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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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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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模板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XX市粮食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
政策法规科
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流通发展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购销调控科
2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拟订全市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购销调控科
研究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建议
制定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系统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核
流通发展科
3
拟订全市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县市区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安排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
购销调控科
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指导全市粮食收购工作
协调县市区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4
负责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指导全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贫困缺粮地区、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指导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购销调控科
负责全市军粮集中采购、供应与管理
军粮供应中心
5
建立和完善市级粮油储备制度,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布局、轮换、动用建议,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审核上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管理省粮食部门委托下级代管的省级储备粮;指导县市区粮油储备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监督检查科
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动用建议
购销调控科
指导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
流通发展科
管理省粮食部门委托代管的省级储备粮
购销调控科
建立和完善市级粮油储备制度,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县市区粮油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市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
6
制定全市粮食系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负责制定实施全市粮食系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流通发展科
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有关粮食流通实施投资项目
7
指导全市粮食储存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质量标准工作,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
指导全市粮食储存及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落实国家、省粮食检验标准、政策、制度和办法
8
对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行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粮食经营者贯彻落实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科
受理行政复议
政策法规科
指导行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科
9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各项补贴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收购资金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财会审计科
监督各项粮食补贴的使用
协助有关部门监管粮食收购资金
10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粮食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
流通发展科
推动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指导粮食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
11
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
财会审计科
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办公室
12
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在粮食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全市粮食应急预案
购销调控科
重大自然灾害或粮食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XX市粮食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
市粮食局
负责库存检查的行政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年,我市建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中储粮衡水直属库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粮食库存检查有关问题,向省粮食局等部门(单位)报告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中储粮衡水直属库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库存检查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
指挥协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财政局
负责筹措、拨付库存检查所需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农发行
粮食库存及贷款占用真实情况,强化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储粮衡水直属库
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
日常检查
质监局
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某区粮食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王某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王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副本,认为自己有营业执照就够了,不用在向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区粮食局研究认为,王某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粮食收购活动,并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工商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卫生局
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物价局
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
市级储备粮管理
市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XX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
以市级储备粮管理为例,根据《XX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门职责边界如下:
第10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农发行分支机构,以及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企业;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第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的分析制定并下达到承储企业,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农发行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XX市粮食局(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良好氛围。
政策法规科
********
2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流通发展科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执法监督对象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执法监督程序
1、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2、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
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5、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6、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四)执法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3、以照相、录音、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执法监督处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未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5、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6、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情况;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移交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检查的有关资料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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