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务礼仪的十二原则最新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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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务礼仪的十二原则最新篇
涉外商务礼仪的十二原则
涉外商务礼仪的十二原则
一、维护形象
在国际交往之中,人们普遍对交往对象的个人形象备加关注,并且都十分重视遵照规范的、得体的方式塑造、维护自己的个人形象。
个人形象在国际交往中之所以深受人们的重视。
在涉外交往中,每个人都必须时时刻刻注意维护自身形象,特别是要注意维护自己在正式场合留给初次见面的外国友人的第一印象。
个人形象在构成上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它们亦称个人形象六要素。
第
一、是仪容。
仪容,是指一个人个人形体的基本外观。
第
二、是表情。
表情,通常主要是一个人的面部表情。
第
三、是举止。
举止,指的是人们的肢体动作。
第
四、是服饰。
服饰,是对人们穿着的服装和佩戴的首饰的统称。
第
五、是谈吐。
谈吐,即一个人的言谈话语。
第
六、是待人接物。
所谓待人接物,具体是指与他人相处时的表现,亦即为人处世的态度。
二、不卑不亢
不卑不亢,是涉外礼仪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的主要要求是:
每一个人在参与国际交往时,都必须意识到自己在外国人的眼里,是代表着自己的国家,代表着自己的民族,代表着自己的所在单位的。
因此,其言行应当从容得体,堂堂正正。
在外国人面前既不应该表现得畏惧自卑,低三下四,也不应该表现得自大狂傲,放肆嚣张。
周恩来同志曾经要求我国的涉外人员“具备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
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在任何复杂艰险的情况下,对祖国赤胆忠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不惜牺牲个人一切”。
江泽民同志则指出:
涉外人员必须“能在变化多端的形势中判明方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再大的风流中也能顶住,在各种环境中都严守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忠于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体现中国人民的气概”。
他们的这些具体要求,应当成为我国一切涉外人员的行为准则。
三、求同存异
第
一、应当如何对待中外礼仪与习俗的差异性?
第
二、在国际交往中,到底应当遵守何种礼仪为好?
首先,对于中外礼仪与习俗的差异性,是应当予以承认的。
再者,在涉外交往中,对于类似的差异性,尤其是我国与交往对象所在国之间的礼仪与习俗的差异性,?
重要的是要了解,而不是要评判是非,鉴定优劣。
在国际交往中,究竟遵守哪一种礼仪为好呢?
一般而论,目前大体有三种主要的可行方法。
其一,是“以我为主”。
所谓“以我为主”即在涉外交往中,依旧基本上采用本国礼仪。
其二,是“兼及他方”。
所谓“兼及他方”,即中涉外交往中基本下采用本国礼仪的同时,适当地采用一些交往对象所在国现行的礼仪。
其三,则是"求同存异"。
所谓“求同存异”是指在涉外交往中为了减少麻烦,避免误会,最为可行的做法,是既对交往对象所在国的礼仪与习俗有所了解并予以尊重,更要对于国际上所通行的礼仪惯例认真地加以遵守。
四、入乡随俗
“入乡随俗”,是涉外礼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含意主要是:
在涉外交往中,要真正做到尊重交往对象,首先就必须尊重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
之所以必须认真遵守"入乡随俗"原则,主要是出于以下两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是国为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中,形成各自的宗教、语言、文化、风俗和习惯,并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这种“十里不同风,百里不俗”的局面,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世间任何人都难以强求统一的。
原因之二,是因为在涉外交往中注意尊重外国友人所特有的习俗,容易增进中外双方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有助于更好地、恰如其分地向外国友人表达我方的亲善友好之意。
五、信守约定
作为涉外礼仪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信守约定”的原则,是指在一切正式的国际交往之中,都必须认真而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
说话务必要算数,许诺一定要兑现,约会必须要如约而至。
在一切有关时间方面的正式约定之中,尤其需要恪守不怠。
在涉外交往中,要真正做到“信守约定”,对一般人而言,尤须在下列三个方面身体力行,严格地要求自己。
第一,在人际交往中,许诺必须谨慎。
第二,对于自己已经作出的约定,务必要认真地加以遵守。
第三,万一由于难以抗拒的因素,致使自己单方面失约,或是有约难行,需要尽早向有关各方进行通报,如实地解释,并且还要郑重其事向对方致以歉意,并且主动地负担按照规定和惯例因此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某些物质方面的损失。
六、热情有度
“热情有度”,是涉外礼仪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的含意是要示人们在参与国际交往,直接同外国人打交道时,不仅待人要热情而友好。
