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概论.ppt
- 文档编号:2700965
- 上传时间:2022-11-08
- 格式:PPT
- 页数:82
- 大小:329.50KB
国际法学概论.ppt
《国际法学概论.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学概论.ppt(8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法学概论导论nn一、概述nn
(一)国际法nn1、概念:
是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nn2、调整对象:
国家之间的关系nn主体主要是国家nn3、特征:
以协议的方式制定nn强制实施nn
(二)国际私法nn1、概念:
是指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n2、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关系nn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nn3、特征:
广义性nn国际性(三)国际经济法1、概念: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特点:
边缘性综合性nn二、法律渊源nn
(一)国际法渊源nn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nn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nn
(二)国际私法nn国内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nn一般法律原则与学说nn(三)国际经济法nn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nn国际组织决议nn三、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相互关系nn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第一章国际法的主体nn一、主体的概念nn国际法主体,或称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nn二、主体范围nn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nn二、国家nn1、要素: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nn2、类型:
nn
(1)单一国和复合国nn
(2)独立国和附属国nn(3)永久中立国nn3、国家主权豁免nn三、国家承认nn1、概念:
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国家行为。
建立新国家的方式:
(1)独立
(2)合并(3)分离(4)分裂nn2、国家承认的条件nn
(1)新国家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nn
(2)新国家的建立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nn3、承认的效果nn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nn四、政府承认nn1、概念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nn2、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关新政府必需在其本国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的确立了有效统治。
(2)该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nn五、国家继承nn1、概念:
是指由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nn2、条约的继承部分领土割让国家合并分离或分裂独立nn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部分领土转移(割让):
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此领土上不动产转移,与领土有关的动产也转移附属国独立:
同,同时公平原则合并:
全部财产转移分离或解体:
不动产随领土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关动产按公平比例分配nn国家债务的继承nn国家债务概念:
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nn类型:
(1)国债
(2)地方化债务nn恶债不继承原则nn六、政府继承nn1、概念:
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nn2、与国家继承区别:
发生原因不同参加继承主体不同nn七、国家责任nn1、概念:
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nn2、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紧急状态第二章国家领土nn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nn1、概念:
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nn2、构成nn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nn二、领土nn1、领土的法律地位nn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nn2、领土的变更和取得nn
(1)传统: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nn
(2)现代:
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nn三、领水nn1、内水nn
(1)概念:
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被陆地包围着的水(内陆水)和陆地边缘的水(内海水)。
nn
(2)内陆水:
河流和湖泊nn(3)内海水:
内海湾、内海峡、港口nn2、领海nn
(1)领海基线正常基线法:
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线最远的那条线为领海的基线。
一般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直线基线法:
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nn
(2)领海宽度交圆法:
正常基线法适用共同正切线法:
直接基线法适用平行线法:
均适用nn(3)领海的法律地位nn领海主权nn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习惯法规则nn3、公海nn
(1)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nn
(2)公海上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普遍管辖nn三、领空nn
(一)国际航空法nn1、航空器的国籍nn2、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nn
(1)三个条约和一个补充议定书nn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nn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nn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nn
(二)外层空间法nn1、外层空间基本原则nn2、法律制度nn
(1)登记制度nn
(2)援救制度nn(3)责任制度nn绝对责任、相对责任、共同个别责任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n一、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1、因为出生而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因为加入(归化)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取得国籍
(2)由于发生法定事实nn
(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2、非自愿丧失
(1)发生法定事实
(2)被剥夺(三)国籍的恢复nn(四)国籍的冲突1、概念: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原因和对策
(1)国际条约
(2)双边条约(3)国内立法nn二、引渡和庇护nn
(一)引渡nn1、概念:
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nn2、引渡的法律依据nn
(1)国内法nn
(2)国际条约nn3、引渡的条件nn
(1)符合相同原则nn
(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nn4、拒绝引渡的理由nn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nn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nn(3)拒绝引渡的其他情况nn
(二)庇护nn1、概念:
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外一国的国家行为nn2、庇护的对象:
因政治、种族、宗教等原因受追诉或通缉的人nn3、域外庇护的效力第四章国际条约nn一、条约nn1、条约的概念:
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
nn2、特征nn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nn
(2)条约以国际法为准则nn(3)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和义务nn二、条约的缔结nn
(一)缔约程序nn1、谈判nn
(1)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谈判的目的在于有关各方就其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达成协议,形成完整的文本。
nn
(2)全权证书nn2、签署nn
(1)是缔约国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是有谈判代表根据其授权在约文上签署姓名。
nn
(2)草签、正式签署和待批准的签署nn3、批准nn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义务的行为。
nn4、加入nn加入是指未参加起草和议定条约的国家,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表示愿意受条约约束,据以成为条约当事国的通常程序。
nn三、条约的保留nn
(一)概念nn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nn
(二)保留的范围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nn(三)保留的效果nn(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第五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nn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nn
(一)外交关系nn1、概念nn是指国家之间在为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nn2、形式nn正式的外交关系、不完全的外交关系、非正式的外交关系、国民外交关系nn
(二)领事关系nn1、概念nn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签订协议而彼此在对方特定区域从事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nn(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nn1、都是根据两国协议建立的nn2、均受外交部领导nn3、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必然断绝领事关系nn4、外交代表可以执行领事职务,没有正式建交时,领事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nn(四)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区别nn1、地位不同nn2、职务不同nn3、工作的地域范围不同nn4、享受特权与豁免不同nn二、使馆的职务nn
(一)使馆nn1、使馆的建立nn2、使馆人员nn
(1)使馆馆长nn
(2)外交职员nn参赞、武官、秘书、随员nn(3)行政技术人员nn(4)服务人员nn3、使馆馆长级别nn
(1)大使、教廷大使nn
(2)公使、教廷公使nn(3)代办nn4、使馆人员的派遣nn
(1)使馆馆长和武官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nn
(2)接受国随时可以宣告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nn5、使馆的职务nn
(1)代表nn
(2)保护nn(3)交涉nn(4)调查nn(5)促进nn三、外交特权豁免nn
(一)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nn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nn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nn3、行动和旅行自由nn4、通讯自由nn5、免纳捐税、关税nn6、使用国旗和国徽nn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nn1、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nn2、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nn3、管辖豁免nn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nn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nn5、其他特权与豁免nn(三)领馆的特权与豁免nn1、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nn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nn3、通讯自由nn4、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系nn5、免纳捐税、关税nn6、使用国旗、国徽第六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一)概念nn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利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利益、法律权利和事实确定等方面存在的法律观点、益、法律权利和事实确定等方面存在的法律观点、事实依据或利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事实依据或利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二)种类
(二)种类1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2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33、对事实认定不同引起的争端、对事实认定不同引起的争端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二)斡旋与调停(三)调查与和解(四)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国际仲裁
(二)司法解决1、国际法院的组成2、国际法院的职权nn
(1)诉讼管辖权nn
(2)咨询管辖权3、国际法院的判决第七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概念nn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
nn产生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
这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时,便出现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冲突法调整nn冲突法调整,也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哪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法学 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