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合同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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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合同法律效力
协议与合同,法律效力
篇一: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
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
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二:
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签订合同时人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合同的效力。
如何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呢?
合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合同公证时公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做出证明的一种活动。
那么经过公证的合同就一定比没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高吗?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XX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
20XX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
张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经过了公证,而且签订在先,车辆应当过户并交付给自己,而宋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签订在后,是李某卖车最后的意思表示,车辆应当归自己。
那么两份购车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
车辆应当交付给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当中,公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未经过公证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认定未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是否有其他人在先签订了合同,是否进行了公证,因此,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会出现两份合同都有效的情况,这时,履行哪一份合同,由李某决定,未得到车辆的一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
任
篇三: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工程132
131420XX09
邓信任
摘要: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的运用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因此,合理的认识和运用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合同法、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无效、可撤销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比如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效力论述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问题,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
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
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
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2)意思表示一致;
(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
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
(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我国对于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需要书面合同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情况,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另外一种情况是书面合同书签订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那么合同在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单纯的私人之间的赠与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只靠单纯的要约、承诺,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赠与物的交付时间。
(二)、合同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生效后。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
无效是确定无疑的。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
“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可撤销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比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
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
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我们应当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理解。
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
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仁川吴弘《合同法教程》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XX百科《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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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 合同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