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待人热情友好的具体分寸。
否则就会事与愿违,过犹不及。
中国人在涉外交往中要遵守好“热情有度”这一基本原则,关键是要掌握好下列四个方面的具体的“度”。
第一,要作到“关心有度”。
第二,要作到“批评有度”。
第三,要作到“距离有度”。
在涉外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正常距离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它们各自适用不同的情况。
其一,是私人距离,其距离小于0.5米之内。
它仅适用于家人、恋人与至交。
因此有人称其为“亲密距离”。
其二,是社交距离,其距离为大于0.5米,小于
1.5米。
它适合于一般性的交际应酬,故亦称"常规距离"。
其三,是礼仪距离。
其距离为大于
1.5米,小于3米。
它适用于会议、演讲、庆典、仪式以及接见,意在向交往对象表示敬意,所以又称"敬人距离"。
其四,是公共距离。
其距离在3米开外,适用于在公共场同陌生人相处。
它也被叫作"有距离的距离"。
第四,要作到“举止有度”。
要在涉外交往中真正作到“举止有度”,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要随便采用某些意在显示热情的动作。
二是不要采用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七、不必过谦
不必过谦的原则的基本含意是:
在国际交往中涉及自我评价时,虽然不应该自吹自擂,自我标榜,一味地抬高自己,但是也绝对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自轻自贱,过度地对外国人进行谦虚、客套。
八、不宜先为
所谓“不宜先为”原则,也被有些人称作“不为先”的原则。
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涉外交往中,面对自己一时难以应付、举棋不定,或者不知道到底怎样作才好的情况时,如果有可能,最明智的做法,是尽量不要急于采取行动,尤其是不宜急于抢先,冒昧行事。
也就是讲,若有可能的话,面对这种情况时,不妨先是按兵不动,然后再静观一下周围之人的所作所为,并与之采取一致的行动。
“不宜先为”原则具有双重的含意。
一方面,它要求人们在难以确定如何行动才好时,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采取任何行动,免得出丑露怯。
另外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不知道到底怎么作才好,而又必须采取行动时,最好先是观察一些其他人的正确作法,然后加以模仿,或是同当时的绝大多数在场者在行动上保持一致。
九、尊重隐私
中国人在涉外交往中,务必要严格遵守“尊重隐私”这一涉外
礼仪的主要原则。
一般而论,在国际交往中,下列八个方面的私人问题,均被海外人士视为个人隐私问题。
其一,是收入支出。
其二,是年龄大小。
其三,是恋爱婚姻。
其四,是身体健康。
其五,是家庭住址。
其六,是个经历。
其七,是信仰政见。
其八,是所忙何事。
要尊重外国友人的个人隐私权,首先就必须自觉地避免在对方交谈时,主动涉及这八个方面的问题。
为了便于记忆,它们亦可简称为“个人隐私八不问”。
十、女士优先
所谓“女士优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条重要的礼仪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成年的异性进行社交活动之时。
“女士优先”的含意是:
在一切社交场合,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自觉地以自己实际行动,去尊重妇女,照顾妇女,体谅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并且还要想方设法,尽心竭力地去为妇女排忧解难。
倘若因为男士的不慎,而使妇女陷于尴尬、困难的处境,便意味着男士的失职。
“女士优先”原则还要求,在尊重、照顾、体谅、关心、保护妇女方面,男士们对所有的妇女都一视同仁。
十
一、爱护环境
作为涉外礼仪的主要原则之一,“爱护环境”的主要含意是:
在日常生活里,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对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自觉地加以爱惜和保护。
在涉外交往中,之所以要特别地讨论“爱护环境”的问题,除了因为它是作为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的社会公德之外,还在于,在当今国际舞台上,它已经成为舆论备加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国际交往中与此有涉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两点。
第一,要明白,光有“爱护环境”的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
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实际行动。
第二,与外国人打交道时,在“爱护环境”的具体问题上要好自为之,严于自律。
具体而言,中国人在涉外交往中特别需要在“爱护环境”方面备加注意的细节问题,又可分为下列八个方面。
其一,不可毁损自然环境。
其二,不可虐待动物。
其三,不可损坏公物。
其四,不可乱堆乱挂私人物品。
其五,不可乱扔乱丢废弃物品。
其六,不可随地吐痰。
其七,不可到处随意吸烟。
其八,不可任意制造噪声。
十
二、以右为尊
正式的国际交往中,依照国际惯例,将多人进行并排排列时,最基本的规则是右高左低,即以右为上,以左为下;以右为尊,以左为卑。
大到政治磋商、商务往来、文化交流,小到私人接触、社交应酬,但凡有必要确定并排列时的具体位置的主次尊卑,“以右为尊”都是普遍适用的。
附送:
涉外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
涉外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
与参考!
