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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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0001号
3.填报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8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5.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
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
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本表中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内地区;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
本表中银行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价值。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等。
不含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
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
[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不包含填报机构填报在本表中[7.贸易融资]和[8.贴现]中款项。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的各类与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工具相关的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和福费廷等业务。
不包含本表中[8.贴现]中业务内容。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的款项。
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买入及卖出方应相应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中。
对非回购式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卖出方应扣减本项目余额,买入方应增加本项目中余额。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收取的,除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类应收款项。
填报机构暂付的款项也在本项目反映。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
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所融出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如果交易无法分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
“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项。
“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14.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
如预付保险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
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
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填报机构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填报机构的无形资产。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尚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轧差后,若为资产方余额则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负债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内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本表中各项减值损失准备均以正值填报。
[24.1贷款损失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
包括贷款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
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
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本表中[62.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24.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24.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长期投资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4.4坏账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应收款项(不含贷款应收利息、拆放同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拆借(拆出)资金、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填报机构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填报机构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24.5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
[24.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填报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4.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定期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评估,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4.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 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上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可综合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 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入的存款,以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邮政储蓄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的协议存款。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
[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填报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回购协议卖出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如果交易无法分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
“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项。
“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等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
[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
[34.存入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存款,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
[35.其他存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36.应付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存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填报机构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应付利息,在“发行债券”项目核算,不在本项目反映。
[37.应交税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38.应付工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均应通过本项目反映。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项目反映。
[39.应付福利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个人的福利费。
[40.应付利润(股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41.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其他债权人和追索权人的各类款项、应付代收的委托贷款和投资的利息及投资收益、收取的保管箱押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42.预提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等。
[43.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44.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填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45.转贷款资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46.发行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利息。
[47.其他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负债的其他负债。
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的差额(通常应为正值)填报在此项目中。
[48.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52.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填报在本项目。
[53.资本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所形成的资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的实收资本)。
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包括:
(1)资本(或股本)溢价;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3)接受现金捐赠;(4)股权投资准备;(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6)关联交易差价;(7)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53.1重估储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计入资本公积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正差额。
[54.盈余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55.一般风险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56.信托赔偿准备]
本项目反映从事信托业务的填报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57.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7.1本年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总额。
[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将其境外机构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或境内机构采用与母公司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编制的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
外国银行分行将“外币资本类折算差额”记入本项目。
附注项目
[61.各项存款]
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
具体内容包括:
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存放、邮政储蓄定期存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
本项目按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62.各项贷款]
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本项目按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
核对关系
[4.]=[4.1]+[4.2]
[10.]=[10.3]+[10.4]+[10.5]+[10.6]
[12.]=[12.1]+[12.2]+[12.3]
[13.]=[13.3]+[13.4]+[13.5]+[13.6]+[13.7]+[13.8]
[13.]=[13.9.1]+[13.9.2]+[13.9.3]+[13.9.4]
[17.]=[15.]-[16.]
[24.]=[24.1]+[24.2]+[24.3]+[24.4]+[24.5]+[24.6]+[24.7]+[24.8]
[25.]=[1.]+[2.]+[3.]+[4.]+[5.]+[6.]+[7.]+[8.]+[10.]+[11.]+[12.]+[13.]+[14.]+[17.]+[18.]+[19.]+[20.]+[21.]+[22.]+[23.]-[24.]
[25.]=[60.]
[29.]=[29.1]+[29.2]
[30.]=[30.1]+[30.2]+[30.3]+[30.4]+[30.5]+[30.6]
[31.]=[31.3]+[31.4]+[31.5]+[31.6]+[31.7]+[31.8]
[31.]=[31.9.1]+[31.9.2]+[31.9.3]+[31.9.4]
[49.]=[26.]+[27.]+[28.]+[29.]+[30.]+[31.]+[32.]+[33.]+[34.]+[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59.]=[52.]+[53.]+[54.]+[55.]+[56.]+[57.]+[58.]
[60.]=[49.]+[50.]+[59.]
[61.]≥[26.]+[27.]
[62.]≥[6.]
[C]=[A]+[B];本校验关系适用于[1.]、[2.]、[3.]、[5.]、[6.]、[7.]、[8.]、[10.]、[12.]、[13.]、[14.]、[17.]、[18.]、[19.]、[20.]、[21.]、[22.]、[24.]、[26.]、[27.]、[28.]、[30.]、[31.]、[32.]、[33.]、[34.]、[36.]、[37.]、[38.]、[39.]、[40.]、[42.]、[43.]、[44.]、[45.]、[46.]、[48.]、[61.]、[62.]行。
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引言
本部分为《资产负债项目表》的补充信息。
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Ⅰ部分:
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第Ⅱ部分: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第Ⅳ部分:
存贷款明细报表
(二);第Ⅴ部分:
人民币备付率报表;第Ⅵ部分:
各项垫款情况表。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
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
2.报表编码:
银监统0002号
3.填报机构:
第Ⅰ部分: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第Ⅱ部分: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第Ⅳ部分: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第Ⅴ部分:
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Ⅵ部分: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第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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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 基础 报表 填报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