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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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篇一: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
“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
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
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
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篇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什么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客观情况”的定义: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至20XX-1-1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
(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
(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虽然本说明已经被废止,但是从此条的内容可以推测出立法者将导致解
除合同的客观情况归结于两类:
不可抗力引发的与企业自身经营导致的。
不可抗力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客服的客观事件。
而企业自身经营则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企业改制,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导致岗位变动等。
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条规定的比较抽象,而企业因为经营需要调整人员结构的情况又普遍发生,致使企业依照本条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也较普遍。
然而员工常就本条规定的“客观情况”有不同解释,而导致劳动纠纷。
有的案例中,员工就认为企业部门、结构调整,完全是企业自发的,主观的行为,因而导致的裁员不能被视为客观情况。
但是劳动法制定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经营战略调整,企业部门撤并,都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应当受到劳动法的支持。
而且企业部门结构调整、撤并,对于企业来说是主观行为,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来说,确实是客观原因,企业并不是为了裁员而调整部门结构,而是为了经营需要,而进行调整。
2、重大变化的标准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不一定能成为企业使用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裁员的理由,因为发生的变化必须达到“重大”这一程度标准。
“重大”应理解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例如企业迁移,如果仅仅是从北二环迁移到北三环,就不构成重大变化,而如果从北京签到上海,显然会造成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标准。
()二、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的程序
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仍然会导致违法解除情况的发生而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避免某些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对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程序上的约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没有存续的必要,用人单位方可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
篇三:
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何谓《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款,其中有一条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工厂的整体搬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所在岗位或者部门因为客观原因被取消,员工也不能够调到其他部门的;还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终止合同产生的纠纷及对策
从众多案例来看,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终止产生的纠纷很多,并且大多数变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用工成本,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确实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但是企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与员工协商的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解除程序违法;二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属于重大变化,企业想通过该条款辞退
员工。
产生纠纷时,仲裁委或者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较为严格,企业败诉风险较大。
因此,徐朋基律师建议应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现实情况,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出现重大变化事项时,及时与员工沟通,对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做好书面记录,告知员工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文作者:
徐朋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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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解除 劳动合同 代理 立时 客观 情况 发生 重大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