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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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推进松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XX〕3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松江实际,设立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松江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3条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2亿元人民币,后续资金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进行追加和调整。
第4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2)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3)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部分结余资金;
(4)其他资金来源。
第5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
第6条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区重点扶持的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2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7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规章制度;
(2)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3)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8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要求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4)拟订《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5)拟订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6)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7)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及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以及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8)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向理事会报告;
(9)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9条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第10条引导基金由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与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2)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3)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4)对子基金在我区的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支持;
(5)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6)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初步筛选,并对提交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7)对我区拟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开展调研工作,与区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创业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引导相关子基金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
(8)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第11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12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应将引导基金运作资金与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分账核算。
第3章引导基金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13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来我区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14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1)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优秀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子基金;
(2)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
(3)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15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2)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3)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最终决策。
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拟订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按“三重一大”规定作出最终决策。
(5)具体实施。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最终决策的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4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16条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17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2)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基金管理人应参股子基金,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4)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18条引导基金优先选择与在松江注册,且在松江成长、发展、壮大的优秀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19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20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子基金应在松江区注册,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其他合伙形式,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超过20XX万元人民币;
(3)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除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松江区内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松江区内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
(6)子基金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松江,也视为投资松江区内企业;
(7)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有需要延长的,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
(8)子基金应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5章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21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子基金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22条引导基金向参股的子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子基金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23条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继续滚动投资。
第6章引导基金的奖励原则
第24条引导基金按照管理协议,每年向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25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投资收益。
第26条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如达到投资我区产业项目要求的,子基金投资我区产业项目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奖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获得总收益的20%。
第7章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27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报告。
第28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托管银行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程序如下:
(1)公开比选。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比选方案,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比选公告。
(2)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银行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托管服务方案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合作建议。
(3)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银行提出的托管服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最终决策。
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托管银行进行最终决策。
(5)具体实施。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的最终决策,负责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展托管业务。
第29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2)具有政府性基金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托管经验;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为引导基金闲置资金提供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存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协议存款利率;
(5)在松江区设有分支机构,原则上优先选择长期支持松江企业发展,对松江经济贡献较大的银行;
(6)同一银行只允许一家支行参与比选。
第8章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30条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31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32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33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9章附则
第34条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35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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