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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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编:
保险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十七章第十七章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总论第十八章第十八章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第二十章第二十章保险业法保险业法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第三节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四节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中外保险立法概况第五节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含义1.1.社会角度:
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社会角度:
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对特定的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2.2.法律角度:
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法律角度:
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由此得到要求另一方对其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由此得到要求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或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二、保险的要素二、保险的要素11、前提要素:
危险存在,即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前提要素:
危险存在,即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2、基础要素:
众人协力,即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基础要素:
众人协力,即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
关系。
33、功能要素:
损失赔付,即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功能要素:
损失赔付,即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进行补偿为目的。
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
1)相似:
都预先交纳一定金额,一旦有急需时再行支取,同)相似:
都预先交纳一定金额,一旦有急需时再行支取,同时这两者的合同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时这两者的合同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2)区别:
)区别:
1.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活动,储蓄仅为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活动,储蓄仅为自助行为;2.储蓄可随时支取,保险金则需特定条件才能给付;储蓄可随时支取,保险金则需特定条件才能给付;3.储蓄回报固定,保险补偿则视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定;储蓄回报固定,保险补偿则视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定;4.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储蓄没有;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储蓄没有;5.储金式保险中,保险给付金免税,储蓄要交纳利息税。
储金式保险中,保险给付金免税,储蓄要交纳利息税。
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
1.1.法律上:
保险为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非法。
法律上:
保险为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非法。
2.2.道德上:
保险为道德所赞同,赌博则违反道德。
道德上:
保险为道德所赞同,赌博则违反道德。
3.3.目的和作用上:
保险能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目的和作用上:
保险能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目的,是一种安定生活的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目的,是一种安定生活的手段。
而赌博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手段。
而赌博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与保证:
保险与保证:
1.1.保险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个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为保险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个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
保证关系中,则通常存在两个合同,主合合同当事人。
保证关系中,则通常存在两个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同和从合同,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2.2.保险人赔付保金是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除非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保金是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除非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否则,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但保是由第三人造成,否则,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但保证人偿还债务是代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代位求偿权。
证人偿还债务是代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1.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可以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可以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分为:
社会保险、商业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分为: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补充说明:
原保险与再保险补充说明:
原保险与再保险A.原保险中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中保险公司原保险中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中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无直接法律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无直接法律关系;关系;B.原保户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原保户提原保户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
出保费要求。
C.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
1、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法保险公法保险公法2、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3、保险契约法、保险契约法保险私法保险私法4、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狭义保险法:
专指保险契约法。
狭义保险法:
专指保险契约法。
补充说明补充说明我国保险法既规定了保险合同制度,又有保险业法的内容,我国保险法既规定了保险合同制度,又有保险业法的内容,属于广义保险法。
属于广义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1.保险契约法:
即保险合同法保险契约法:
即保险合同法(保险法的核心保险法的核心)。
2.2.保险特别法:
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保险特别法:
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系的条文。
3.3.保险业法:
即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规。
保险业法:
即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规。
4.4.社会保险法:
即关于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险。
社会保险法:
即关于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险。
第四节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中外保险立法概况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的保险立法:
1.19951.1995年年1010月月11日,保险法正式施行。
日,保险法正式施行。
2.2.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20022002年年1010月月2828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32003年年11月月11日日起施行。
起施行。
3.3.最新保险法于最新保险法于20092009年年22月月2828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92009年年1010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4.4.海商法,海商法,19921992年年1111月月77日通过,日通过,19931993年年77月月11日施行。
日施行。
第四节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中外保险立法概况我国我国最新保险法最新保险法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私法保险私法第三章第三章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第四章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法第六章第六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第五节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1.含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含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A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B、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C、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3.3.意义:
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防范道德危险意义:
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防范道德危险发生。
发生。
第五节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保利可保利益的来益的来源源1.财产的权利人财产的权利人2.财产保管人财产保管人3.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人1.本人;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赡、扶养关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赡、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投保人投保人何时具何时具备保险备保险利益利益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五节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案例:
19971997年年88月,张三为丈夫李四投保了月,张三为丈夫李四投保了55万元人寿保险,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其两岁的儿子。
受益人是其两岁的儿子。
19991999年年3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张三抚养。
离婚后,二人各自都建立了经法院判决,儿子由张三抚养。
离婚后,二人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
新的家庭。
20002000年年1212月,李四因意外事故去世,张三得知后月,李四因意外事故去世,张三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张三离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张三离婚后对前夫李四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婚后对前夫李四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拒赔。
问:
问:
1.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为什么?
2.2.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为什么?
第五节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解析解析11:
不成立。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
不成立。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解析解析22: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张三投保时是: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张三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其与李四离婚后不再对李四具有保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其与李四离婚后不再对李四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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