涉外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
第一章合同双方
第1条
出租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第2条
承租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第3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二章出租房屋
第4条
4.1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b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
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
甲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
4.2如果因为中国政府或建筑技术的要求与扩初设计的图示相比较,甲方对出租房屋的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变,只要这些变更不改变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高了相应的装修和设备,而且只要这类改变对实际的使用面积不作大的变化的话,双方同意这些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而且乙方同意不应对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
4.3出租房屋的建筑的内外装修应根据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筑的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协议的标准说明,由甲方自费设计和实施。
乙方要求对附件作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5.1双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的建造将以正常的建造速度进行,以便在201X年X月X日或者由甲方在缔结中心建筑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
甲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赁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子,但在开张日之前出租房屋应已由甲方从承包商手中接收过来。
开张日期不应比201X年X月X日或前面所说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于或晚于个工作日。
如果开张日期超过201X年X月X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由于这种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
出租房屋在建筑物基本竣工时便应认为可交付使用。
5.2在开张日期的天后,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个移交议定书,确认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并指明哪些被发现的应由甲方负责的缺陷。
5.3当出租房屋已适合于为本
5.3条款规定的目的而进入时,乙方在开张日期之前的个工作日之内为安排可移动设备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装事宜,有权进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条件是:
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认可书,确认全面接受乙方认为完好并满意的出租房屋的这一部分;该认可书对乙方应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对由他们各自的行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雇员的这类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6条甲方应负责:
1按以下规定,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
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根据附件中规定的标准说明书,安装内外装修和设备,包括一套预制的可进入式的两种温度的冷库。
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电讯的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
这类建筑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2提供乙方在安装出租房屋防盗系统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条件是这种提供的费用只能根据乙方递交的这类开支的合法的发票支付,而且甲方这种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乙方有权安装防盗系统,条件是这类安装不影响出租房屋的结构。
3根据附件中的规定为出租房屋安装水、电、煤气、供暖和空调的设施及提供电讯设施。
4维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
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利,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利,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
5保持出租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首层的公用区域和出租房屋的地下室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允许乙方的顾客使用露天停车场。
6向乙方收取租金、诚意抵押金及保证抵押金和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7保证不在建筑物内经营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经营与乙方性质相类似的商店。
8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
第7条乙方应负责:
7.1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期向甲方缴纳诚意抵押金、保证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关出租房屋的供热和空调的费用。
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煤气费,如果不行,则仍应向甲方支付这类费用。
7.2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其他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公共服务费用。
7.3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应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出租房屋,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出租房屋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7.4布置安装各种可移动的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这类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
7.5保护出租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出租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7.6未经与甲方建筑师商议后作出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外部的任何部分张贴、刻划或涂写任何记号,设置灯箱或刊登广告。
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则无需征得事先的书面同意,不过他们的规格和安放位置应与出租房屋的建筑师协商。
7.7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作拆移或毁坏或损坏。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房屋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
到租赁结束时乙方应将出租房屋恢复至开张日期的原状。
7.8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出租房屋里。
7.9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与此出租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出租房屋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7.10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的煤气和电器用具。
7.11不对建筑中的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使用、经营、管理或出租,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干预。
7.12在出租房屋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全保卫措施。
7.13如出租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缺陷时,立即通知甲方。
7.14遇到甲方提出与出租房屋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
第四章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8条
8.1租赁期从开张日期起算为年。
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则租赁期限可以延长。
希望延长租赁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长期限的意向。
8.2开张日期年后,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时,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执行情况以及租赁情况作出评价和讨论。
但是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合同修改;没有作出这类修改时,本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9条
9.1出租房屋的租金总金额共为。
租金按月支付。
每个日历月的租金乙方应在该月的15日付给甲方。
