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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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
领导小组
组长:
曹羽
副组长:
庄德震(市府办)
林继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朱岳林(市环境保护局)
成员:
赵永辉(市发展和改革局)
任发根(市环境保护局)
卢旦生(市财政局)
陈光辉(市建设规划局)
江胜(市工业经济局)
吴茂云(市科学技术局)
陈玉勤(市水利局)
王剑(市农业林业局)
梁金祥(市国土资源局)
陈文云(市海洋与渔业局)
郑卫斌(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
责任表
编制单位: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项目负责人:
王飞儿
参加人员:
林琴
徐向阳
张秋玲
楼莉萍
叶海波
戴露莹
王利军
何云峰
周虹
钟晓航
边金云
审核:
任发根
王飞儿
审定:
朱岳林
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文本
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性质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类型、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将区域划分成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明确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的过程。
第二条规划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区域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找出温岭市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确定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划定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区域产业发展环保准入门槛以及发展重点,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温岭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定义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归为四类,即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
禁止准入区:
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绝对保护区等。
该区进行全面保护,禁止开发。
限制准入区: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或极重要、生态环境高度敏感或极敏感,对于维持区域乃至全省生态安全起到重要作用的地区。
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绝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包括在内。
该区进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
重点准入区:
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一般,生态服务功能中等或一般,产业结构与布局相对合理、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经济功能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
该区实行合理布局,重点开发。
优化准入区:
生态环境敏感性为轻度或中等,生态服务功能中等或一般,开发历史久、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深,产业结构与布局有待于优化、人口密集、环境容量小、人均自然资源拥有率低的地区。
该区实行调整结构,优化开发。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
(3)《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
(4)《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8号
(5)《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2006年
(6)《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2006年
(7)《台州生态市建设规划》,2003年
(8)《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台州市实施规划》,2009年
(9)《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
(10)《温岭市市域总体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2005-2030),2006年
(11)《温岭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年
(12)《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东海塘总体规划(2009-2020)》,2009年
(13)《温岭市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2006年
(14)《温岭市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
(15)《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04年
(16)《温岭市水土保持规划》,2006年
(1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温岭市全境,总面积15625.8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925.82平方公里,涉及5个街道11个镇。
规划基准年:
2008年
规划近期:
2008~2010年
规划远期:
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以《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和《温岭生态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为基础,按照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禁止准入的总体要求,在明确环境容量和承载力的前提下,调整、完善、深化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处理生态环境功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区域开发格局与生态环境资源的承载力相适应,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加快对受破坏地区的治理和恢复,协调城镇建设、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发展、重视生态功能与社会经济功能相协调的原则:
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着眼于市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经济发展特征,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区域生态环境区主导功能及区域发展布局,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
与其他规划相协调、衔接的原则:
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操作、易实践,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第八条规划成果
《温岭市生态功能区规划文本》、《温岭市生态功能区规划说明》、《温岭市生态功能区规划图集》、《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区登记表》。
第二章生态环境功能分区
第九条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是根据温岭市区域范围内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分析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区域分异规律,明确特定生态环境问题可能发生的地区范围与可能程度,得出温岭市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分布特征。
温岭生态环境极度和高度敏感主要集中在西部、南部和中部山地丘陵地区,中度和轻度敏感区主要集中在西南部和中部以及东部山地丘陵区的边缘以及中部平原区,东部滨海平原区为一般地区,具体见表2-1。
表2-1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空间分布格局
敏感性等级
面积(km2)
所占比例(%)
分布地区
极敏感
65.87
6.9
主要集中在西部、南部和中部山地丘陵地区,包括大溪镇的西部和南部、温峤的西部和东部、太平街道的西南部、坞根的中东部、城南的横溪谷地两则及中部、城东街道的东南部和石桥头的西北部
高度敏感
185.15
19.4
主要集中在西部、南部和中部山地丘陵地区,包括大溪镇的大部、温峤的大部、太平街道的西南部、坞根的北部、城南的中部和东部、城东街道的东南部和石桥头的西北部、箬横镇的西部、松门镇的东南部
中度敏感
127.63
13.3
主要集中在西南部和中部以及东部山地丘陵区的边缘,包括大溪镇的北部、西南部、石桥头镇的南部、松门镇的中部、泽国镇的北部
轻度敏感
272.82
28.5
主要集中在中部平原地区,包括大溪镇的东部、泽国镇的南部、中心城区、城镇的横溪谷地及东南部、石桥头镇的东部、箬横镇的西部、松门镇中部、石塘镇中部、新河镇中部
一般地区
305.11
31.9
主要分布在东部滨海平原地区,包括滨海镇的大部、松门镇的北部、箬横镇大部、石塘镇的西部,以及大溪、泽国部分地区。
第十条生态服务功能评价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是针对区域典型生态系统,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综合特征,分析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分异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极重要和重要区域。
温岭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和重要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南部和中部山地丘陵地区块,中等重要主要集中在中部平原区,中部平原部分区块和东部滨海平原区为一般地区,具体见表2-2。
表2-2温岭市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重要性等级
面积(km2)
所占比例(%)
分布地区
极重要
130.37
13.6
