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影视拍摄基地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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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影视拍摄基地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制度
XXXX影视拍摄基地
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影视拍摄基地(以下统称基地)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工作(以下统称安全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与消防事故,保障基地从业人员及职工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规范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促进基地持续稳健、安全地发展,根据基地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安委会)关于建立健全基地安全生产与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使用基地摄影棚、实景棚或其他摄影场地(以下统称摄制场地)实施开展影视摄制类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
第三条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须遵守基地运营方及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制订实施的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及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基地的进驻登记、进场(指进入摄制场地)确认与撤场(指撤出摄制场地)确认手续,以及在基地期间包括使用摄制场地全过程应当自觉遵守本地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用电、用气、用火作业以及涉及或可能涉及影响基地消防安全、治安秩序、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安全的生产活动一律须严格进行前置审批并接受监督纳管,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共同维护基地及周边公共安全,不得从事危害他人或基地及周边公共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基地内非影视摄制类或依法应当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其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应当依法实施并由法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一节基地主体责任
第五条XXXX有限公司为基地运营方,作为基地的运营主体及摄制场地的提供方或出租人,依法保证所有摄制场地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标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安委会作为基地最高安全管理机构,是整个基地摄制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的领导机构,代表基地运营方即本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领导整个基地摄制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建立健全基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本单位内部、本单位与摄制单位(或其主管单位)之间以及本单位与基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组织建立并细化完善行之有效的基地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审定及批准本单位与摄制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法人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相关合同、协议);
(三)审定及批准安委会办公室及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关于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查处意见,行使本单位的最终决定权,包括予以具体处罚或豁免处罚的决定权;
(四)定期组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摄制场地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摄制单位作为使用人或承租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责令整改并有权视情节决定予以相关处罚;
(五)督促指导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本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制度施行后的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落实安全绩效考核与安全管理专项考核奖惩,并纳入各部门及岗位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指导开展基地范围内相关的生产与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准需要本单位配合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专职负责本单位纳管的基地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摄制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监察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是安委会办公室的执行机构之一,接受上级与各部门职工的监督,根据部门职能设定,代表本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并执行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夜间轮值值班任务,落实值班工作与记录,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工作联系与沟通协调;
(二)履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职责,负责对整个基地范围内摄制单位开展的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结合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或其主管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行使本单位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包括提出对涉事摄制单位的查处意见和执行上级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
(三)履行监察检查职责,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对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方面的现场监督管理与履职工作,并对各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落实执行本制度并实施全流程安全纳管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记录评价,行使本单位的监察检查权,包括提出安全绩效考核与安全管理专项考核奖惩意见。
第八条本单位工程管理部(以下统称工程部)是主管本单位纳管的基地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摄制单位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包括用电安全)的专项监督管理及其安全纳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是安委会办公室的执行机构之一,接受上级与各部门职工的监督,根据部门职能设定,代表本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执行安委会办公室布置的专项工作及夜间轮值值班任务,落实值班工作与记录,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工作联系与沟通协调;
