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知识竞赛复习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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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竞赛复习题doc
必答复习题
1.新修订的《工会法》什么时间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修订的《工会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新《工会法》的宗旨是什么?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新《工会法》对参加和组织工会如何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4.新《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何规定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5.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具体表现为: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
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6.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怎么
办?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怎么办?
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8.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怎么办?
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9.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怎么办?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
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0.工会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方面有什么权利?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1.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12.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怎么办?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怎么办?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如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15.工会办公和幵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
由谁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16.工会在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17.哪些地方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在一些企业相对集中而规模较小、职工较多的地方,如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8.《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是什么时间通过、实施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由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如何建立女职工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女职工在十人以上的,建立女
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在十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20.基层专职工会主席设立及待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级与所在企业同级副职相同。
21.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本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22.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提供哪些物质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及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维修和承担水、电、
供暖等费用。
23.《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实施的?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4日通过,自1995年10月31日起施行。
24.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哪些人员不得参加工会组织?
外籍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组织。
25.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停工、怠工时,工会怎么办?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及时了解原因,掌握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尽快解决职工提出合理要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什么时间通过、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7.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8.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确,引发争议的,怎么办?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9.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0.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怎么
办?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3.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用人单位安排加点、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
鉴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37.什么是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企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具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劳动者,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
38.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
准?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0.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公布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于2008年9月3日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还应履行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朴助金。
44.《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实施的?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5.用人单位能不能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
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6.《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公布并实施的?
《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47.《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在全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推动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深入贯彻落实。
二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保障
三是促进企事业单位管理机制科学化。
四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
五是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提供新的法律支撑。
48.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应当公开哪些事项?
(1)规章制度;
(2)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3)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情况。
49.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1)审议通过区域、行业经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3)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情况;
(4)依法选举、监督、罢免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50.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应当公开哪些事项?
(1)规章制度;
(2)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3)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情况,
51.《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是什么时间发布、实施的?
《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3.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从事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1)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生产劳动;
(2)接触有毒物品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线作业;
(3)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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