主要集中在西北部、南部和中部地区,包括大溪镇西北部、东北部,温峤镇中部,坞根大部,城南镇西南部和东北部,石桥头镇西部,箬横镇西部、新河镇南部,以及松门镇石塘镇东南部
重要
175.67
18.4
主要集中在西部、南部和中部区块,包括大溪镇西南部、温峤镇大部,城南镇北部、太平街道西南部和南部、城东街道东部
中等重要
201.22
21.0
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平原地区,主要包括大溪镇中部、沿金清港两侧区、城北街道、城东街道、滨海镇东部区、箬横镇南部、松门镇中部和东部、石塘镇东南部、温峤镇西南部
一般地区
449.26
47.0
主要集中在中部和东部平原区,包括泽国镇、横峰街道、城西街道、太平街道北部、新河镇大部、滨海镇大部、箬横镇大部、松门镇中部和北部、城南镇东南部
第十一条区域生态环境功能总体定位
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定位:
在《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三级区划)中,温岭市域被划分为四部分,分属于四个生态功能区,其中陆域部分基本被划为Ⅴ1-3温黄平原农业、城镇发展与地下水资源保护生态功能区,近岸水域被划为二个生态功能区,分别为北部的Ⅴ2-3三门湾滩涂养殖与湿地生态功能区和Ⅴ2-4南部的乐清湾-灵昆岛湿地保护与滩涂养殖生态功能区,温岭的海域部分被划为ⅤI2-1台州列岛-东矶列岛海域水产养殖生态功能区。
温岭市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
将温岭划为西部产业提升区(温岭中心城区、泽国镇、大溪镇和新河镇的平原地区)、东部产业拓展区(松门、石塘、箬横、滨海等镇及东海塘围垦区)、西南部产业优化区(温岭中心城区、温峤镇和大溪镇三地的西南部丘陵山区,以及城南、石桥头、坞根三个镇)、海洋产业发展区(温岭近海海域以及沿海岛屿)。
第十二条区划方法
以省生态功能三级区划为基础,综合考虑温岭市资源与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及其空间分异,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结合区域其它专项规划,通过对重点地区的实地勘察,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划分。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彼此相互独立、空间分布连续的地理单元。
第十三条区划方案
温岭市共划分为37个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其中禁止准入区6个,限制准入区14个,重点准入区14个,优化准入区3个。
其土地面积分别为84.89平方公里、703.71平方公里、110.68平方公里、69.51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8%、72.6%、11.4%、7.2%。
表2-3温岭市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
类型
功能区编号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名称
土地面积
(km2)
主导生态功能
禁止准入
Ⅴ1-31081A01
湖漫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1.64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保护、洪水调蓄
Ⅴ1-31081A02
太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5.67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保护、洪水调蓄
Ⅴ1-31081A03
花芯-白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7.88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保护、洪水调蓄
Ⅴ1-31081A04
桐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5.98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保护、洪水调蓄
Ⅴ1-31081A05
桐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1.46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保护、洪水调蓄
Ⅴ1-31081A06
江厦-梅溪生物多样性维持和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2.26
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
限制准入
Ⅴ1-31081B01
温岭西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69.91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Ⅴ1-31081B02
方山-南嵩山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8.37
自然与人文景保护
Ⅴ1-31081B03
楼旗尖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72
自然与人文景保护
Ⅴ1-31081B04
温岭西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77.77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Ⅴ1-31081B05
温岭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85.15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Ⅴ1-31081B06
南部城郊山地丘陵和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1.41
水土保持、自然景观保护
Ⅴ1-31081B07
中部水源涵养与风景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5.94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水源涵养
Ⅴ1-31081B08
城区农田与湿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8.58
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1-31081B09
中北部水网平原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77.69
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1-31081B10
中东部农田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45.06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1-31081B11
石塘历史文化与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5.54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Ⅴ1-31081B12
滨海山地水土保持与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2.08
水土保持、自然景观保护
Ⅴ2-31081B13
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与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80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生物多样性维护
Ⅵ2-11081B14
近海海洋生态保护与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8.69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生物多样性维护
重点准入
Ⅴ1-31081C01
温峤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8.15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2
泽国南部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0.87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3
新河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1.21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4
滨海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80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5
滨海东南部综合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30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1-31081C06
箬横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6.49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7
东海塘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9.58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1-31081C08
松门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0.91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09
石塘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6.49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10
城南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99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11
石桥头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32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C12
坞根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63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2-41081C13
乐清湾临港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54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Ⅴ2-31081C14
东部近岸海域综合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40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
