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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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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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实保障和改善项目沿线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保管理目标
第二条严格控制废水、废气排放,控制便道扬尘;防止钻孔泥浆排入河道。
不发生当地居民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环境影响的投诉,不发生业主及当地主管部门对项目环保方面的处罚。
无油料泄露,节约水电油等能源,少占耕地,对临时用地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复耕复垦或绿化。
对清表腐殖土集中堆放,待边坡防护施工时进行边坡绿化使用。
第三章环保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环保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书记、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达到环保目标。
组长:
张毅
副组长:
熊昌全、孙春阳
组员:
李刚、陈昆、程耀文、杨永
闫博、岳悦、于艳燕、关大伟、陈永明、潘兴伟、张小军
第四章环保岗位职责
第四条安质环保部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韶赣高速粤境段管理处、集团公司、公司环保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2、协助领导并参与制定环保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检查环保相关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记录,定期进行环保大检查,消除隐患、杜绝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4、负责工程施工中自然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及施工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整治等工作。
5、认真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贯标工作。
第五条工程部环保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2、在施工技术交底中明确环保要求及技术措施。
3、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规施工行为。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环保职责
1、协助安质环保部作好施工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职工培训教育档案。
2、对环保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先进单位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员环保意识。
3、参与项目部组织的环保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保障部环保职责
1、从《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机械、材料。
2、向环保部门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环保证明。
3、参与项目部组织的环保检查。
4、对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供应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造成的环保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财务部环保职责
对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经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环保奖惩费用的发放和收缴。
第九条计划部环保职责
负责在合同中提出有关工程环保的要求,对违反环保要求的施工队受到的处罚款项进行扣除。
第十条施工队环保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
2、督促工班长认真实施环保规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
4、组织施工环保检查,对项目部检查指出的环保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整改。
5、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环保工作。
第十一条岗位工人环保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办法,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2、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参加各种环保活动。
第五章环保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设施环保措施
1、施工便道
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公路、乡村道路和机耕道,减少新建便道的数量。
施工便道的修建不得切割、阻挡地表径流的排泄,不得在临时工程附近形成新的积水洼地,填筑施工便道所需填料应集中取土,不得在便道两侧随意挖坑取土。
施工完成后,应对施工便道两侧的施工遗弃物进行清理,平整便道两侧的地面,尽量恢复地面的天然状态。
2、驻地设施
临时施工驻地要合理布置安排,其生活污水应排入不外流的地表水体,不得在施工营地附近形成新的积水,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严禁直接排至河流中。
生活垃圾应集中装运至指定地点填埋或焚烧处理。
3、取土坑
集中取土场应严格按照设计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乱挖乱取。
严格按照设计的取土量和面积及深度取土,不得超采超挖。
路堑开挖的土石方应尽量利用,以减少取弃土数量。
取土场取土完成后,应将取土范围内地面进行平整,边坡进行整理,疏理排水通道。
生产及生活所产生的污水应经环保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垃圾应集中装运至指定地点填埋或焚烧处理。
施工完成后,根据环保设计要求平整并用合适的土料覆盖驻地地表,尽量恢复地表天然状态。
第十三条施工污染治理措施
1、生活污水应就近修建化粪池集中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沟河及其它水体中,避免沟河水系受到污染。
2、对工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油、施工废水应集中进行隔油沉淀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废水、废渣的运输,将其运至指定的处理厂填埋或焚烧处理,严禁将废气、废油、废渣、废水直接排放至沟河及其它水体中。
3、禁止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不得用于回填,不得污染施工现场。
4、生活垃圾、施工遗弃物应集中堆放,装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堆放,造成新的污染源。
5、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机械尽量避免夜间扰民施工,使噪声等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6、施工期间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当地有关规定与当地环保和水保部门协商妥善处理,避免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六章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1、根据本标段的地形条件和水文特征,坚决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合理设置施工营地、材料场、拌和站、机械保养场、临时工棚、施工便道等,做好水土保持防护工作,不强行改变地表经流方向或改沟、改河、不随意切割植被,人为任意扩大活动范围造成水土的流失。
2、不得将取土场、弃渣场设置在植被发育良好的地段,不得随意大面积开挖、破坏地表草皮及地层结构。
否则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或恢复措施,以防止引起局部植被退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
尽量避免破坏地表植被和地表结皮,以免扩大沙丘、沙地的面积。
除对取、弃土场采取平整、防护措施外,有条件时还应对其表面撒种草籽,防止水土流失。
3、涵洞施工时的弃碴,不得随意丢弃和挤压沟渠堆放,尽量用作填方或选择合适场地进行堆放。
对施工垃圾及原有河道及沟渠进行清理与处置,保证水流畅通。
隧道施工时的弃碴运至弃碴场,弃碴场应在隧道施工开始时就开始弃碴场防护挡墙,施工完毕在弃碴场做防排水沟,顶面和坡面铺土并种植草皮。
4、不得在河流漫地及两岸洪水位以下乱取砂砾,严禁侵占河道核心区和缓冲区。
对开挖的弃、取土场及河岸边坡,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岸坡防护措施,以防水土流失。
第七章避免土壤沙化措施
第十五条合理规划施工便道、施工营地、材料场、预制厂、机械保养等临时用地,限制人为扩大活动范围,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随意碾压施工便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尽量少扰动地表,减少地表植被破坏,严禁因植被的破坏引起土壤的沙化形成。
第十六条施工中取土场一定要严格注意,不得随意扩大面积开挖、破坏地表植被及地层结构,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或恢复措施,以防止引起局部植被退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
当取土、弃土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经设计单位、业主、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等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根据环保及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并用合适的土料覆盖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地表,尽量恢复地表天然状态。
为加强和改善施工期间对沿线道路两侧植被的破坏,按照环保及水土保持设计要求,采用撒播植草、防风固沙林、取土场铺土、植被恢复、移植草皮、粘土包坡、碎石防护等防止和减少土壤沙化。
第十八条合理使用土地,对临时用地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用完后应按规定恢复或处理。
对正式工程用地,应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多占用地。
第十九条在进行桥涵施工时,做到总体布局合理,场地平整,排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机械设备摆放有序。
做到工完料尽,不随意乱排放污水,乱放建筑垃圾,确保环境舒适美观。
第二十条严禁施工人员乱砍、乱伐,按环保要求保护好工地范围的植物。
第八章环保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依据:
国家及有关工程建设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队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环保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2、施工队是否因施工造成河道淤塞;
3、是否在项目部指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
4、是否存在乱倒废料等行为;
5、是否存在随意破坏植被行为;
6、是否存在水毁和坍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
7、路基、边坡、涵洞、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8、是否随意破坏农田水利设施;
9、施工影响区域是否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0、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气的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队和个人,项目部将予以奖励,奖励由项目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施工队存在下列情况的将予以处罚:
1、对环保问题隐瞒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0元。
2、土石方开挖故意向河床弃方的,除勒令立即整改外,每次罚款1000元。
3、不按交底进行开挖或弃土、随挖随倒的,每次罚款500元。
4、采用放大、中炮进行石方开挖,造成石方滚入河道,每次罚款200元。
5、桥梁桩基钻孔和灌注砼时溢出的泥浆未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造成河道污染堵塞的,每次罚款1000元。
6、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的,每车罚款500元。
7、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未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弃置,散失或随意倾倒阻塞河道污染水源的,每次罚款500元。
8、施工废气排放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0元,并勒令整改。
9、施工噪声对村镇居民造成影响,致使项目部接到投诉或处罚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项目结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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