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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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
第3卷
第三卷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
第1条 工作范围
公司 年检修工程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车间的常减压、甲乙酮装置检修;动力车间检修(包括CFB锅炉烟气脱硝项目);储运车间检修; 车间检修包括(II套催化CRC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催化裂化装置节能改造项目(反再系统改造及三级冷却),I催化CRC系统技术完善项目); 车间检修(包括 万吨/年汽油精制装置国V升级改造项目, 万吨/年加氢改质装置国V升级改造项目,连续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治理项目)。
各标段具体工作内容见各标段检修项目清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检修过程中发生的经业主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内容。
第2条 工程量清单部分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装置检修部分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
其具体说明如下:
2.1 工程量清单说明
2.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检修工作项目清单等编制。
2.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检修工作项目清单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2.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2.1.4 由于本工程特殊性,清单子目为补充编制,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执行。
2.1.5 本条第1.1、1.4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2.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2 投标报价说明
2.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请各投标商请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市场行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人的要求自主报价,但在投标阶段需要遵循如下要求:
2.2.1.1 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资料、检修工作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等。
2.2.1.2 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装置检修的各项要求以及检修同步项目设计文件的规定。
2.2.1.3 根据招标人的工期要求,如超期,则承包商应承担超期给发包人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费用。
2.2.1.4 在投标报价阶段,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人工费统一按照64.58元/工日计取执行,按照中油计〔2015〕12号文件规定进行取费。
上述所执行的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消耗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变”,不得以“实际消耗量大”等理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索赔或补偿”。
营业税税率统一执行3.48%,即执行哈尔滨市规定。
2.2.1.5 经过招标、投标并澄清后的“固定综合单价”均已经包括了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再另外计取其他费用。
2.2.1.6 关于工程量计算:
本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依据实际发生,按照《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2.1.7 关于材料采购及供应:
发包人承担:
除衬里材料、保温钉、防腐材料、防火材料外的所有主材。
承包人负责:
主材包括:
衬里材料、保温钉、防腐材料、防火材料;所有辅助材料,措施用材料。
对于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承包商应在经业主核准的中国石油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进行招标或商谈,并将选商结果和价格报业主同意后进行采购。
如未经业主同意进行采购,业主有权对其供应商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换。
2.2.1.8 发包人承担的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自身采购水平自主报价,结算时将不做任何调整。
2.2.1.9 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单独列项填报安全生产费,并制定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
2.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合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2.6.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2.6.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等到达施工现场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接卸、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落地之后发生的接卸、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2.6.4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中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2.6.5 相同子目名称应统一综合单价。
2.2.6.6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及取费费率执行;如:
投标时的综合单价没有的项目,以投标时的取费费率按相应的定额编制综合单价。
2.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
本次投标除一般的通用措施按费率计取外,其余的措施项目全部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应按中油计〔2015〕12号文件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2.7.3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2.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2.7.6 承包人投标报价应包含现场防护及施工措施各项费用,发包人原则上不在工程结算时考虑相关费用。
2.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2.8.1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写(与招标控制价一并发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2.8.2 暂估价是招标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须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和可能发生的其他工作内容的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
其中的材料暂估单价按本节第2.18.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2.18.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计日工综合单价均包括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含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2.9 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2.10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2.11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2.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2.13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2.14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2.15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具体内容以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各清单报价表中费用的构成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子目特征为准,未特殊说明的,均以现行计价规范为准。
2.2.16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2.2.17 工程量差异调整
2.2.17.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2.17.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
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
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2.2.17.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2.17.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2.17.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2.2.18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2.2.18.1 “暂列金额报价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但不含税金。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2.2.18.2“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中所列的材料暂估价是此类材料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2.2.18.3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但不含税金。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除此之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2.3 其他说明
