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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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稿
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个等级:
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其中,省级(Ⅱ级)是指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
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国家或省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
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并加强培训演练。
2组织机构
2.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广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全省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省、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出现紧急情况,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省级(Ⅱ级)先期处置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
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提前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上报。
4.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Ⅱ级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省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上报有关情况。
4.2.2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2.1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
(2)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2.2当确认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4.2.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省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
(3)根据实际情况,指挥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紧急向国家申请粮食进口配额,并组织落实。
4.2.2.3当确认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2.2.1、4.2.2.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4.2.3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4.2.4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5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省的处置能力时,省指挥部应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原宣布进入应急响应的机关负责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体系
5.1.1“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
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
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5.1.2“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
各级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各地级以上市特别是广州、深圳等城市适当提高成品粮的储备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5.1.3“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4“储粮于钱”,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
当本省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1.5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有关部门应急网络承担。
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
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省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省有关单位和地级以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理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制订与更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粤计发电〔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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