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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概述
第二节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1
第一节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
(一)船舶的概念
CMC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
船舶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毕。
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香港后就一直存放在广州一仓库内。
3
思考:
1、双方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中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的归属,以公司可否对此主张权利?
4、如何认定2003年4月发运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4
(二)船舶的特点
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units);
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
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
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5
二、船舶的种类
(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
(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
(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
6
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
(1)杂货船(generalcargoship)
(2)散装船(bulkcargoship)
(3)冷藏船(refrigeratedvessel)
(4)木材船(timbership)
(5)油轮(oiltanker)
(6)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
(7)滚装船(rollonandrolloffship)
(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kangaroo)
7
三、船舶的法律特征
(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personification)。
(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8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OwnershipofShips)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第7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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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
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
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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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1.国家
2.企业法人
3.其他所有权主体
4.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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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
海商法第9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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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
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
由谁负担该报酬?
案例
13
A将船转让与B,未办理过户登记,B将船租给C。
C雇用了D上船工作。
船在海上出事,船员D失踪,其家属起诉A、B、C求偿。
案例
14
案例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
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否正确?
15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
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
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
案例
16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
继受取得:
(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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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丧失
(thelossorextinctionoftheownershipofships)
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
2、因转让而消灭;
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
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
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
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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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 罗文辉、姜洪帮
被告 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生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
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
碰撞后不久“桂北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
约40分钟后,落水人员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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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蓝庆强。
2000年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
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姜洪帮。
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蓝庆强。
“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该船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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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船舶登记制度(RegistrationofShips)
一、船舶国籍与登记
船舶国籍:
指船舶所有人按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船舶登记:
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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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
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
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5、便于得到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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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登记的类别
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
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
方便旗(FlagofConvenience)国:
巴拿马、玻利维亚
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
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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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1、严格限制国:
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
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
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不要求船舶与登记国有真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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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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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ofconvenience)
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
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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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
(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
(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
(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
(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
(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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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
(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
(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
(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
(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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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
(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
(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
(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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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船舶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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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船舶优先权(MaritimeLien)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
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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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21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Amaritimelienistherightoftheclaimant,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s22ofthisCode,totakepriorityincompensationagainstshipowners,bareboatcharterersorshipoperatorswithrespecttotheshipwhichgaverisetothesaid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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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担保物权
债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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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1.法定性;
2.依附性;
3.秘密性或不公开性;
4.优先性;
5.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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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权的标的
船舶、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
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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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1.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请求;
4.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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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轮承运一批货物,到中国港后发现1万包花生米霉损,产生货损50万美元;该轮继续驶往越南,在公海上,由于船上机器失灵,船东请求B救助公司用拖轮将船拖至厦门港修理,救助费用10万美元(未支付);该轮修理完后,继续驶往越南港,途中由于船长驾驶过失,撞沉了一艘渔船,造成损失20万美元;A轮卸货完毕后,驶往上海港,在上海港因倒签提单被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
A轮尚欠船员工资9万美元,上海港港口使用费2万美元。
思考:
如申请拍卖A轮,涉及那些船舶优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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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处理这类受偿顺序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1)保护船员利益原则;
(2)侵权产生的债权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则;
(3)人身身亡债权优于财产损害债权原则;
(4)为别的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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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担保的几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
(1)发生在同一航次中的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2)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取“时间倒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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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轮发生故障,请求救捞局救助。
救助成功后,该轮未支付救助费用,被救捞局诉至海事法院。
法院查明该轮拖欠船员6个月工资,其中救助之前4个月(工资一),救助之后2个月(工资二)。
思考:
救助费用、工资一、工资二的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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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船拖欠船员工资数月,并在航程中过失碰撞B船,造成B船上人员伤害和货物损失。
A船船机亦受损,不得不请求C船将其拖带到目的港。
在目的港靠港时,又碰撞码头造成损失。
船舶在目的港停靠又产生若干港口费用。
以上各海事请求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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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乙船救助并脱险,进入目的港之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坠舱身亡。
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了丙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对甲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几项?