(二)履行工程管理专项查处职责,负责对整个基地范围内摄制单位开展的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包括用电安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结合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或其主管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行使工程管理专项监管职权,包括提出对涉事摄制单位的专项查处意见和执行上级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
(三)履行工程管理专项督导职责,负责具体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包括用电安全)的现场监督管理与履职工作,并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落实执行本制度并实施相关安全纳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与记录评价,行使工程管理专项督导权,包括提出安全绩效考核与安全管理专项考核奖惩意见。
第九条本单位影视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影管中心)是主管基地服务工作并对摄制单位在摄制场地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流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设定,代表本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影视服务工作相关的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服务工作机制;督导落实日常服务对接、服务值班以及整个基地范围内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的对接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现场协拍服务及按需提供的置景、陈设、美术设计、器材租赁、群演、服装、化妆、道具、住宿、餐饮、保洁及水电通平等基地配套服务;督导落实摄制单位进场之前、进场当时、在基地期间及撤离基地时不同阶段的全流程服务支持与服务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执行本制度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程序,负责对摄制单位在摄制场地开展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流程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对摄制单位在基地期间不同阶段的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及常态化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维护摄制场地安全的职责;
(三)按基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履行辖属客房部负责的影视公寓安全管理(重点是住宿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与责权,配合影管中心落实对摄制单位各项服务工作并做好实施本制度的相关纳管工作。
第二节摄制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是其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主体、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其在基地期间的安全生产及其人、财、物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一)须理解并遵守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纳管工作程序相关规定,配合相关登记与确认手续,合理管控自己单位演职人员的行为以及在园车辆、器材与防护用具等物资,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具备相应从业经验与资格(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相关作业单位经营资质及相关车辆、器材与防护用具等物资合格有效,不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防疫安全等管理要求;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与消防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摄制单位应当在进驻基地前通过自行了解、咨询律师或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进场前协调会(含政策法规沟通交底环节)等渠道及方式,提前知晓并正确理解《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及《AA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以下统称AA细则)等本地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保在基地期间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在摄制场地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依法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第十三条摄制单位依法须在进场开工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AA细则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纳管备案并获得备案受理单位出具相关的备案回执(或电子化备案回执):
(一)可前往本地辖区的备案受理单位,即AA区BB街道办事处、CC社区工作站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AA细则明确的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材料清单和备案工作指引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并办妥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手续;
(二)可通过本地政府官方微信小程序“AA小散工程”等官方认可的网上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渠道,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网上安全生产纳管备案申报,并获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电子化备案回执、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和有关文书模板。
第十四条摄制单位作为备案申请人在完成安全生产纳管备案并获得备案受理单位出具相关备案回执(或电子化备案回执)后,方可进场开工;在进场时须主动出示该备案回执(或电子化备案回执)并通过影管中心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在进场后应当打印一份张贴在备案申报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摄制单位在摄制场地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不得擅自进行未经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审批同意许可的危险性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或特殊作业以及实质同类或近似的相关高风险作业,不论该类作业被赋予任何名称。
第三章纳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进场前协调会指引
第十六条进场前协调会由影管中心代表本单位提前联系召集或邀约并主持,具体的执行安排可参照附件一:
进场前协调会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计划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管理者代表及相关的主管人员,以及安委会办公室与基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部门代表人员应当受邀共同出席参加进场前协调会。