2.3.1 投标人可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3.2 除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及答疑外,投标人亦应自行了解工程所在地相关地质、地坪材料、工程位置及周边道路、存储空间、运输条件、装卸限制、交通管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3.3 招标人有改变原设计的权利,如遇重大变更,在签约前,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不蒙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推迟或终止所有招标;在签约后,招标人有权根据方案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工期。
2.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管理费必须按规定范围计取,否则按废标处理。
2.3.5 承包人进场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安排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的人员不一致,发包人将与该承包人终止合同,与投标排序第二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候选人重新签订合同。
2.3.6 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并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2.3.7 鉴于石油化工装置检修工程的特殊性,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工程量为发包人预计发生,在结算时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将不再因工程量变化或项目取消进行调整。
2.3.8 对于检修结束装置开工期间,如发生不因承包商原因发生的抢修工程,发包人同意将按照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的1.3倍的价格与承包商进行结算。
第3条 施工图定额结算部分折扣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装置检修同步项目部分采取施工图定额结算折扣率报价方式。
3.1 折扣率报价说明
3.1.1 投标人投标时报价施工图定额结算折扣率。
竣工结算时按如下方式确定最终价款:
最终价款=[经业主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定额结算(税前、不含甲供主材)*施工图定额结算折扣率+税前甲供主材费]*(1+税率)
3.1.2 投标人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自主投报施工图定额结算折扣率,其折扣率在合同执行期间将不再变化。
3.2 施工图定额结算确定原则和说明
3.2.1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编制施工图定额结算,报送业主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按照本招标文件1.1条原则确定最终结算价格。
3.2.2 施工图定额结算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编制和确定:
3.2.2.1 结算定额使用规定
3.2.2.1.1 各类土建和装饰工程,以 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2 道路工程,以 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3 园林绿化工程,以 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4 各类土建、装饰、道路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附属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工程,以 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5 各类消防工程,以 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6 各类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装工程和防腐、防火、保温工程,以《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作为主要计价依据,如工程中涉及的“石油定额”缺少部分依次可以参照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省估价表》和相关行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工程中涉及的检、维修内容以石油石化行业相关检维修预算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1.7 对于工程涉及的上述定额中缺少部分,可以参照相关行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
3.2.2.2 省建设工程费用计价规定
2.2.2.1 执行套用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计价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结算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单位工程费用计价程序
序号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方 法
费率%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A)
其中:
计费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二)
措施项目费
(1)+
(2)
(1)
单价措施项目费
按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B)
其中:
计费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2)
总价措施项目费
①+②+③+④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
[
(一)+(三)+(四)+
(1)+(7)+(8)+(9)-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见2.2.2.2
②
脚手架费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③
其他措施项目费
[(A)+(B)]×费率
见2.2.2.3
④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费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三)
企业管理费
[(A)+(B)]×费率
见2.2.2.3
(四)
利润
[(A)+(B)]×费率
见2.2.2.3
(五)
其他项目费
(3)+(4)+(5)+(6)+(7)+(8)+(9)
(7)
人工费价差
(合同约定或85-53)×Σ工日消耗量
(8)
材料费价差
(9)
机械费价差
(六)
规费
[(A)+(B)+(7)]×费率
39.1
(七)
税金(扣除设备费)
[
(一)+~+(六)]×费率
3.48
(八)
单位工程费用
(一)+~+(七)
3.2.2.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
建筑
装饰
安装
市政
园林绿化
安全文明施工费%
脚手架费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3.2.2.2.3 其他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其他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项目
建筑
装饰
安装
市政
园林绿化
其他措施项目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3.2.2.2.4 人工费计取
对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省估价表》将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人民币 元/工日,其余辅材费和机械费不再调整。
工程结算人工费定为人民币 元/工日,该项调整的人工费价差及计日工人民币 元/工日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不作为通用措施费、利润和企业管理费的取费基数。
3.2.2.3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使用规定
3.2.2.3.1 执行套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行业检维修预算定额的结算,其人工费统一调整为人民币 元/工日,然后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费用标准及其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及计算公式
炼油化工工程
一
直接费
(一)
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
一般措施费
1*费率
二
间接费
1*费率
(一)
规费
1*费率
(二)
企业管理费
1*费率
三
利润
1*费率
四
安全生产费
(一+二+三)(不含主材费)*费率
五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3.2.2.3.2 一般措施费中不包含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特定条件下计取的费用和工程排污费,其中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按审核批准后的措施方案执行;特定条件下计取的费用和工程排污费按照实际发生执行。
3.2.2.4 拆除工程费用规定
3.2.2.4.1 土建、装饰、道路和园林绿化、附属配套安装拆除工程,分别按照规定套取相应拆除定额子目。
3.2.2.4.2 对于安装拆除工程,作如下规定:
3.2.2.4.2.1 转动设备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30%计取。
3.2.2.4.2.2 静止设备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35%计取。
3.2.2.4.2.3 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45%计取。
3.2.2.4.2.4 工艺管线非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40%计取。
3.2.2.4.2.5 钢结构拆除,按照相应制安定额的40%计取。
3.2.2.4.2.6 保温绝热层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40%计取。
3.2.2.4.2.7 保温绝热层非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30%计取。
3.2.2.4.2.8 保温保护层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40%计取。
3.2.2.4.2.9 保温保护层非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30%计取。
3.2.2.4.2.10 电气、自控设备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30%计取。
3.2.2.4.2.11 电气、自控材料保护性拆除,按照相应安装定额的25%计取。
3.2.2.4.2.12 拆除费用中均不含主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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