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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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第二章 监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在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合同后,就成为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委会及其监理单位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在的通知公告中的通知中下载相关表格),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因此,项目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作的依据有:
项目合同和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立项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高促中心监理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第四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2、高促中心应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
3、高促中心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六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高促中心指定的监理协助机构;
2、由高促中心指定的监理协助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到高促中心;
3、高促中心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并上报管委会;
第七条 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1、上报时间
年报上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半年报上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a、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只需在填报年报时提交);
b、政府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c、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d、项目技术、质量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
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e、项目实现营业收入额所对应的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f、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监理意见的处理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调整执行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项目技术转让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解除合同
(1)在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承担项目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承担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终止合同
(1)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的;
(5)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6)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4、终止项目的处理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将依据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同时,管委会不再受理该企业再次申报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
5、合同应予调整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高促中心提出调整执行申请,由高促中心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请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6、应解除合同的项目,高促中心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做解除合同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政府拨款如数上缴。
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
(请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章 验收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的当年年底前完成。
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申请,经高促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凡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对基金项目合同到期,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验收的原因,经地方监理单位同意,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验收工作程序
1、由监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作该项目的验收审计;
2、项目承担单位在管委会网站()主页中的“高促中心”下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按照《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连同相应的项目验收附件材料,送至高促中心;
3、高促中心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委会,经主管主任审批,给予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考核要点是:
1、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到位情况(银行贷款落实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3、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4、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营业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变化情况;
6、项目承担单位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
第十二条 验收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g、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
a、国家、园区的立项合同
b、《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管委会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c、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1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d、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
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e、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复印件。
2、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3)《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
第十三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1、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4)高促中心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5)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高促中心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6)高促中心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7)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委会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2、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宣读《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进行审核;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个人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
(6)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
4、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高促中心应在北京市《地方创新资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
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
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1、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65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a、营业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b、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c、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d、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2、验收结论
管委会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高促中心验收意见,同时结合日常监管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
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不合格:
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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