优化准入
Ⅴ1-31081D01
温岭中心城区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3.09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D02
大溪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6.24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Ⅴ1-31081D03
泽国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0.18
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发展
第三章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源范围
鉴于面源污染控制和削减的难度,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时只针对点源及部分面源制定总量控制方案。
本规划将区域范围内点源即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进行总量控制,根据现在排污及总量控制要求,对各区域总量控制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污染物总量控制基本原则
1)以环境质量为导向,以计划总量为依据。
2)现状排污特征与区域功能要求相结合。
3)污染物削减以优化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为重点。
第十六条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目标
根据台州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下达的任务,温岭市到2010年COD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7.5%;SO2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5%。
第十七条水污染物总量分区控制方案
本次规划重点对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和工业点源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以及温岭市总量控制的目标,确定各功能区污染物总量近期控制方案。
具体见表3-1。
表3-1温岭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
吨/年
功能区类型
功能区编号
功能区名称
排污现状
2010年控制目标
远期控制目标
控制对策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禁止准入区*
Ⅴ1-31081A01
湖漫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61.2
4.6
70.0
3.3
0.0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网箱养鱼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加快库区村庄迁移进度,搬迁库区内规模化养殖场。
改变水产养殖方式,进一步削减区域污染负荷,整治现有工业污染源,取缔桐山库区现有的固废拆解行业
Ⅴ1-31081A02
太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48.5
5.1
60.0
2.8
0.0
Ⅴ1-31081A03
花芯-白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0.0
1.4
35.0
1.3
0.0
Ⅴ1-31081A04
桐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9.9
0.7
15.0
0.5
0.0
Ⅴ1-31081A05
桐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07.3
3.7
80.0
3.4
0.0
Ⅴ1-31081A07
江厦-梅溪生物多样性维持和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40.6
1.5
30.0
1.3
0.0
禁止一切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外迁梅溪集雨区村民,控制外来人口迁入和村庄建设。
限止准入区
Ⅴ1-31081B01
温岭西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124.2
64.2
1010.0
59.4
133.0
允许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但仅允许新建日排污水10吨,日排化学需氧量1千克和日排氨氮0.15千克以下的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达到规定指标的项目,必须执行“以新带老”政策,须替代削减不得低于1.2倍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
Ⅴ1-31081B02
方山-南嵩山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0.0
0.0
0.0
0.0
0.0
限制工业企业发展,适当控制游客数量。
Ⅴ1-31081B03
楼旗尖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6
0.2
0.0
0.0
0.0
Ⅴ1-31081B04
温岭西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78.4
16.7
345.0
14.8
316.4
允许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但仅允许新建日排污水10吨,日排化学需氧量1千克和日排氨氮0.15千克以下的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达到规定指标的项目,必须执行“以新带老”政策,须替代削减不得低于1.2倍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
Ⅴ1-31081B05
温岭南部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560.0
20.8
480.0
18.8
246.4
Ⅴ1-31081B06
南部城郊山地丘陵和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00.6
21.2
170.0
17.1
168.7
Ⅴ1-31081B07
中部水源涵养与风景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538.2
29.6
480.0
23.5
169.6
Ⅴ1-31081B08
城区农田与湿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710.1
98.2
600.0
93.1
380.9
Ⅴ1-31081B09
中北部水网平原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240.3
98.6
1920.0
92.3
1107.1
Ⅴ1-31081B10
中东部农田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792.9
139.0
3540.0
112.0
3247.6
Ⅴ1-31081B11
石塘历史文化与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762.7
31.0
635.0
27.7
540
2020年COD总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削减10%以上,氨氮维持2010年水平;限制工业项目开发建设,逐步搬迁区内水产品加工项目;新建达到必须执行“以新带老”政策,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替代削减不得低于1.2倍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
Ⅴ1-31081B12
滨海山地水土保持与景观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284.1
48.2
1110.0
43.4
950
Ⅴ2-31081B13
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与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0.0
0.0
0.0
0.0
0.0
以生态保护为重点,污染排放量控制在现有水平
Ⅵ2-11081B14
近海海洋生态保护与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0.0
0.0
0.0
0.0
0.0
重点准入区
Ⅴ1-31081C01
温峤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95.3
9.9
175.0
8.9
140.2
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替代削减1.1倍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2020年,点源允许排放量达到水环境容量要求。
Ⅴ1-31081C02
泽国南部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343.7
13.4
275.0
11.0
245.8
Ⅴ1-31081C03
新河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038.9
33.3
850.0
27.0
699.8
Ⅴ1-31081C04
滨海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42.6
6.5
120.0
5.6
105.4
Ⅴ1-31081C05
滨海东南部综合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0.0
0.0
50.0
10.0
50.0
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替代削减1.1倍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2020年,点源允许排放量达到水环境容量要求。
Ⅴ1-31081C06
箬横城镇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210.0
12.4
180.0
11.1
146.5
Ⅴ1-31081C07
东海塘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13.6
1.3
615
100.3
569.4
“十一五”期间所有新建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不得大于2010年允许排放量的30%;当年度排放量等于2010年允许排放量时,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替代削减等量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2011年~2020年,所有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剩余允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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