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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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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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安全性
□对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威胁
任一系统,不管它是手工的还是采用计算机的,都有其弱点。
所以不但在信息系统这一级而且在计算中心这一级(如果适用,也包括远程设备)都要审定并提出安全性的问题。
靠识别系统的弱点来减少侵犯安全性的危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提供满意的安全水平,这是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可做得到的。
管理部门应该特别努力地去发现那些由计算机罪犯对计算中心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白领阶层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存在于某些最不可能被发觉的地方。
这是老练的罪犯所从事的需要专门技术的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之多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普遍。
多数公司所存在的犯罪行为是从来不会被发觉的。
关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任何统计资料仅仅反映了那些公开报道的犯罪行为。
系统开发审查、工作审查和应用审查都能用来使这种威胁减到最小。
□计算中心的安全性
计算中心在下列方面存在弱点:
1.硬件。
如果硬件失效,则系统也就失效。
硬件出现一定的故障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预防性维护和提供物质上的安全预防措施,来防止未经批准人员使用机器可使这种硬件失效的威胁减到最小。
2.软件。
软件能够被修改,因而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严密地控制软件和软件资料将减少任何越权修改软件的可能性。
但是,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由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修改软件的可能性。
银行的程序员可能通过修改程序,从自己的帐户中取款时漏记帐或者把别的帐户中的少量存款存到自己的帐户上,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
其它行业里的另外一些大胆的程序员同样会挖空心思去作案。
3.文件和数据库。
公司数据库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原始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文件和数据库可以说是公司的命根子。
例如,有多少公司能经受得起丢失他们的收帐文件呢?
大多数机构都具有后备措施,这些后备措施可以保证,如果正在工作的公司数据库被破坏,则能重新激活该数据库,使其继续工作。
某些文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出售。
例如,政治运动的损助者名单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所以它可能被偷走,而且以后还能被出售。
4.数据通信。
只要存在数据通信网络,就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有知识的罪犯可能从远处接通系统,并为个人的利益使用该系统。
偷用一个精心设计的系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存在这种可能性。
目前已发现许多罪犯利用数据通信设备的系统去作案。
5.人员。
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同样要更加注意那些租用灵敏的信息系统工作的人。
某个非常无能的人也能像一个本来不诚实的人一样破坏系统。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分为物质安全和逻辑安全。
物质安全指的是硬件、设施、磁带、以及其它能够被利用、被盗窃或者可能被破坏的东西的安全。
逻辑安全是嵌入在软件内部的。
一旦有人使用系统,该软件只允许对系统进行特许存取和特许处理。
物质安全是通过门上加锁、采用防火保险箱、出入标记、警报系统以及其它的普通安全设备就能达到的。
而作为联机系统的逻辑安全主要靠“口令”和核准代码来实现的。
终端用户可以使用全局口令,该口令允许利用几个信息系统及其相应的数据库;终端用户也可使用只利用一个子系统或部分数据库的口令。
□安全分析过程
大多数公司的办公人员询问关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时,往往问“一切都行了吗?
”其实他们应该问“对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我们应该做什么?
”。
用户管理人员应该与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定期地共同研究,进行安全分析,这种安全分析为各方都愿意接受。
简言之,这种安全分析意指决定要多大的一把“挂锁”。
遗憾的是,某些公司乐意承担巨大的风险,但又侥幸地希望不要出现自然灾害或预先考虑到的祸患。
“难得出现”并不等于“永不出现”,关于这一点某些公司发现得太晚了。
合同编号:
合同执行人:
合同书
(建设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XXX工程
发包方:
XXX公司
承包方:
XXX
合同签订日期:
2010年03月05日
合同签订地点:
XXX
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包XX的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XX工程
工程地点:
XX
建设单位:
XX
建筑面积:
XX
结构类型:
XX
工期:
2010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
1.2现场情况简介:
现场场地:
三通一平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1.3现场临时设施情况:
现场临设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甲方临电提供到二级箱,临水提供到供水点。
生活区及施工区单独挂水表及电表。
(详见用水、用电管理协议)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XX
2.1.1、二次结构砌筑(包括内容:
室内外所有的填充墙、隔墙砌筑、预埋件、墙体拉结筋的放置、规范规定的墙体构造柱、门窗洞口抱框、圈梁模板及钢筋制作、绑扎和砼浇筑、砌筑时所用脚手架等属于二次结构的内容全部成活)。
2.1.2、屋面工程(包括内容:
1、上人屋面:
1:
4水泥砂浆2%找坡层、1米以外最薄20厚陶粒找坡、防水基层处理、5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施工、防水保护层、水泥砂浆隔离层、40厚C20细石混凝土、9厚聚合物砂浆铺卧、8-10厚彩色釉面防滑地砖干水泥擦缝。
2、不上人屋面:
找坡层、防水找平层、满涂银粉保护剂面层等图纸所标注的属于屋面工程的所有内容)。
2.1.3、外墙装修(包括内容:
门窗洞收口、根据图纸要求需要施工的部位)。
2.1.4、室内精装修(包括内容:
墙面、地面、吊顶、墙面抹灰、轻钢龙骨双层单面石膏板隔墙制作安装、填充隔音岩棉、部分轻钢龙骨吊顶及面层、卫生间及厨房墙面防水基层处理、防水保护层、隔墙板安装所需的约200㎜高豆石砼台、油工刮腻子、涂料、所有楼地面工程、烟道通风道安装施工、首层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墙地砖铺贴、所有室内回填土、所有防火门安装到位等图纸内装饰所有施工内容,完工后现场清理干净及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清理)。
2.1.5、室内水电安装(包括:
强电弱电埋管穿线、各种灯具安装、卫生洁具安装、电线电缆安装、各种配电柜配电箱安装、各种管道及保温施工、阀门安装、通风项目等施工蓝图范围之内的所有水、电、暖、通风项目内容)。
2.1.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装修垃圾清运等全部包含在本合同单价范围之内。
注:
1、要求工程施工蓝图中所有装修项目,验收时现场清理干净。
2、甲供主材及设备:
电线、电缆、各种配电箱、消火栓箱、大型供暖及消防通风设备、各种墙地砖、各种石材和配件、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水暖电各种管材及管件、各种阀门及配件、水箱水泵、各种通风烟道、石膏板吊顶材料及配件、卫生洁具、各种灯具及开关面板等。
3、甲指定分包项目:
屋面及厨卫间防水层施工、人防门及防火门安装、各种铁艺施工、消防工程、人防通风工程、钢结构工程、楼板加固及补板工程、金属材料吊顶施工、轻体内隔墙施工等。
以上内容除甲供主材、机械及甲分包外全部材料及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损坏及浪费,按实际发生从结算款中扣除。
2.2承包方式:
采用扩大劳务承包方式。
第三条合同工期:
2010年03月05日至2010年06月30日(工程验收)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单价构成:
4.1本工程合同价款预估为(人民币):
XX0万元,金额大写:
Xx元整。
4.2劳务费(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
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预调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定额中的其他人工费,劳动保护费、各种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费、医疗补助费、人工往返路途降效费用及交通补助费、工资附加费、教育经费、手工工具补贴、管理费、风险费、外埠民工往返路费及乙方为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3乙方为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期保证增加费:
是为确保本合同要求的工期或抢工而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费、增加的人工费以及施工降效影响等。
(2)质量保证增加费:
为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所采取的各种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而增加的所有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增加费:
本合同要求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迎检、迎节日所投入的人工及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人工费单价中,结算时不得单独计取。
4.4以下辅助用工内容包含在平米单价中,不得另外计取。
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临电、临水、道路及场区硬化、排水沟等用工。
(2)现场材料倒运、码放、二次搬运用工。
(3)测量放线用工。
(4)试验用工。
(5)成品保护及看楼用工。
(6)土建与水电剔凿补洞用工。
(7)各种中小型机械及电动工具操作用工。
(8)文明三区整理用工(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的清理、环境卫生、日常管理、门卫、看守材料等零工)。
(9)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在20工日内(含20个)的设计变更项目。
(10)总(与其它分)包配合用工,(1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2)现场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增加人工费的风险。
(13)7.8条内容。
(14)第十六条内容。
(15)施工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4.5其他执行《XXX公司内部结算》规定。
4.6甲方在结算总价的基础上收取X%管理费(包含税金),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
第五条劳务费结算及支付
5.1结算时间:
乙方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后,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各种结算手续,填写劳务费结算会签表,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后,乙方依此编制劳务费结算书,并在10天内将全部结算资料递交给甲方。
甲方项目经理部收到乙方的劳务费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2结算依据:
(1)、本工程工程量计算原则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提取人工工日数量乘以“
(2)”条中相应单价,取费执行劳务承包取费标准,仅计取分包工程管理费。
(2)、辅材及人工费执行2010年2月份北京造价信息,人工费按土建人工费为X元;装饰人工费为CX元/工日;水电安装人工费为X元/工日;房修工程结构人工费为X元,房修工程拆除人工费为X元执行。
(3)、其它取费全部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规定,其中不计取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垂直运输费。
(4)、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水源、电源,施工用电提供到二级配电箱,单独挂表计量,每月缴纳一次,由专人收取。
(5)、施工现场发生洽商变更调整:
工程洽商单项子目直接费在1000元(含)以内作技术洽商处理,工程洽商单项子目直接费超过1000以外的洽商按实增减。
(6)、甲方在结算总价的基础上收取X%管理费(包含税金),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
(7)、拆除部分可套05修缮定额子目,提取人工工日。
(8)、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及办公室,其他全部自行准备。
(如:
床、被、桌椅等)。
(9)、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的图籍和有关技术资料。
(10)、本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文件》
甲供主材及设备:
电线、电缆、各种配电箱、消火栓箱、大型供暖及消防通风设备、各种墙地砖、各种石材和配件、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水暖电各种管材及管件、各种阀门及配件、水箱水泵、各种通风烟道、石膏板吊顶材料及配件、卫生洁具、各种灯具及开关面板等。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损坏及浪费,按实际发生从劳务结算款中扣除。
5.3结算内容:
(1)、承包范围内已确认实际完成的施工项目。
(2)、追加或减少的已确认完成的施工项目。
(3)、双方另行约定可调整的设计变更项目。
(4)、双方另行约定可计算的现场外其它施工项目。
(5)、其它结算内容。
(6)、停工、窝工费用: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其劳动力均由乙方自行调配,不增加任何费用。
5.4工程变更
1.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设计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2.合同范围内发生的全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四方”现场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5.5结算价格执行的标准:
(1)、根据结算内容实际已完成的施工项目。
(2)、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费、按第4.4条相应条款执行。
(3)、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增减在20工日以内的不做调整,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增减在20工日以外的项目,工日单价按结构50元/工日(单体楼),只计取直接费。
工日计算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4)安全防护及脚手架工程: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全防护搭设管理规定。
(5)结构剔凿费用的计取:
按照现有工程状况不计取任何费用。
(6)安排从事本承包工程以外的工作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工50元/工日。
(7)生活水电费及施工水电费:
甲方为乙方提供单独的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8)外部队伍床铺费、统一被褥着装费用已经包含在平方米单价中。
(9)除甲方分包及甲供以外的所有归乙方自行采购管理。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既浪费,按实际发生从劳务结算款中扣除。
5.6劳务费的支付:
工人进场第一个月内全部费用自行解决,第二个月25日开始上报上个月完成工程量,甲方预算部进行审核,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10日前按照审核完成工程量的30%支付工程款,以此类推。
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结算,付至结算款的80%。
除质保金5%外,其他余款一年内全部付清,质保期为两年。
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结算总价的XC%管理费(包含税金)。
第六条材料、机具的管理及其它
6.1无论甲方支付工程款情况如何,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提供材料管理规定,全部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损耗标准,如果以上项目超过规定。
结算时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6.2中小型机械(含电动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包干范围:
全部归乙方自备。
6.3材料、机具的管理:
乙方须设专职材料员管理材料、机具,对工程用料甲乙双方共同检验点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甲方将材料发放给乙方后,乙方负责材料、机具的使用、保管、维护,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损失。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材料供管协议)。
6.4中小型机械(含电动工具)(除6.2条的机具以外)由乙方自行供应、管理、维修和使用。
6.5乙方对于甲供设备及材料应提前10天上报计划,并填写完整(包括:
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审核人、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签字齐全,有效。
方可办理采购(甲供钢材规格满足上报计划数量80%时,视同达到乙方上报计划规格的要求)。
6.6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材质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经过甲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如果乙方使用材料没有经过甲方同意或验收的,造成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7甲方负责提供垂直运输机械。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
7.1该工程必须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
