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doc.docx
- 文档编号:27006353
- 上传时间:2023-06-2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8.97KB
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doc.docx
《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doc.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doc
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法规汇编
第一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
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
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岀具的在籍学习证
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
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
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
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
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
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门月各举行一次。
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
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
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
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
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
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
语言表达能力;
)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
般应具有副咼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
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
考试工作。
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
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
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
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
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
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
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
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九达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
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具体办
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
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
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
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
(一)
(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
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
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
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
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
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O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
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刁JII1f'■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
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
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
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
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
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
师资格认定申请
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
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身份证明;
(三)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1)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和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任教学岗位相符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近期小二寸蓝底证件照一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
5.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在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体检医院出具的《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合格证明一
份;
6.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申请人聘任岗位证明一份;
10.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一份;
1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其中3、4、7、8、10条中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人须参加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
网上进行注册申请、网上申报;
)申请人持认定所需材料到所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及材料审核;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组
建、核实、报批;
(六)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者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七)经复核合格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认定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附则
(一)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师 资格证 考试 相关 法规 汇编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