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设计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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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设计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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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设计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精装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签约时间: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精装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及精装修设计相关规范。
1.3本项目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1.5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见附件一)。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单价(元/平方米)
设计费(元)
概念
设计
扩初设计
招标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配合
1
20%
10%
25%
35%
10%
¥
2
¥
3
¥
4
¥
5
¥
6
¥
合计
¥
取费其他约定
说明
1、设计内容、服务范围及深度要求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上述单价是发包人就设计人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设计服务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包括薪金、奖金、各类津贴、福利等费用)、文件费、设备费、材料费、运输费和相关开支(包括印刷费)、制图费、交通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加班费、加急费、通讯费、现场服务费、与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审查及配合协调费、施工配合费、行政管理费、保险费和中国境内外的税费等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及设计人应得的利润。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设计费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3、本合同计价为人民币计价。
4、其他: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建筑设计图纸
1
复印件或电子版
2
满足精装修设计要求的图纸、需求文件等相关资料
1
复印件或电子版
3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
发包人代表签字原件
说明
1、当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数据有异议或发现有不足时,设计人应在收到资料或数据后5个日历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对设计人能够发现但未及时向发包人要求澄清的资料、数据之不足,其引发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其他:
第四条工作内容及成果
4.1各阶段设计服务及成果应至少包括下表中的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序号
设计阶段
设计服务及成果
提交日期
份数
提交内容
有关事宜
1
概念设计
1、提出对建筑的优化建议并完成优化后的平面布局及天花图。
2、提供可选择比对的概念方案:
a能够表现未来实施效果的参考实景图片;
b提供重点空间的彩色效果草图。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全部设计成果光盘
2
扩初设计
1、完成平面布置图、隔墙结构拆改定位图、地铺图、综合天花图、强弱电及给排水等设备点位布置图、空调风口布置图,照明平面和控制连线图
2、重点立面方案展开图纸;
3、提供主要空间装修材料、家具饰品及部品的选型方案及样板;
4、提供主要空间的电脑效果图;
5、完成重点设备、部品构件的设计选型方案,(照明、电气设备、橱柜、厨房电器、洁具、门、五金等)。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全部设计成果光盘
3
招标图设计
1、提供完整的招标图纸,深度须达到施工招标的要求;
2、提供完善的装修材料实物样板和样本文件,用于反映设计意图;
3、提供反映设计意图的设备明细表,内容应包括照明、电气设备,橱柜、厨房电器、洁具、门、五金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描述;
4、协助发包人进行成本测算后的方案适当调整;
5、协助完成施工招标工作,对招标图纸进行答疑和调整,以确定最终承包人。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全部设计成果光盘
4
施工图设计
汇总前面阶段所有最终设计成果,完成提交全套精装施工图及精装修材料、设备手册的设计及制作:
1、提供完善的平面、天花、立面、机电配套图纸及施工作法节点详图等;
2、提供用于反映设计意图的装修材料样本文件,内容包括设计中所涉及的全部装修材料样板及全部设备、家具软装的明细表及规格参数说明文件等。
详解备注:
装修施工图应包含但不局限于:
(1)图纸目录、材料做法表、各平立面详图、间隔墙图、天花图、地坪饰面图、节点详图;
(2)与装修配套的水电、照明等专业末端施工图(插座、电话、网络、照明布置定位图、给排水定位图、墙身风冷系统出风、回风口图);
(3)橱柜平、立面图、固定家具的详细施工图、活动家具布置图、立面图等
(4)灯具、家具等详细目录表(图片、外型尺寸、供应商联络电话等)。
【】年【】月【】日
文本、图纸、设计说明等
提供电子版文件(图纸要求采用dwg格式)
全部设计成果光盘
5
施工配合
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工程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图纸进行设计交底,解答工程承包人就施工图纸中的提出的疑问
2、设计人与工程承包人密切合作,对工程承包人给予技术上的支持配合。
工程承包人将对其最终的工程质量负责。
3、作为协调服务的一部分,设计人应就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向工程承包人解释设计细节,以便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的成本预算及施工的安排工作。
4、设计人提供工程主要物料、家居及室内摆设物品的选择建议,提供设计人合作过的材料厂家信息,并协助发包人在境内外的选购。
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传真函件以及本合同其他约定,不存在错误、遗漏、缺失和冲突等设计缺陷。
如本合同中规定的设计成果的内容与数量要求与设计任务书中的要求有差异,则设计人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成果内容与数量进行提交。
2、设计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每一阶段的设计成果都是完整、正确和清晰的,且详细程度能够满足据此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要求。
每一阶段设计成果均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发包人。
3、各阶段设计成果(含中间交流成果),其文字说明应为简体中文字体,文字的真实含意以中文的理解为准,并采用公制计量单位;设计文件中的文字、图纸、影像、术语、符号、数字、单位、形状等内容表达清楚、规范、易懂并能够实施。
4、设计成果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材料样板样式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并有多种备选,同时标明材料、色彩名称、拟用部位等应明示的要素。
5、在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国外使用,但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经有关政府上级单位的批复。
6、其他:
设计工作时间说明
1、设计人工作时间不包括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审批时间,但发包人与设计人沟通及往来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已包括在内,发包人不另行给予。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上述设计周期不做任何调整。
2、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依据本合同工作时间约定,编制全部设计工作的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作为设计人的设计进度实施计划。
3、设计人应至少在正式提交成果前7个日历天,将设计成果的主要内容以电子版图纸/白图的形式提交发包人审查并与发包人进行充分沟通,做出必要的修改之后才能正式出图。
4、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阶段成果后14个日历天内作出答复。
设计人只有取得发包人批准通过的书面认可意见后才能开始下阶段的设计工作。
5、其他:
4.2设计汇报与施工现场服务
4.2.1设计人的服务范围包括: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选材清单及样板2套,并提供相关材料厂家信息;施工图预算编制;6次免费的服务咨询与现场服务,其中包含设计汇报3次及施工现场配合3次(含家具饰品陈设布置及确认)。
4.2.2因发包人要求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次数的情况,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发包人负责(交通为飞机经济舱,住宿不高于当地四星级酒店)。
若由于设计遗漏等设计人原因增加的往返费用、住宿费用等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并且次数不在合同约定次数之内。
4.3设计工作由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各自联络人进行衔接,设计成果由发包人代表和设计人项目总负责人(见附件二约定)共同签字确认。
具体成果交付方式如下:
4.3.1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发包人的接收单位均为总部规划设计部/项目公司规划设计部,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履行签收手续,所有文件签收以(请指定到人)文员签收的记录为准,签收格式见附件三。