7.2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甲方对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严格遵照执行。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且要注意保护。
甲方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后,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4乙方居住的生活区部分完全由乙方负责管理,必须满足北京市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与规定:
如现场的住宿、饮食、卫生、用水、用电的特殊规定。
除甲方提供的临时住宿用房、食堂、临水临电(一次性投入),其他内容均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现场及生活区的消防工作必须符合北京市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服从甲方管理,若因乙方违章而造成的火灾等一切消防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要加强对全员法律意识教育,不得在任何场合进行赌博、酗酒、打架、闹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生除按相应法律规定处理外,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
7.7乙方人员上下班及外出等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一切交通事故,乙方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7.8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实名制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工程质量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
8.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及北京市现行的装修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3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其他约定详见附件。
第九条工程工期
9.1乙方若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规定可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9.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保证24小时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自行调剂劳动力数量。
由于乙方的施工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进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需要抢工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果由于乙方施工人员满足不了甲方工程进度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相应扣除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甲方的代表
10.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XXX
10.2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代表
11.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XX
11.2乙方驻工地代表工作:
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权利及义务。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甲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2乙方未按甲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停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12.3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非双方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雪、洪、震等不可抗力原因,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对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2.4乙方所有与其自身供应商的经济纠纷或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身负责,并确保甲方免于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新工艺的应用
甲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实施,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的先进工艺及技术保密。
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实施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交底。
第十四条与甲方其他分包商的配合
14.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另行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索赔;
14.2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其他装修施工的专业承包商,主要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所需要的工作面。
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费用。
14.3为其他分包工程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配合。
14.4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放线参考点。
第十五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验收合格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按照甲方与业主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期执行,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保修金(不含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六条保险
乙方须对其在本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XX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工期:
乙方必须保证于2010年X月X日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满足24小时施工。
如果不能如期完工,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整齐,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如果不能达到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3、施工安全: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按照X元/㎡(建筑面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本合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时执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经现场监理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补充条款附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这一质量目标的实现,明确责任。
现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质量管理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中间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
5、现场的施工资料必须书写整齐、签字齐全、与施工同步,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和达到总承包单位的标准。
对于报验资料不合格(不同步、书写不规范),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分承包方,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于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承包方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于在施工中上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方,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增加的费用。
9、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又不及时对原材进行复试的承包方,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10、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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