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2018本科修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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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法2018本科本科第一章导论保险的起源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
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易所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劳合社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
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
后来演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Lloyds)。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火险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伦敦面积的83.26%成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
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第一章保险法导论第一节保险的缘起保险:
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危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客观性:
就社会整体而言不确定性: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理由:
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1避免危险:
(自始回避,中途放弃)2控制危险:
(防损和减损)3转移风险(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4自留风险(主动或自动)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应对突发性损失缺陷:
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5寻求社会救助缺陷:
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6分散风险:
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如:
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保险:
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
基本运作:
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
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员,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
(2)可测定性:
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测。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
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大数法则:
是确定保险费率的核心,个别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物来观察具有一定的规则性。
从而计算处损失的概率和程度。
定量分析第5页书上例子:
1)A和B达成协议,A向后者支付20元(保费),如果一年期内A受损,B支付1000元作为弥补,如果不发生损失则不必支付任何利益。
总计1000人(包括A+其他999人)和B达成协议,则B(保险公司)收入20000元定量分析2)B测算出的事故发生率是1.5%含义:
事故人/投保人,换言之就是1000人中有15人发生保险事故。
15/1000=1.5%3)B可能的支出(预计赔偿额)1000*15人=15000元B的利润=20000-15000=5000元如果事故率为2%,公司无利可图,要不提高保费到30元1313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词源
(一)保险的词源1.保险最初是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2.英文英文“Insurance”。
“Insurance”最初的意最初的意思是思是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时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
获得补偿。
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
oneforall,allfor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3.清代魏源在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中翻译这一词为“担担保保”;日本学者;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福泽谕吉翻译其为翻译其为“保险保险”,后,后传入我国,沿用至今。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概念保险:
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二、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本质
(一)关于保险本质的观点:
(一)关于保险本质的观点:
11、损失说:
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该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说:
损失赔偿说:
该说将保险的本质视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该说将保险的本质视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其代表者是英国的其代表者是英国的A.A.马歇尔和德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E.A.E.A.马修斯。
他马修斯。
他们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约定的金额,补偿对们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约定的金额,补偿对方因危险所致损失的合同。
方因危险所致损失的合同。
该说产生于现代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的该说产生于现代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的世纪,与当时的保险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世纪,与当时的保险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有关,故无法解释此后产生并日益发展保险有关,故无法解释此后产生并日益发展的人身保险。
的人身保险。
*自保:
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自保:
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大集团所采用。
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大集团所采用。
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风险转嫁说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
【美美】魏莱特魏莱特主要观点:
保险是一种主要观点: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
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缺陷:
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
保险是保险。
17174、人格保险说、人格保险说代表人物:
美国学者休伯纳代表人物:
美国学者休伯纳主要观点:
主要观点:
人的生命价值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与财产价值一样,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视,因而人寿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为一种损失保险。
缺陷:
缺陷:
“精神与力量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的经济价值无法准确衡量。
确衡量。
1818
(二)非损失说
(二)非损失说以以“非损失非损失”作为保作为保险定义的险定义的核心核心1、保险技术说、保险技术说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
【意意】韦宛特(商法学家)韦宛特(商法学家)主要观点:
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主要观点:
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特殊技术术建立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基金。
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了合理的解释。
缺陷:
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容易缺陷:
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容易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19192、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
【意意】戈彼、戈彼、【德德】玛纳斯玛纳斯主要观点:
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主要观点:
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要和金钱欲望的的工具工具。
这一学说的优点是。
这一学说的优点是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缺陷:
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缺陷:
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3、相互金融说、相互金融说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
【日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主要观点:
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主要观点:
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的相互金融机构。
缺陷:
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缺陷:
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2020(三)二元说(三)二元说把把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和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区别开来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分别规定各自含义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
【德德】爱伦伯格爱伦伯格主要观点:
主要观点: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是以损失补偿损失补偿为目的为目的的合同,的合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是以给付一定金额给付一定金额为目为目的的合同。
的的合同。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
如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
如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2121保险要素;可保危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
需具备以下条件:
1、纯粹性(不同于收益风险和投机风险)2、可能性3、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大小、主体不确定)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知性(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例外)5、未来性例外:
追溯保险6、同质性(大量保险标的都有遭受同样或近似风险的可能性)二、基本特征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原因:
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危险。
道德危险:
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危险:
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
前者:
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后者:
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市风险。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a,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
肯定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判断:
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
b,也意味着:
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引发。
(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
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
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可能。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追朔保险:
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法定追溯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约定追溯保险: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多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意大利民法典:
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保险法:
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
(13、14条)海商法:
采主观主义。
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危险的程度、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
这是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
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定损失率。
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体现:
(1)财产保险:
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2)人身保险:
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理由:
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樊启荣:
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损害填补原则:
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即:
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大目的:
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链接1:
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金的目的)(财产险)赔偿责任(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链接二: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立法:
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偿性保险之外。
健康险:
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支出?
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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