受偿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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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1、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债权同时产生,并且无需与任何人协议或进行登记或占有船舶。
2、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能转让的。
3、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3)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4)因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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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船舶优先权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但其担保的债权并不一定消灭。
2、有些国家,当船舶所有权转让时,法院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公告,限令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行使其权利,否则,期限届满,以该船舶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
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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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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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船舶抵押权(MortgagesofShips)
一、船舶抵押权概念、特点
海商法11条规定: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点:
1.客体是船舶;
2.不转移占有性;
3.书面形式且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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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共有船舶设定抵押应取得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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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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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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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转让与消灭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0
51
案例
A船舶所有人有四个债权人:
签定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的B,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的C和D,没有任何抵押协议的普通债权人E。
A船拍卖后价款的受偿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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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抵押船的灭失而消灭;
3.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4.因被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
5.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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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相同点:
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不同点:
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3、船舶抵押权人在船舶灭失时可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火而消灭。
4、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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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10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公司,每人出资25%购得一条渔船进行经营。
2003年1月,富兴渔业公司与韩国A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并将该船抵押作为债务担保(赵某不同意抵押船舶,是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签订船舶转让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同年6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得到保险赔偿若干。
同年9月,A公司发现船舶转让之事,诉至法院,主张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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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王某、张某、李某未经赵某同意与韩国A公司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
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船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3、A公司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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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贷款。
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
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
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
H轮依NOCURE,NO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
H轮花救助费用80万元。
另外,H轮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付。
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
试分析以下各项哪些正确:
1.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2.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3.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
4.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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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中,“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
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务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买100吨柴油,总价195000元,双方约定欠款三个月(自1998年7月至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终止日期为1998年10月6日。
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经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至11月6日。
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贷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岱远渔808”船的1950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后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俞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岱远渔808”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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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
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船舶并以船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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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
性质:
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特点:
1、其标的是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
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
3、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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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一)三项权利的相同点
1.性质上都以船舶为对象的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实现围绕船舶进行;
2.权利实现的前提应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
3.权利人的受偿地位,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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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项权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担保的债权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
4、行使方式不同;
5、优先受偿位次不同;
6、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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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债权的受偿顺序
n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n船舶优先权:
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报酬——侵权责任
n船舶抵押权:
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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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国际公约
比较重要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公约有三个:
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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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金沧轮案”
1991年5月,大连海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厂签订“金沧轮”建造合同。
合同规定分期付款,但对所有权转移等未作约定。
大连公司支付三期款项(40%船价)后,1993年因国家计划内贷款未到位,到1993年9月共拖欠四、五期进度款3032万元。
船厂催要无效后,宣布解除合同,并将船舶改名后卖给外商。
大连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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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员(Crew)
第一节船员
第二节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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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crew,seamen,mariner,seafarer)
广义的船员,是指基于和船东的雇佣关系,而在特定船舶上连续从事船舶航行业务的人。
海商法31条规定: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
(Theterm“crew”meanstheentirecomplementoftheship,includingtheMaster.)
狭义的船员,是指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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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的种类
(一)按工作性质分:
(二)按船员职务分:
1.甲板部船员
2.轮机部船员
3.事务部船员
4.电台部船员
1.干部船员(高级船员)
2.一般船员(普通船员)
68
三、船员的任职资格
实行船员考试制度,
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
海商法第32条规定: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33条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
(TheMaster,deckofficers,chiefengineers,electricalengineerandradiooperatormustbethoseinpossessionofappropriatecertificatesofcompetency.Chinese“crew”engagedininternationalvoyagesmustpossessSeaman’sBookandotherrelevantcertificatesissuedbytheharboursuperintendencyauthoritiesofthe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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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员的配备
1、船舶应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
2、船舶必须保证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70
五、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方面
1.工资报酬请求权
2.病残补助金请求权
3.请求送回原港权
4.保险费请求权
5.退休金请求权
6.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
(二)义务方面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义务
2.严禁夹带违禁品义务
71
第二节船长(Captain,Master)
一、船长的概念和地位
(一)船长的概念
船长:
是受船舶所有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我国海商法: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TheMastershallberesponsibleforthemanagementandnavigationoftheship.)
(二)地位
船长兼具指挥、司法、公证、代理人等多种身份。
72
二、船长的职责范围
1.负责船舶的管理与驾驶;
TheMastershallberesponsibleforthemanagementandnavigationoftheship.
2.负责全船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秩序;
Beresponsibleforthesafetyofthelifeandpropertyandorderontheship.
3.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与司法职权;
Toexerci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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