⅲ)第四十七条
B2
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扣26分
(Ⅲ)第七十一条
B3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代客理财等情况
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违规的扣26分;公司对员工和居间人管理不善的扣16分
(Ⅰ)第二十五条
B4
未经客户同意代客户进行账户密码修改或代客户保管账户密码
扣16分
B5
未以书面、录音、网站系统公示等形式向客户明确手续费收取标准
扣2分
B6
接受客户电话委托未进行录音,书面委托未保存相应记录
扣6分
(Ⅲ)第五十六条
B7
未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扣6分
(Ⅲ)第五十九条
B8
与未取得IB资格的证券机构开展中间介绍业务
扣6分
(Ⅳ)第三条
B9
客户穿仓,经核实为营业部原因的
每次扣4分,最高扣16分
(II)第二十三条
B10
营业部未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前、中、后台业务未分开;业务岗位无专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未能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发现一项扣16分
(II)第十一条
B11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发现一项扣6分
(II)第十一条、(Ⅵ)第四条
B12
营业部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任职资格审批提前任职
扣6分
(II)第六条
B13
期货公司任用或免除营业部负责人,未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ⅩⅩ证监局报告,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扣3分
(Ⅴ)第三十一条
B14
营业部负责人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扣16分
(Ⅴ)第三十三条
B15
营业部负责人由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兼任
扣6分
(II)第七条
B16
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ⅩⅩ证监局报告
扣6分
(Ⅴ)第四十八条
B17
营业部负责人被其所在期货公司给予处分的,未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ⅩⅩ证监局报告
扣3分
(Ⅴ)第四十九条
B18
营业部负责人对于代客理财行为中涉嫌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参与非法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未严肃追究责任
发现一次扣16分
(Ⅵ)第十三条
B19
未按规定报告营业部负责人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情况
扣6分
(Ⅴ)第四十条
B20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未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的;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未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现一项扣6分
(II)第七条
B21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
期货公司未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扣6分
(II)第八条
B22
期货公司未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扣6分
(II)第九条
B23
未按规定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未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未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未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未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发现一项扣6分
(II)第四条
B24
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无法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发现一次扣4分
(II)第四条
B25
营业场所不是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没有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发现一次扣16分
(II)第三条
B26
未按照《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指引》要求严格执行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扣6分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指引》——相应类别的营业部技术要求
B27
未按信息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系统技术事故;因信息系统管理不当、投入不足等自身原因造成技术事故,影响正常交易
发现一次扣16分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09年版
B28
期货公司未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扣6分
(II)第三十二条
业
务
规
范
C1
未制定和执行开户业务制度和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扣16分
(Ⅲ)第四十七条
C2
开户业务制度不完整,没有风险提示或者实名制要求的内容
每项扣3分
(Ⅶ)第九条
C3
未设置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未设置现场开户场地
每项扣3分
(II)第四条
C4
开户合同未采用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证监局备案的标准格式文本
每项扣3分
(Ⅲ)第五十二条
C5
自然人客户档案中客户信息不完整,没有开户申请表、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等法规要求的合同要件
发现1户扣3分,最高扣18分
(Ⅶ)第十条
C6
法人客户档案中客户信息不完整,没有开户申请表、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等法规要求的合同要件
发现1户扣3分,最高扣18分
(Ⅶ)第十条
C7
未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
扣16分
(II)第十六条
C8
无专人管理客户资料;未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扣6分
(II)第十六条
C9
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
发现1户扣6分
(Ⅶ)第九条
C10
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合同签署人无期货公司授权
扣6分
(II)第十六条
C11
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未在开户资料上复核,并签字留痕
扣6分
(II)第十六条
C12
未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扣6分
(II)第十六条
C13
未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扣10分
(II)第十六条
C14
未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扣3分
(II)第四条
C15
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发现1户扣6分
(Ⅲ)第五十二条
C16
未制定和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操作方案
扣6分
(Ⅹ)第六条
C17
股指期货合同签署、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测试等重点环节未按要求采集影像资料;股指期货开户在营业场所外完成
发现1户扣6分
(Ⅹ)第十四条
C18
每日收市后,未按公司规定向期货公司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及存在的差异;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发现1户扣6分
