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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
备注
1
新星宇·司法警官公寓
【1】
369480.94
【3-5】
47162
850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2013年
2
保利香槟小区
【1】
325113.24
【3-5】
45162
3500
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3
新星宇·和邑
【1】
147115
【1】
95625
338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2013年
4
中冶蓝城
【1】
345113
【1】
224323
794
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5
新澳蓝城
【1】
35683.31
【1】
23194
82
吉林省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2013年
6
绿地“新里·中央公馆”
【1】
70969
【1】
46130
163
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7
长春市吴中家天下一期
【1】
103924
【1】
10179
239
长春吴中地产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8
恒利七彩阳光
【1】
342566.24
【1】
222668
788
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1年-2013年
9
万龙·原色生活二期
【1】
26316.23
【1】
17106
61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2013年
10
新星宇·和源A区
【1】
171634.62
【1】
111563
395
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2013年
11
宇都·和源
【1】
77022.86
【1】
50065
177
长春宇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2
月潭·爱丁堡二期
【1】
86075
【1】
55949
198
长春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3
万盛·理想国D组团1至12号楼
【1】
148241.06
【1】
96357
341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4
万晟·爱情海D区
【1】
91270.5
【1】
34927
210
长春市豪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5
东皇·君园(二期)
【1】
249136.54
【1】
161939
57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6
华业·玫瑰谷
【1】
214523.76
【1】
139440
493
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7
中信城六期1-18栋
【1】
163933.52
【1】
106557
377
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8
长久家苑棚户区改造项目
【1】
160000.05
【1】
104000
368
长春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19
长春恒大绿洲
【1】
189686
【1】
74000
436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20
长春万科蓝山项目
【1】
114410.09
【3-5】
247672
1144
长春万科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21
新星宇呈沅·和邑
【1】
193190
【1】
125574
444
长春市呈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22
高新天旺名都小区
【1】
89263.7
【1】
58021
893
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23
长春万科惠斯勒小镇(二期)
【1】
217366
【1】
141288
500
长春万科溪之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013年
合计
3932034
0
2238899
13364
填表说明:
1、建筑类型:
【1】居住建筑;【2】公共建筑(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2、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2】太阳能采暖空调;【3-1】土壤源热泵技术应用;【3-2】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3】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4】海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5】污水源热泵技术应用;【4】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3、项目统计按项目实施时间为2011年-2013年的工程项目
长府发〔2011〕1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长春市“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长府发[2009]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
能源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等特点。
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我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市)所在地城镇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
村(镇)重点推进风能和太阳能的应用。
(一)市区内伊通河两岸和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三)市区内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建筑工程项目,宜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居住和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有计划地进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改造。
二、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减免相关收费。
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市)两级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2.降低运营成本。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享受供热企业用电价格,积极争取享受民用电价。
试点期间免收地方收取的水资源费。
3.加强政务服务。
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进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
根据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可以给予提前开工的优惠,以利于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4.培育产业发展。
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不断发展,形成产业规模。
(二)其他配套措施
1.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用于相关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机构培育等配套建设。
2.成立专家机构。
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春市推进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学战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市建委主任崔国光任副组长。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长春供电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抓好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长府发[2008]126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建发〔2011〕25号
关于推进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
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现组织制定了《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长春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根据当前太阳能应用技术、产品和经济分析,优先在建筑中应用光热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在12层(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中应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支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
有生活热水系统的12层(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鼓励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技术要求,可参照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执行。
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由建设方配置,并与建筑同步交付。
四、新建12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列入市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体非承压式热水器项目除外),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并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工程)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工程),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可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长建发〔2011〕26号
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市属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长春市居住建筑中应用广泛,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益,但由于太阳能热水产品规格不一、建筑安装比较乱、承载防风和避雷等安全措施不健全,给城市景观、建筑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太阳能利用工作,促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5号)精神,现就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对挂牌、招标、拍卖土地有明确要求做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建筑的,必须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
对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小套型、朝向受地形控制难以安排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户内可不设一体化太阳能装置。
农民住宅等居住建筑应积极按一体化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
商品住宅推广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一般不使用整体非承压式(直插式)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尤其是别墅、排屋类商品住宅、市级以上住宅康居示范项目要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居住建筑提倡采用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
当使用整体非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时,要对建筑整体景观和内部水压系统平衡作分析评估。
三、严格规划设计审查和验收。
按本实施意见应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列入该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规划部门要作为建筑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报批的建筑方案必须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位置及立面效果。
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未达标的规划验收时不予通过。
四、建筑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规范》(GB50364-2005)、吉林省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及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执行,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要列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确保结构、安装维修和使用安全。
2、太阳能热水器应与使用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要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位置。
布置在建筑外部(含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其它系统部位必须与建筑造型、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时应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等要求。
4、集热器的安装部位要避免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的遮挡,并满足集热器日照累计时数在冬至日不少于4小时的要求。
5、集热、安装倾角及储热水箱容积要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设计计算。
6、储热水箱在闭式强制循环系统中必须承压,其承压能力应按要求设计计算。
7、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和避雷构造系统要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并能抵御19.3米/秒最大风速的风力。
8、轻质填充墙不能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9、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选型要合理,三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推广证)须齐全。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与建筑节能列为同一章节进行专项审查。
对按本实施意见应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本实施意见选用系统类型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具体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各方主体及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格施工及监管。
按本实施意见应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而未达到的项目,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建筑奖项的评选,不得申报市级以上住宅康居示范工程。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服务,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间签署有关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长府发〔2008〕37号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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