4.3.2设计人正式提交设计成果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一次性供足套数。
4.3.3如发生提交设计成果需修改重新出图的情况,修改后的图纸提交给发包人时须与合同要求的套数保持一致,同时提供新的电子文档。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5.1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付款比例
付费金额(万元)
付费条件和时间
第一次付费
占总价的20%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且生效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占总价的%
概念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且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
第三次付费
占总价的%
方案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且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
第四次付款
占总价的%
扩初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且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
第五次付款
占总价的%
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且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
第六次付费
办理合同结算,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后30个日历天内。
说明
1、付款过程发生中的银行费用,由设计人全部承担。
2、因变更设计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3、各阶段付款前,设计人应给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发票。
如发包人并非本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则在项目公司成立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的收据作为付款凭证。
项目公司成立后,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和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以便将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项目公司,同时设计人还应给项目公司开具全额已支付合同款对应的正式发票。
项目公司成立后,设计人仍需要在各阶段付款前向项目公司开具符合项目公司要求的正式发票。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项目公司开具发票或者收据的,发包人或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合同费用。
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原件。
合同签约单位名称、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所属单位的名称三者必须一致。
5、在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合同费用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催款通知后21个日历天内仍未支付的,可与设计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设计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6、其他:
5.2室内造价控制
对于售楼处、样板房、批量精装修房提出限价设计:
5.2.1售楼处:
硬装修部分:
¥元/㎡;软装饰部分:
¥元/㎡;
5.2.2样板房:
户型:
硬装修部分:
¥元/㎡;软装饰部分:
¥元/㎡;
户型:
硬装修部分:
¥元/㎡;软装饰部分:
¥元/㎡。
5.2.3批量精装修房:
户型:
硬装修部分:
¥元/㎡;软装饰部分;
户型:
硬装修部分:
¥元/㎡;软装饰部分。
第六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洽商
6.1由设计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
6.1.1设计变更:
是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人的疏忽、过失或错误而导致的对任何已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文件的修改。
6.1.2发包人或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为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本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或法律规定的需要,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自行发现已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瑕疵的,也可申请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
6.1.3设计人进行设计变更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详细说明设计变更的范围、性质以及对本项目工期、造价、材料设备供应的影响。
经发包人评估并以书面方式同意设计人提交的设计变更报告后,设计人应立即实施设计变更并将设计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及时提交给发包人。
6.1.4设计人对设计成果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的2%。
6.1.5由设计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设计人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如更改量超过该阶段总设计工作量的5%,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进行索赔。
6.2由非设计人原因导致的变更设计
6.2.1变更设计:
是指非因设计人的原因,由于政府要求的变化、或由于法律及规范的修改导致设计有较大调整,或因发包人的要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导致本项目原设计的范围、进度、内容、复杂性或性质发生重大变更而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修改。
6.2.2发包人应将任何变更设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详细说明变更设计的范围、性质以及对设计工期的要求。
当变更设计对设计的关键线路造成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设计工期时,设计人可要求对设计工期延期。
6.2.3设计人接到发包人设计修改或变更设计通知或了解到政府要求的变化、法律及规范的修改后,应毫不迟疑地启动设计修改或变更设计工作,不得因设计修改是否属于变更设计未定或确定属于变更设计但变更设计和调整是否导致费用或工期增加未定、或增加费用的具体金额或增加工期的具体时间未定而拒绝执行。
如果设计人拒绝或怠于进行变更设计和调整,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包括委托第三方代为执行,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或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设计修改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2.4设计人在发生变更设计情形后,如修改工作量较大时,可根据变更设计的工作量,与发包人协商修改设计费用及设计期限。
双方就变更后的设计费及设计期限确认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洽商
6.3.1由于变更设计需要增加服务费用或延长设计服务时间的,设计人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并具备可以进行变更设计条件之日起的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列明设计人因该等变更设计引起的服务费用和设计工期的变化的详细估算。
6.3.2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导致发包人认为可因此减少服务费用或缩短工期,发包人将均可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要求其对因该等情形引起的服务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做出详细估算后以书面的方式报送发包人。
设计人同意:
在本合同双方因任何此类要求进行协商期间,设计人将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7.1发包人权利: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设计人依本合同提供的服务。
7.1.2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设计人的履约情况,有权要求设计人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7.1.3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设计人应充分尊重和积极采纳;有权根据本项目需要和/或变化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和洽商要求。
7.1.4设计人在履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各阶段设计服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自其向发包人提交该等设计文件时起属发包人所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在解除日或终止日前已经产生的本项目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发包人所有。
(1)设计人就本项目中完全由其自行设计完成的设计成果具有署名权。
(2)发包人可在用于自身宣传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
设计人也可在用于自身宣传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公布与本项目有关的报道或报告,但报道或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照片及图样应事先送发包人审阅,并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3)设计人基于营销和行业评选设计成果的需要,有权宣传其在本项目中完全由其自行完成的设计成果,但必须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超出其自行完成的设计成果范围的其他设计成果。
