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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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更好地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事业接班人,根据公安部《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任务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指挥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与团委配合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六)负责对学生大队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和学生管理干部的选聘、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配合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抓好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八)负责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九)协助政治部搞好学生党建工作;
(十)协助“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各系、部设专职书记和副书记,领导全体中队长主管学生管理工作。
书记不带学生,副书记可带学生,中队长带学生,学生管理干部与学生按1:
150的比例配置。
各系、部书记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领导本系、部副书记和中队长开展各项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本大队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维护学生的思想稳定;
(二)在政治部、校团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党支部建设,学生党员管理教育,组织发展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认真抓好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保证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七)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八)负责学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九)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十)负责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中队、区队做好各项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部扶贫助学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二)负责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工作,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各系、部下设若干学生中队,每个中队原则上管理二至四个区队。
各中队设中队长一名,由专、兼职学生管理干部担任。
学生中队在各系、部书记和副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随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学生思想素质,保持学生思想稳定;
(二)具体组织贯彻实施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具体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四)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和处分的基础工作;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各个环节的落实,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六)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七)协助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学习,建立良好的学风;
(八)具体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九)具体负责学生档案整理和学生鉴定、毕业鉴定等工作,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十)具体开展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十一)及时掌握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学生中队下设两至四个区队。
各区队设区队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各一名,由学生担任。
区队干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区队干部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搞好全区队团结,了解掌握全区队学生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带领全区队同学共同搞好学习,抓好本区队的学风建设,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帮助、督促全区队学生完成好学业任务;
(四)带领全区队同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抓好本区队的警容风纪、内务卫生、操课纪律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协助系、中队搞好学生量化考核初评工作;
(六)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与团支部积极配合,组织全区队开展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好区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八)主动关心帮助同学,及时了解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九)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学生区队下设若干班,每个班学生为10名左右。
班设班长一名,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由中队审核,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
班长在区队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搞好全班团结;
(二)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学习任务;
(三)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严守警容风纪等,自觉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五)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完成好其它各项任务。
第二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和仪容
第六条着装
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高职专业学生着警服时也遵守本规定)
(一)下列时间,不着警服:
1、进行体能、擒拿格斗、查缉战术等训练,任课教师要求着其它服装时;
2、课外进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时;
3、离开校园时;
4、星期五晚、双休日、节假日休息时;
5、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统一规定不着警服时。
(二)除以上时间外,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
着警服时,在校园内可以不戴警帽。
但下列情形必须戴警帽(如有明确要求时,还需扎制式腰带):
1、负责站岗、执勤时;
2、进行队列训练时;
3、升国旗仪式时;
4、阅警式时;
5、紧急集合时;
6、检查警容风纪时;
7、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统一要求时。
(三)配套穿着警服。
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四)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必须扎系于裤腰内,同时系制式领带;
(五)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帽徽、领花等,不得佩带、系挂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
(六)不得歪戴警帽,不准披衣、敞怀、挽裤腿;
(七)着常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男生鞋跟不得高于2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
(八)着警服时不得在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
(九)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十)执行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十一)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十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男生也可以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十三)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沿前缘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十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警服人员。
第七条仪容
(一)男生发型一律为平头,发长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留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型一律为留齐耳短发,长度不得过衣领,不得蓄怪发型。
