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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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新购车辆未上牌初次从事道路运输、单位自备车辆初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运输、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运输、顺带等非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处罚幅度: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3个月以下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3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在客、货集散地专门从事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1500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注销,持有从业资格证继续从事运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2000元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驾驶微型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
处罚幅度:
处2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驾驶中型以上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
处罚幅度: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
处罚幅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四)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经运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整改,立即纠正的。
处罚幅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经考试合格,未领取从业资格证的。
处罚幅度:
处2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处罚幅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货运输车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罚款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1个月以内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1—6个月的。
处罚幅度: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6个月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处罚幅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七)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处罚幅度: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1.罚款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已具备相应标准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日发送货物50吨以下、旅客300人次以下的;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日发送货物50吨以上、旅客大于300人次的;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经警告立即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处罚幅度: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经警告拒不停止经营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车从事维修经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已经达标正在申请许可,虽招生但未进行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幅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初次出租或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处罚幅度: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转让许可证件3—12个月的;出租两次或出租许可证件3—12个月的。
处罚幅度: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转让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处罚幅度: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两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幅度:
警告或处2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违章的。
处罚幅度: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2次以上同类违章的。
处罚幅度: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罚款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改变线路行驶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被查处、跨县区短途班车、跨地市普客班车;改变线路行驶但无停车上客的;减少班次行驶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一个月内两次以上违章、直达班车、高速班车、跨省际长途班车;改变线路行驶且有停车上客的;增加班次行驶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客运站门口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擅自延长或缩短客运线路;不按公布的线路行驶拒不改正的;其他严重情形。
处罚幅度: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十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以欺骗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两次以上以欺骗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与乘客、货主发生争执的。
处罚幅度:
除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屡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货物;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幅度: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十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罚款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变更同等次以上客运车辆、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旅客投诉的。
处罚幅度:
处2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的;一个月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中途甩客,经查实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幅度:
处25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
处罚幅度:
处3000元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因非自身原因,终止客运车辆经营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的;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内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30天的;旅游、包车客运30—60天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上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十七)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虽有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能及时整改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
处罚幅度: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十八)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1.罚款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超期1个月以内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超期1—3个月的。
处罚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超期3—6个月的
处罚幅度: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罚幅度: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1.罚款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处罚幅度:
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
处罚幅度:
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的。
处罚幅度:
处2万元的罚款。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初次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清楚,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多次(3次以上)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长期(半年以上)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4至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40000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清楚,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态度恶劣;多次(3次以上)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长期(半年以上)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幅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8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50000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1.罚款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初次承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车主要求承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幅度:
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清楚,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多次(3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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