第十八条遵循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进场前协调会旨在落实安全生产纳管与解决服务需求,除了明确摄制单位在基地期间各项对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着重沟通、研究、协调解决下列内容事项或问题:
(一)摄制单位进场手续的实际落实与准备情况,包括进场前依法须完成的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手续申办进展情况;
(二)摄制单位是否知晓并正确理解在基地期间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本地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基地安全管理要求,由影管中心视情况进行沟通交底、跟进和按需协助相关依法需要申办的事宜;
(三)摄制单位对基地影视拍摄基地具体的服务需求,包括专业服装、化妆、道具、器材及演职人员餐饮与住宿等各项配套服务及基地内停车管理安排。
第十九条进场前协调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影管中心负责专项保管,其中会议纪要应由影管中心主任签发并于会议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钉钉办公系统分别向本单位总经理及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提报备案。
第二节进场纳管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摄制单位进场的纳管工作(以下统称进场纳管工作)应当坚持并遵循“先签约审批、后进驻”,“先登记、后入驻基地”以及“先审核确认、再进场”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进场纳管工作全程由影管中心负责主办、对接跟进并合理管控;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负责进场审核环节中相应的真实有效性审核工作以及进场纳管工作全程的安全指导与监督检查,支持摄制单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前提下顺利进场。
第二十二条进场纳管工作包括下列程序:
(一)进驻审批
进驻审批程序是由影管中心发起申报,本单位总经理负责就本单位是否同意摄制单位进驻基地进行一次性的有条件审批。
根据摄制单位进驻计划,结合其与本单位实际签约及相关费用(包括首期租金与保证金或押金)进款到账情况,影管中心应提前发起申报进驻审批并及时跟踪审批进度,进驻审批结果确认后应及时通知基地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做好对接服务与管理。
发起申报进驻审批应当优先使用本单位OA办公系统—审批子系统,进驻审批结果系统自动反馈给申报单位并抄送安委会办公室。
若需要使用纸质《进驻审批单》(按附件二:
进场纳管工作表单所示的附A格式),影管中心应当在完成进驻审批确认后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秘书处提交一份《进驻审批单》扫描件作为备案存档。
(二)进驻登记
摄制单位进驻登记应按基地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进出管理规定办理,每一批次进行一次进驻登记;无特殊情况一般可由影管中心提前预先准备并代办完成进驻登记手续,具体需向基地门岗登记处提供“一表两单”,即每批次一份《摄制单位进驻登记备案表》(参照附件二所示的附B格式)随附该批次一份《入驻基地人员名单》(参照附件二所示的附C格式)和一份《入驻基地车辆号牌清单》(参照附件二所示的附D格式)的打印件作为进驻登记手续资料即可。
代办进驻登记手续不应被视为可以豁免入驻基地时一切必要的检查,包括基地门岗安保人员根据工作要求采取正常的例行检查或必要的相关检测工作(不论是否公共卫生防疫期间)。
(三)进场审核
进场审核工作是以进场对应的目标场地为单位,一个具体目标场地对应一次进场审核,具体按本条“
(一)进驻审批”所述的进驻审批意见,由影管中心及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按不同职责分工对摄制单位提交的下列4项资料分布进行表面合规性形式审查及真实有效性审核:
1、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备案回执;
2、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通讯名录;
3、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
4、安全管理承诺书。
其中,第1项资料是辖区政府受理备案单位出具的;仅进行纯拍摄的摄制项目不提交亦不审核第1项资料;若有置景或其他施工安排的摄制项目应提交审核第1项资料,或者以适用的施工许可证等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件代替。
第2至4项资料(分别参照附件二所示的附E、附F和附G格式内容)须由摄制单位盖章签发提交;仅在有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情形下提交审核第3项资料;仅在影管中心确认本单位与计划进场的摄制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法人单位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相关合同、协议)的情形下需要按附件二所示的附G格式内容补充签订、提交审核第4项资料。
通过进场审核后,以办理进驻登记时使用的“一表两单”作为摄制单位进驻登记备案手续资料,具体由影管中心及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相关审核人员在《摄制单位进驻登记备案表》(附件二所示的附B格式)的备注栏内分别签字确认后,随附该批次的《入驻基地人员名单》(附件二所示的附C格式)以及《入驻基地车辆号牌清单》(附件二所示的附D格式),“一表两单”打印件(或扫描件)提交至安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即视为完成摄制单位进驻登记备案手续;未通过进场审核的,安委会办公室不予登记备案并上报请示安委会主任。
(四)进场确认
通过进场审核后,影管中心安排驻场的分管协拍员使用《进场确认单》(附件二所示的附H格式)与摄制单位现场实时办理进场确认的书面手续,确认内容包括进场日期、具体时间以及摄影场地位置、场地面积与水、电表初始读数等场地信息。
第三节中期纳管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摄制单位进场后、撤场或撤离基地前的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以下统称中期纳管工作)由影管中心负责主办并落实协调现场协拍服务与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负责相应的安全指导与监督检查,支持摄制单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前提下开展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十四条影管中心应当按照自身职能与责权,加强沟通并强化对辖属协拍部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安排驻场的分管协拍员现场到岗尽责履职,遵照安全隐患巡查工作指引(附件三)对摄制单位在摄制场地实施的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的驻场安全生产巡查与旁站监管:
(一)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跟踪并督促落实,情况严重的要求予以控停相关施工作业;摄制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予配合控停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重点关注摄制单位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或需要增加的特种作业(含电工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行为,按照本章第五节特种作业纳管程序规定严格纳管,落实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应当按照自身职能与责权,遵循安全生产纳管督查工作指引(附件四),落实加强对摄制单位在摄制场地实施的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影管中心相应的履职情况分别进行持续的常态化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委会办公室及影管中心应全力协助摄制单位开展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全面加强对摄制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与安全指导工作,引导提高摄制单位演职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第四节撤场纳管工作指引
