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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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
XX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被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为安全重点监控县的实际,为了限时“摘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督导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驻县各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责任安全事故。
第四条“一票否决”是指被否决对象在否决期内,取消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资格,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诫勉一年。
第五条本办法确立的否决期,乡镇、部门、单位为一年;相关责任人员为一年。
第六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根据《蓬安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
乡镇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其他部门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乡镇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3起或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2起或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以及发生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等事故1起的;一般火灾、爆炸等事故累计2起的;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督导办公室所辖乡镇有2个以上(含2个)被“一票否决”的,对督导办公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晋级、晋职等资格。
第十条对安监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的80%,安监局直接监管的行业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1起或死亡1人事故2起或重伤事故3起,对安监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对交通部门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水上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1起或死亡1人事故2起或重伤事故3起,对县交通局和海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对交管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营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13人(含非统死亡人口)的,对县交管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对农机部门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农机年度发生死亡1人事故3起或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1起或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对县农机局和农机监理站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对公安局、交警大队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15人(含非统死亡人口)的,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对公安局、治安大队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经济损失一次在1万元以上的爆炸事故1起,或发生爆炸事故导致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对公安局、消防大队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1起或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2起或火灾事故年累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火灾事故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对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各类建设工程,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导致发生损失在1万元以上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施工单位暂停招投标3个月;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同时对工程业主单位及其工程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施工暂停招投标6个月;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或年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并对施工单位暂停招投标1年,对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对教育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教育系统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安全事故1起或死亡1人安全事故2起或食物中毒5人以上的,对县教育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对水利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塘、库、堰的船只及河道渔船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水利局管理的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发生垮坝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对县水利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若在建工程,并对施工单位暂停招投标1年。
第二十条对经贸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县经贸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对文体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县文体局及其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对质量技术监督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锅炉压力容器、游乐设施、电梯、液化气充装及销售站点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对县工商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市场内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县工商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非煤矿山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因监控不力而发生的山体滑坡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对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对林业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对县林业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对农业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农药、毒鼠强等中毒事故的,对农业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对旅游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对旅游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对气象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因对防雷设施检测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雷击事故的,对气象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防雷中心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中毒5人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对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对药监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药品安全事故的,对药监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对乡企局(民发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乡镇企业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乡企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对粮食局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粮食系统内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对粮食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对供销社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对供销社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对除工程建设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2起,或发生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事故1起,对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五条除第十条至三十四条明确的部门以外的县级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省、市驻蓬安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年发生死亡1人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事故,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发展计划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教育局、质监局、交通局、交管所、交警大队、治安大队、文体局、经贸局、建设局、消防大队、林业局、旅游局、气象局、卫生局、药监局、卫生防疫站、供销社、乡企局等部门在批准、发放相(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关证照或进行招(投)标时,不执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条件,而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或申报的,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部门和中央、省、市驻蓬安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除按第七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否决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实行“一票否决”:
(一)忽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工作经费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失察、监控不力、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察指令,引发事故的或虽未引发事故,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土锅炉、土炸药、黑火药、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行为以及非法网吧查处打击不力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企业,任其存在的。
(三)群众性聚集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对所管辖范围内民间重大集市集会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矛盾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等造成社会不安宁或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秩序的。
(五)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
第三十八条由县委、县政府行使“一票否决”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对县级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否决,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被“一票否决”的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由其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否决决定;
(二)被否决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律、监察部门负责执行否决决定。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一票否决”制的执行监督。
(一)各督导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的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必须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否决决定书后,可以在内部工作通讯或者媒体上公布有关否决内容。
第四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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