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和烫发;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二节举止和称呼
第八条举止
全体学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着警服时,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在校园内,不得赤背、赤足、穿拖鞋;
(三)着警服时,两人以上在校园内行进或外出,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严禁学生吸烟、喝酒、行为举止亲密有伤风化、赌博、打架斗殴、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严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安院校学生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六)参加集会、晚会、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后,要让领导、教师或来宾先退场,然后依次退场;
第九条称呼
(一)学生对老师和领导称呼,可姓加老师或姓加职务;学生之间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学;
(二)学生听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要立正,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三)学生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并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节礼节
第十条学习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1、晋见和遇到上级领导、老师时,应主动问好;
2、在室内,当领导、老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3、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领队人员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由领队人员向上级领导中职务最高者报告;
4、在楼梯等处与教师、领导相遇时,要主动让路;
(二)着警服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1、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2、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3、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4、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领导到来时,应起立鼓掌欢迎;
(三)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四)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警容风纪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学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每月应组织一次以上全校性警容风纪检查;
(二)各系、部每半月应组织一次警容风纪检查;
(三)各中队、区队每周进行一次警容风纪检查;
(四)平时各系、部中队应随时进行警容风纪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组织督察队,利用课余时间检查学生的警容风纪;
(六)警容风纪检查、抽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成绩计入学生量化考核和学生队长考核。
第三章内务制度
第一节半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严格实行定时封闭管理。
(一)封闭时间:
每周日18:
30至周五15:
30封闭,星期五、星期六晚21:
30时以后封闭,各学生公寓楼每晚22:
00时封闭至次日凌晨6:
00;
(二)封闭时间段内学生不得擅自出入学生公寓楼或校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由学生大队或中队批准;
(三)学生因私外出,不得着警服;因公外出着警服必须做到警容严整。
(四)正常工作时间外,学生因病需外出的,须由中队长或值班队长批准。
(五)违反封闭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强行出校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节一日生活
第十三条起床
星期一到星期五早晨,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
根据早操内容按要求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按各系规定时间,到指定位置集合。
第十四条早操
星期一至星期五出早操,具体时间为6:
00-7:
00。
除患病经同意者外,其余人员均须参加早操。
不能进行当日早操训练科目的,必须到场见习,有组织地开展其他科目训练。
到出操时间后,各区队迅速集合,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并向各系、部值班队长报告,各系、部值班队长下达早操内容及安排指令,然后由各区队体育委员具体组织实施。
完成操课任务后方可收操。
学生工作处领导应经常对各系、部学生出早操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早操内容分跑步、队列训练、身体素质训练等。
如遇雨、雪天气早操停,起床时间顺延半小时。
各系、部每学期组织一到二次会操和考核,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组织一次会操。
第十五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和午休结束后,学生应抓紧时间整理内务和洗漱,各寝室长要认真督促和检查。
各区队干部每天必须检查学生的内务卫生情况,保证内务卫生整洁规范。
第十六条就餐
学生就餐应做到文明、有序、卫生,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就餐,自觉维护食堂秩序,不得拥挤、不准插队;
(二)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
(三)保持食堂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剩余饭菜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四)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对伙食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中队、系反映,或直接向值班学生管理干部和饮食服务中心反映,不得谩骂、起哄、吵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食堂内的设备,对无故损坏食堂设备和餐具者,要追究赔偿责任并予以惩处;
(六)校督察队定期检查食堂就餐秩序,必要时由学生工作处安排学生管理干部在学生食堂值班或检查。
第十七条课前集合和上课
(一)学生课前应根据当日的课程内容做好相应的准备,每周一到周五上午和下午第一节上课前,各系、部值班干部在规定时间组织学生在指定地点整队集合,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配发的书包,整齐有序地列队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
(二)各系、部、中队应认真落实学生上课考勤制度,必修课、选修课均由区队干部统一考勤;各系、部、中队应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公布考勤情况,上课考勤情况列为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上课信号发出后,当授课教师进入教室或叫“上课”时,区队干部应立即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报告词:
“报告x老师,XX级XX(专业)X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未到人数及原因,报告人XXX(报告人职务加姓名),请指示”。
待教师指示后,由值班区队干部下达“坐下”口令。
如遇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到场,由授课教师向领导报告;
(四)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
实验课和实训课要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自习课时,应在教室或图书馆认真自习,除系、中队统一安排外,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其他活动;
(五)听到下课信号后,待教师宣布“下课”指令,学生方可自行活动。
实验课和实训课后,须严格按照教师要求,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午休
午休时间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课外活动
下午课结束后为课外活动时间(有课的区队正常上课),课外活动时间主要进行文体活动和处理个人事务。
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中队、区队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健康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以促进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晚自习
(一)从星期日至星期四,每晚18:
30-20:
30为晚自习时间。
18:
30-19:
30为第一节晚自习,其中19:
00-19:
30学生必须在本区队教室集体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19:
30-19:
40为课间休息;19:
40-20:
30为第二节晚自习,非课间休息学生不得到走廊活动。
(二)晚自习时间,学生必须在本区队教室自习,不得迟到或早退或在校园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如有学生到图书馆学习或进行公务必须经中队长或本系、部值班干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晚点名
星期日18:
30前和节假日最后一天的21:
00前,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晚点名。