第二十七条摄制单位撤场的纳管工作(以下统称撤场纳管工作)全程由影管中心负责主办、对接跟进并严格落实管控,是否要求撤场前复原场地则按照摄制单位与本单位的具体协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若要求摄制单位撤场前复原场地,影管中心应当重点管控和正确识别场地复原的过程风险及安全隐患,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履行相关的安全指导与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撤场确认工作是为了明确界定相关责权并为摄制单位已使用的摄制场地计费结算工作提供有效依据,由影管中心安排驻场的分管协拍员使用《撤场确认单》(附件二所示的附I格式)与摄制单位现场实时办理撤场确认的书面手续,确认内容包括撤场日期、具体时间以及摄影场地位置、场地面积与水、电表终止读数等场地信息。
第三十条撤场在本制度中仅指摄制单位撤出摄制场地,并非一定意味着摄制单位撤离基地。
影管中心若确认或知悉撤场摄制单位实质是正在或计划实施撤离基地,则须加强服务沟通与现场管控,既要提醒摄制单位遵循“要撤离、先结算”的原则与流程,也要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妥善应对处置,合理把握风险,避免扩大矛盾或引发群体性不良事件。
第五节特种作业纳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节所述特种作业纳管是指本单位对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摄制单位实施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若涉及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行为,应当事前向本单位申报纳管,同时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对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作业前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部门职能设定,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负责对进驻基地的摄制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件查验与审核管理: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
可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办的“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四条摄制场地一律禁止擅自开展电工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擅自进行涉电操作,同时明确如下管理要求:
(一)摄制单位若需在摄制场地实施电工作业,应当事前通过影管中心向工程部报审其作业方案;工程部审核同意后安排本单位专业电工予以实施,或现场监督、配合摄制单位持证电工按审核同意的作业方案实施,并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及其最新修订版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现场如有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责任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人、财、物损失与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若侥幸未造成损失与伤害的,对责任人作出严重警告并有权予以罚款,二次严重警告后被列入基地禁业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其他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规范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节安全巡查查处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确保整个摄制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摄制单位安全生产全流程纳管工作落实到位,只要摄制单位开工则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按以下分工及标准进行:
(一)影管中心组织辖属协拍部驻场的分管协拍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安全隐患巡查工作指引(附件三,其中包含C1表和C2表)开展常态化的现场安全生产巡查与尽责旁站监管,不得擅自脱岗或玩忽职守,确保每日巡查时间、频率与次数、具体检查内容、标准与记录等符合协拍员岗位履职管理要求;
(二)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安排安全管理员或巡视检查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安全生产纳管督查工作指引(附件四)的规定,每日上午与下午分别不少于一次主动开展深入摄制单位作业现场进行签到巡视检查,听取驻场的分管协拍员意见,向现场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认真核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责权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落实整改复查;
(三)安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协助上级领导跟踪督办本单位安全工作会议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对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摄制单位中途停工期间,影管中心控停相关摄影场地电源,仍安排每日巡视,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火灾、爆炸、雨水渗漏等事故以及被破坏、被盗窃等不法侵害。
第三十七条日常安全巡查过程中,安委会办公室执行机构安排的安全管理员、巡视检查员或影管中心安排驻场的分管协拍员(以下统称巡查工作人员)发现摄制单位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按下列规范程序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处理:
(一)巡查工作人员应正确识别、合理区分巡查发现的待整改问题的“轻重缓急”,做好沟通、督促整改;
(二)若受检单位人员拒绝整改或存有异议,请求部门负责人支援,专业处理,请受检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协调处理;
(三)确认待整改问题为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立即控停(包括按需关停水电),督促整改,请受检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要求按时落实整改,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四)巡查工作人员复查证实待整改单位未按时整改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拒不整改,于当日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理,协调未果则请示安委会主任后进一步予以控停或处罚,并报告社区或街道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五)相关处罚决定由安委会审批,经主任委员签发有效。
巡查工作人员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确认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原则上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巡查工作人员发现摄制单位实施的影视摄制类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摄制单位主体责任有关规定或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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