开张日期所在月有关部分的租金应推迟并放入下个月的租金中一并支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应根据租金支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率以的形式支付。
根据
9.3条和
9.4条规定支付的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计算和支付。
9.2合同中的租金应按附件中规定的比率调整和增加。
9.3另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额为个月租金的诚意抵押金,该笔抵押金按一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期前个月时支付,以后每个月支付一笔。
这笔诚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9.4另外,乙方还应付给甲方总额为个月租金的保证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前个月支付,以后每个月支付一笔。
保证抵押金在整个租赁期保持不动,乙方不得将该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
本合同的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保证抵押金应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根据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对甲方有债务时,可从中扣除实际欠款额。
9.5所有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均由乙方直接转账付给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开户银行。
除租金、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外,乙方根据本合同负责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的款项或费用应以甲方作这类支付或花费时所用的相应币种支付。
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或未尽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仍接受乙方缴纳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认为是放弃了对这种违约追究的权利。
9.6根据这个第9条或本合同规定所有应由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如数支付,不应有任何性质的扣除。
9.7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务。
第10条
10.1第
7.1条中所规定的供暖和空调费用将由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格收取,方式为购入价+损耗率+劳务费+其他费用。
10.2第
7.1条中提及的每个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个月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3双方同意,如果因为对任何装置或仪器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在第10条前提到的任何服务时或如果因为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其他险恶条件或由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气、电、劳动力的短缺,或任何因乙方的任何顾客、服务员、门卫或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失职或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损坏或毁坏,甲方不对乙方负有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五章使用、转租、权利转移
第11条
1
1.1除综合经营商场和批发部外,乙方不能把出租房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为他用,双方明确同意在租赁期间如果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出租房屋被全部或部分地作为他用,甲方有权立即提高租金或迫使乙方终止这类XX的使用。
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这类XX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1
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任何部分转让或分租给任何第三者。
甲方有权作出提高租金为条件的同意的决定,提高租金;提高的数额至少为已定租金与第三者因这种转让,分租或占用,支付给乙方数额之间差额的50%,如果甲方同意这种行为,乙方应承担第三方一切行动或未采取行动的责任,无论是否为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
1
1.3如果乙方违反1
1.2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尽早结束并弥补这类违约,但无论怎样时间不应晚于提出要求后一个月。
1
1.4未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或抵押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12条通知乙方后,甲方,甲方的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应有权随时进入出租房屋对其进行检查和或改动或修理,或甲方认为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物或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和维修有必要的事情,并且在租赁期的最后6个月中允许将来的承租者进入出租房屋观看。
对以上所提行为,乙方应有权派遣其雇员与甲方合作进行。
第七章合同的修改
第13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无效。
第八章合同违约、终止
第14条
1
4.1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不能完全恰当地履行或部分地履行其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利用挂号信通知对方已违约。
除非违约方在二周内采取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另一方应有权对其损失和损害要求索赔。
1
4.2根据本合同,应由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时,该方应承担从应付日至结清日全部迟误付款额1%的月息。
如果这笔款项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则未清款额的月息应增至
1.5%。
1
4.3甲方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乙方的财产或其他人的已委托给乙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对因中心的房客或第三者造成的在中心的经营或建筑期间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或人员伤害负有责任。
除非,这类的损害或人员伤害是由于甲方的过失,疏忽或其他甲方可控制的有意行为所致。
第15条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的力量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8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的说明书。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能履约或延误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
声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努力重新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的义务。
通过协商,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序,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第16条出现如下情况时,本合同可在其期满前以下列方式终止:
如果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诚意抵押金或保证抵押金,甲方除有权要求索赔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果一方被申请执行或要对其采取执行破产或其他类似程序或行动时,对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
如果出租房屋遭到毁坏或严重损坏以致其使用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可以提前两周通知甲方终止此合同。
遇到第15条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可以按该规定终止。
双方在此同意,除第16条中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可终止本合同。
第17条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或终止时无需得到通知和要求并不无理拖延就把其所有物搬出出租房屋,把出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包括所有的固定装置和设备。
这些装置和设备应和租赁开始时一样的良好,自然磨损和自然损坏除外。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由于乙方无理拖延未能按时把出租房屋的占有权交还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无理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甲方因任何后继租客、或任何其他第三者由此而提出索赔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损害。
第18条在中国法律允许和有关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为了双方的利益应共同经营乙方商店或为进一步合作做出安排的话,该方与另一方应就此事宜进行讨论,除非双方以书面作出,否则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
第九章语言、法律和仲裁
第19条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本合同的制定,其合法性和解释及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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