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经济秩序工作计划与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工作计划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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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经济秩序工作计划与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工作计划汇编
政府规范经济秩序工作计划与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工作计划汇编
政府规范经济秩序工作计划
年,我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体现“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把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放上整规工作的重要位置;二是注重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整规工作的重要目标;三是注重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整规工作的重要任务。
今年的主要工作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1、加强生猪及肉品安全管理。
加强生猪及肉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推进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和完善,探索和实施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生猪及肉品的全过程综合监管。
2、严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管理。
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全面换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审查工作。
3、加大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力度。
确保主渠道食品供应安全,加强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大卖场)、菜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
加强大型餐饮、集体供餐、集体食堂等重点领域的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防控工作。
加强肉类、乳品、水发产品、豆制品、保健食品、桶(瓶)装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重点产品的监管。
4、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检测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交流和综合利用。
5、加快食品安全信用和应急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设,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和体系。
6、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和溯源跟踪系统。
开展试点,起步建设覆盖生猪饲养、屠宰加工、肉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中央数据库。
探索通过运用电子标签和条形码技术,逐步实现生猪及肉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全覆盖、网络化的信息跟踪。
(二)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1、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重点整治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和房地产等虚假广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告市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建设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2、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加强合同规范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房产中介、劳务中介等市场的欺诈行为,推出一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格式化示范合同,不断完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装修等格式化示范合同,进一步引导经营者、消费者自觉使用。
3、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整治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整治零售商从事欺骗性的不正当促销活动。
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对恶意占压、骗取货款行为进行公告和查处。
4、规范直销、打击传销。
加强直销行业规范建设,严格监管直销行业经营活动。
开展治理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非法活动。
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入门费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等形式的传销违法犯罪行动。
5、治理商业贿赂、查处不正当商业竞争。
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坚决纠正商业购销服务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加强制度规范建设。
扩大信息来源,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巩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成果。
继续抓住“四个重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重点场所、重点对象),加大保护力度,查处侵权违法行为。
2、搞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
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
3、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协同,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督办案件问责制度,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建立联合受理工作机制,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评价和通报制度。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完善与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机制。
(四)整顿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
1、完善娱乐、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
制定全区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娱乐、服务行业的布局规划,落实行业规划控制目标。
2、组织开展娱乐、服务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房屋“居改非”、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场所卫生条件、治安违法行为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娱乐、服务行业的经营和治安风气。
(五)加强市场突出问题监督管理
1、规范招商载体。
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对招商载体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提供虚假登记注册材料的行为,查处企业注册登记活动中“虚假出资,虚假场地,虚假身份”的违法行为。
2、整治无证无照经营。
以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市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地区为重点,突出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与治安相关娱乐、服务行业三个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
清理各类商品市场,对不符合规划和开办条件的无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限期整改、规范或关闭。
以外来人口、出租房管理为切入点,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工商、公安、房地、劳动、税务等部门的工作协同,进一步完善证、照发放和各环节管理的衔接。
3、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监管。
重点对经济鉴证类、检验检测认证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规范,研究探索新型监管方式,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打击虚假验资、虚假注册、虚假审计等各种欺骗性中介服务。
查处教育、人才、劳务、房产、旅游行业中的经纪和代理等中介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电子计价秤、商标及包装物、建材、汽车配件、卷烟、酒类等产品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及其配件等坑农害农行为。
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手机等通讯产品、空调等节能型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力度。
(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探索试行各部门企业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互联与共享。
各有关监管部门强化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手段,建立完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信息数据库,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在有关行业积极探索,推进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及信用产品使用制度建设,积极促进行业自律。
逐步将行业诚信纳入社会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协助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3、深化推进信用信息公开。
以网站、公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分类监管、案件受理及判决执行等相关信用信息,探索建立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
(七)搞好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1、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执行和建设。
继续落实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
2、健全执法监管工作规程。
实行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轮班工作制,加强节假日和晨、晚时间段的巡查力度,探索建立稽查结果公示制。
3、推进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
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处置中心,在整合有关资源基础上,建立市场监管发现、处置机制。
整合各部门受理群众申(投)诉信息资源,实现申(投)诉信息的归集和定量定性分析,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热点预警机制。
4、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通气会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5、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使企业和消费者知法守法。
曝光典型案例,剖析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警示消费者、经营者,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普及经营、消费等方面的知识,增强风险防范、自我保护、自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正确引导公共媒体舆论,加强整规工作成果的宣传报道和诚信经营典型企业的宣传工作。
认真推行群众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提高群众的整规工作参与度。
6、加强整规工作责任制建设。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建设的意见》,强化管理重心下移到街道、镇。
加强依法检查、组织协调、案件督办等工作。
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工作计划
现将市外资委、市农委、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海关和农业银行市分行制订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并从**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科技部制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结合本市“十五”发展规划及**发展“都市型农业”的战略,确定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重点为:
种植业、林业、养殖业、为农服务的先进装备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等。
围绕种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绿色工程,重点鼓励投资种子种苗、现代温室、农业机械、农用生产资料、生物技术(制药、肥料、疫苗)、农业精深加工等行业,重点鼓励“绿色作物”、“超市农产品”、“包装农产品”、“质量标型农产品”。
(二)各区县在招商引资时,要重视并促进外商对**农业领域的投资。
对重大农业项目,要结合本市农业发展的整体部署,向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集聚。
(三)鼓励引进现代农业发达国家的“精农业”,以提升**都市农业水平。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以下农业及农业基础设施的项目,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范围: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0.防止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新”林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6.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政策
(一)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十五”期间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属“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期。
(四)外资农业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的项目,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可按规定予以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目,经区、县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後,可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七)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按《**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享受有关政策。
(八)凡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证明有较高效益的项目,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入股。
对引进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市农委、市科委认定后,试验期间由市税务部门视情给予农业税的减免照顾。
(九)外商投资农业产业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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