各系、部、中队、区队应清点学生人数,讲评近期学习、生活、警务化管理等情况,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布置日常工作。
点名后学生应在本区队教室自习。
第二十二条就寝
(一)学生在熄灯时间30分钟前应返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
寝室长清点人数向区队长报告,区队长统计后向各系、部值班干部报告,各系值班干部向学生工作总值班报告;
(二)到就寝时间后,学生应立即就寝,不得再进行洗漱、讲话、接打电话、使用计算机等活动,保持寝室安静,保证很好进入睡眠状态。
第二十三条查寝
(一)各系、部值班干部每晚在熄灯前后应查寝,学生工作处应经常检查各系、部查寝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二)查寝时应当检查学生在位情况、就寝情况以及寝室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查寝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三)查寝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节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请销假:
(一)请假时由学生填写《请假呈报表》,一日内由学生中队长批准,二日内及双休日假由各系、部书记批准,三至六日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七日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未按批假权限进行审批的不得离校,否则以擅自离校论处;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准请假。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先经任课教师批准,再按规定程序请假;
(三)节假日前后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批假、不续假,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请病假的需有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按批假权限审批;
(五)学生请假按程序批准后,应向区队长报告,登记后方可离校;
(六)学生请假后须按时返校销假,不得擅自续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申请续假,续假一天由各系主管领导批准,两天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返校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七)学生请假应如实反映情况,凡采用编造事实或经查证与请假理由不符的,除以旷课论处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节假日管理
(一)学生在双休日原则上就地活动、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市区,不得擅自外出旅游,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市区或回家,必须请假;
(二)学生在寒暑假全部回家,不得擅自留校;节日放假期间,原则上应回家休息,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留校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留校,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三)放假前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点名后,方能离校;
(四)学生节假日外出时,应着便服,严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纪校规,严守社会公德,严禁赌博、酗酒、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治安复杂场所活动;应注意交通安全和饮食安全,防止事故;
(五)节假日结束后,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返校时间前到校并参加点名。
第四节值勤值班
第二十六条学生执勤
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执勤,集会执勤,检查学生出入校门执勤,由学校督察队担任执勤任务,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从各系、部抽调学生担任临时执勤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管理干部值班
(一)公寓值班
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安排学生管理干部轮流值班。
跨系、部的公寓楼值班任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协调安排。
值班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脱岗和擅离职守,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检查本系、部学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指挥学生出早操;
2、督促、检查学生就餐情况,维护正常的就餐秩序;
3、组织、指挥学生课前集合和列队情况,维护正常的集合和列队秩序;
4、组织本系、部队长进行巡课,检查课堂秩序和学生到课率;
5、督促、检查学生上晚自习,维护正常的晚自习秩序;
6、督促、检查学生就寝,维护正常的就寝秩序;
7、督促、检查学生搞好寝室内务卫生和教室卫生;
8、负责处理学生请销假情况;
9、接受区队长的报告,认真检查学生在位情况;
10、检查区队值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11、维护校园秩序,检查学生寝室的安全状况,指挥学生应对突发事件。
如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系、部和学生工作总值班领导报告;
12、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二)学生工作总值班
学生工作处每天分别安排一名干部值班,负责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具体职责为:
1、负责检查、抽查各系、部学生早操、集合列队、上课、晚自习、内务卫生、警容风纪、就寝、就餐、学生请销假、校园秩序、各项安全工作等;
2、指挥督察队完成各项督查工作;
3、负责升国旗、课间操等大型重要活动的集合和指挥;
4、接受上级命令、指示,处理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汇报;5、检查各系、部队长工作和值班队长工作,领导各系、部值班队长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的日常工作;
(三)节假日值班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五节例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八条会议制度
(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进行一至两次,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生工作例会:
每周一召开,由学生工作部领导主持,学生工作处、系部办、团委、各系、部书记参加,必要时全体学生管理干部参加。
主要任务:
总结、研究、分析、检查、部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生中队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学生中队长主持,根据学生工作处的工作安排,总结、研究、布置本中队的工作。
各系、部书记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请示汇报
请示、汇报一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汇报。
凡属超越本级或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需请示,事后须汇报。
对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时,可先行处理,后汇报。
(一)区队长每日上、下午各向中队长汇报一次工作;
(二)学生中队每天向系、部汇报一次工作;
(三)各系、部每周和学期末向学生工作部处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学生工作部每周向分管校领导集中请示、汇报工作不少于两次,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五)如因不及时请示、汇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点验
第三十条点验是对教学、生活设施、寝室用电设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一)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对违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点验的时间和程序,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第七节升旗阅警
第三十一条升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旗法》组织升旗仪式,通过升旗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一)每月第一个星期一早上7:
50举行全校升国旗仪式,由学生工作处主持,全校学生参加。
平时每天的升降旗由指定的国旗分队负责,每天早上6:
40升旗,18:
00降旗;
(二)除寒暑假、星期六、星期日外,每日应当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三)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三十二条阅警
下列情况可组织全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并接受检阅。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
(二)外宾来校参观;
(三)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
(四)新生军训结束。
阅警式程序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务卫生
第一节物品摆放
第三十三条床上
学生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制式棉被、被罩、褥子、床单、枕头、枕巾。
棉被按“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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