发包人可利用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设计和后续设计。
7.1.5发包人有权对装修材料进行替换。
7.1.6发包人向设计人指派授权代表,明确授权范围,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
如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与授权范围不一致,或设计人不能明确是否属于授权范围,设计人应迅速地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设计人根据超出授权范围的发包人代表指令做出的行为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7.1.7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其他权利。
7.2发包人义务:
7.2.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日历天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日历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2在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数据有异议时,确系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存在错误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校对并提供补充。
7.2.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向第三人(项目公司除外)转让。
7.2.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来发包人处或本项目现场办公时,向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7.2.5发包人应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和政府报批工作,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7.2.6在设计人提供的服务符合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7.3设计人权利:
7.3.1设计人要求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设计服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7.3.2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出设计变更和洽商。
7.3.3设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7.4设计人义务:
7.4.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成果出现错误或瑕疵的,设计人不得要求增加设计费或延期提交设计成果。
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规性、安全性等负责。
7.4.2设计人应组织高水平的设计人员参加本项目设计;设计人应就本项目组织专门的设计项目组,指定双方认可的设计总负责人,并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经双方确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单(见附件二)。
在设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主要设计人员。
设计过程中,如出现设计或某专业设计不符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设计总负责人或该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应自接到发包人更换设计人员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0个日历天内,派出使发包人满意并能充分胜任被更换者工作的设计人员,代替被更换者提供服务,将更换后的设计人员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不得影响设计进度。
设计人应设置设计联络人,设计人联络人必须能熟练地用汉语普通话与发包人交流;如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不能熟练运用汉语普通话与发包人交流,则设计人提供翻译人员。
所有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中文方式进行。
设计人应保证本工作组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设计人对于主要设计人员的替换,须提前10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更换的原因并提供拟继任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和简历,在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之后方可更换。
设计人应确保上述继任人的资质、经历和经验不低于被更换者的资质、经历和经验,并确保该等人员的更换不会影响其满足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7.4.3如果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或存在逾期可能性时,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明确要求,设计人均有义务提前事先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书面报告通报该等情况并说明将采取的有效改进措施,包括立即增加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和其它有效的措施等,以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进度要求。
前述报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设计人应及时予以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7.4.4设计人保证,发包人不会因接受、使用或授权使用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而在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方面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请求、异议、仲裁、诉讼或索赔,如有发生时,设计人应自担费用采取措施,保障发包人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致的损失。
7.4.5设计人应确保所有设计成果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符合发包人提供的限额设计要求。
7.4.6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技术参数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该等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暂估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7.4.7设计人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要求设计人参加的所有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会议并定期到现场进行设计服务,协助发包人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各类事项。
设计人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前往本项目地块所在地或发包人指定的会议地点进行调查、讨论、汇报,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由设计人负责。
7.4.8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组织内部评审,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核,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审核合格为止。
如果设计人不能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修改设计,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设计人完成设计图纸修改。
7.4.9设计人应当在设计评审、设计交底、施工现场服务等与本项目后续需要与设计人衔接的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
保证不出现设计不一致或不符合其建筑设计意图的情况出现。
7.4.10交付成果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如需要),并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对成果文件、资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成果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发包人无须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7.4.11设计人应协助本工程推广、出版、公关等事务,或由发包人要求而准备特别的图纸、渲染、小册子、模型及有关文件所需的服务。
7.4.12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自己承接的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7.4.13设计人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均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他承担的义务有关的任何商业佣金和回扣。
7.4.14设计人允许发包人或其授权的任何第三方查看及复印设计人持有的所有关于本项目的计划、制图、说明、档案和往来信件。
7.4.15对发包人向其提供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的技术文件或资料,设计人应负责保密,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4.16设计人保证自身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资质,有能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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