(II)第十七条
C19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未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扣6分
(II)第十八条
C20
未经过公司统一风险控制系统,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扣26分
(II)第十九条
C21
营业部自行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扣26分
(II)第二十条
C22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未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扣6分
(II)第二十五条
C23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未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扣6分
(II)第二十八条
C24
未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扣6分
(II)第二十九条
C25
未按照适当性标准认真核实可用资金和交易经历、进行知识测试和综合评估
发现1户扣6分
(Ⅹ)第七条
C26
市场开发人员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发现1户扣6分
(Ⅺ)第八条
C27
营业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发现一人次扣16分
(Ⅲ)第五十条
C28
未要求期货客户签订《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和亲笔抄写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营销人员代客户签署开户合同、风险揭示书等
发现1户扣6分
(Ⅲ)第五十二条、(Ⅺ)
C29
聘用居间人但未建立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发现1人扣4分,最高扣16分
(Ⅷ)第十七条
C30
与期货居间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前,未核实居间人身份
扣3分
(Ⅸ)第二条
C31
存在居间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信息等情形,营业部负有管理责任的
发现1次扣4分,最高扣16分
(Ⅷ)第十七条
C32
存在居间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营业服务网点,营业部负有管理责任的
发现1次扣6分,最高扣18分
(Ⅷ)第十七条
C33
未制定和执行员工及期货居间人培训计划
扣6分
(Ⅷ)第十七条
C34
未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资料、业务情况、诚信记录等
扣3分
(Ⅷ)第十七条
C35
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扣6分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
C36
向客户非法集资或融资
扣26分
C37
未按照《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扣6分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C38
恶意中伤同业竞争对手,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
扣26分
(Ⅷ)第十五条
投
资
者
教
育
D1
未落实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
扣6分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十条
D2
未设投资者教育园地;未定期对投资者教育园地进行内容更新;未在信息公示栏中公示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期货公司网址、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电话和服务电话、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未揭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现一项扣3分
(Ⅱ)第五条
D3
重大问题营业部负责人未亲自出面处理;发生群访、聚众闹事、冲击营业场所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公司总部和ⅩⅩ证监局报告
每次扣16分
(Ⅷ)第十八条
D4
未按营业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或机制)处理客户投诉;无专人负责投诉处理
每次扣2分,最高扣16分
(II)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
E1
违反各项自律约定
每查实一次扣4分,累计最高扣16分
配
合
监
管
F1
向ⅩⅩ证监局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每次扣26分
(Ⅲ)第八十三条
F2
向ⅩⅩ证监局报送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每次扣1分,最高扣16分
(Ⅲ)第八十三条
F3
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核准事项
扣26分
(Ⅰ)第七十二条
F4
营业部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ⅩⅩ证监局
扣26分
(Ⅲ)第三十七条
F5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ⅩⅩ证监局召集的会议
每人次扣2分,最高扣16分
F6
不配合ⅩⅩ证监局现场检查,包括不能完整、及时提供检查资料;不开放检查必须使用的网络、设备;检查底稿不签字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ⅩⅩ证监局的责令整改等监管要求的
扣26分
(Ⅰ)第五十三条、(Ⅲ)第八十五条
扣分项
G1
营业部所属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的
扣5分
G2
营业部所属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为D类的
扣10分
加分项
H1
营业部所属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
加5分
H2
向ⅩⅩ期货商会及ⅩⅩ证监局提供有效的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的
加3分
H3
近3年营业部分类评级均为A类的
加3分
H4
近2年没有发生期货投资者投诉的;或经调查期货营业部无违法违规行为及管理责任的
加3分
指标依据Ⅰ: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Ⅱ:
《期货营业部监管规定(试行)》
Ⅲ: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Ⅳ: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Ⅴ: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Ⅶ: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Ⅷ:
《ⅩⅩ地区期货营业部日常监管指导意见》
Ⅸ:
《关于Ⅹ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对居间人和代客理财管理的指导意见》
Ⅹ:
《关于建立期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Ⅺ: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2:
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综合评价工作底稿:
自评表
期货营业部名称(公司盖章):
评价年度:
填报日期:
序号
评价指标条目
自评情况说明
加分或扣分数
备注
1
2
3
4
…
累计数
负责人:
填报人:
注:
1、各证券营业部应依据各评价指标条目所对应的评价项目内容,对应扣分或加分的情况进行说明,在“自评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2、对于相关扣分或加分项目,应提供相应纸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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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辖区 期货 营业部 分类 监管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