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历史名城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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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历史名城保护规划
宜宾历史名城保护规划
(2013-2020年)
文本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0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2
第三章保护规划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和原则4
第四章保护内容和重点5
第五章总体层面保护措施6
第六章历史城区保护8
第七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17
第八章文物古迹保护25
第九章城市紫线管理27
第十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28
第十一章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29
第十二章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36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管理措施38
第十四章附则40
附表41
附表1宜宾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41
附表2宜宾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45
附表3宜宾市历史建筑名单50
附表4宜宾市古镇一览表54
附表5宜宾市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55
附表6宜宾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一览表55
附表7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8
第一章总则
编制背景
(1)贯彻中央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结合宜宾转型发展需求,加强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特编制《宜宾历史名城保护规划(2013-2020年)》。
(2)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规划范围及内容
本次规划范围为宜宾市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3283平方公里。
宜宾市中心城区范围为本次保护规划的重点,建立整体保护框架,制定历史城区保护要求和措施。
市域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规划在本规划完成后各自单独编制。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19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192号)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199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一致。
规划文本中,字体加粗并带下划线的部分内容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历史文化价值
(1)万里长江第一城,山水交融、城塔辉映的人文荟萃之地。
宜宾是建立在“长江”文化地理概念上的长江起点城市,是长江上游最重要的物资转运节点和文化交流枢纽,这里名人辈出、人文荟萃,是研究长江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
代表性遗产有水东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东山白塔、旧州塔、七星山黑塔、水东门、冠英街民居、南溪古城墙、叙州城城墙旧址等文化遗产;以及金沙江下游船工号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龙崇拜”、“晒川主”、“耍水龙”等优秀文化传统。
(2)川南地区历史上的政治、商贸、文化中心,川滇黔结合部,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交融的重要节点。
宜宾历来是西南军事重镇,是五尺道和南夷道之起点,南方丝绸之路上民族文化融汇的重要节点,是川南区域中心、地域多元文化特征汇集之地。
目前保留有走马街—麻线街历史文化街区、云南会馆、南华宫、大观楼、潼关码头遗址、僰侯庙、榨子母码头遗址、南广古镇及南广上下码头、南广搬运站旧址、马鸣溪轮渡码头遗址等遗迹;僰人传说、苗族花山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文化遗产。
(3)文化抗战圣地,中国抗战时期教育、科研、文化薪火传续的功勋城市。
在抗战时期,同济大学、中国营造学社、中央研究院等众多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众多的民族工业迁往宜宾,使得宜宾成为是抗战文化的重要历史见证地。
至今完整保留着李庄古镇、永胜村、中国营造学社旧址、旋螺殿、李庄禹王宫、李庄东岳庙、李庄天上宫、李庄南华宫、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李庄旧址等与抗战文化相关的遗址。
(4)中国酒都,中国传统酒文化的代表性遗产地。
宜宾酿酒历史悠久,独特的酿酒技艺代表中国浓香型白酒工艺高度,历史上众多文人墨客为在宜宾留下了大量诗词歌赋和历史人文景观,是中国酒文化发展的重要遗产地。
代表性文化遗产有五粮液古窖址(长发升、利川永)、流杯池及其石刻题记、山谷祠及砚台石、锁江石刻、德盛福酒窖、薛郭氏坊、帅家石坊等与酿酒或饮酒品酒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五粮液酒厂、五粮液五〇三车间、刘鼎兴糟坊、马家巷酒窖、南溪金龙酒厂曲酒酿造车间、南溪叙南酒业曲酒酿造车间等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五粮液传统酿酒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城特色
(1)“山水交融、城塔辉映”的长江上游城市的典型选址特征。
(2)“三山相映、三江环绕、三塔鼎立”的山水格局特征。
(3)功能布局、街巷肌理特色明显的滨江商贸城市空间格局。
(4)川南民居的建筑风貌特色。
第三章保护规划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
(1)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宜宾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
(2)全面梳理、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以全新视角重新认识和归纳宜宾历史文化价值,以市域为基础、中心城区为重点,建立历史名城保护整体框架,完善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3)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展示的规划措施。
规划目标
(1)在快速城镇化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协调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好宜宾历史名城,传承宜宾历史文化。
(2)依据新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协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
(3)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4)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与展示体系,全面展示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与风采,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品质,推动宜宾市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注重保护承载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
(2)完整性原则——完整保护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的历史环境与整体风貌。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进行合理、永续的的保护性利用。
总体框架
从保护方法上,以市域为文化背景,以中心城区为规划重点,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框架,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保护内容和重点
第一条保护内容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7处;尚未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280处(详见附表1、2)。
(2)历史建筑96处(详见附表3)。
(3)历史文化街区4片。
包括冠英街历史文化街区、走马街—麻线街历史文化街区、官仓街—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广福街历史文化街区。
(4)历史文化风貌区3片,包括水东门历史文化风貌区、麻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皇都街历史文化风貌区。
(5)2片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山水环境和景观视廊。
包括宜宾历史城区、南溪历史城区。
(6)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个,四川省历史文化名镇3个,宜宾市历史文化名镇2个,宜宾市历史文化名村6个,中国传统村落1个,省级传统村落5个,以及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且现状保留了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大量传统建筑的传统村镇(详见附表4和附表5)。
(7)98棵古树名木(详见附表6)、宜宾八景等历史环境要素及其他反映宜宾历史文化特色的遗产。
(8)非物质文化遗产53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2项(详见附表7)。
(9)老字号、老地名、历史名人文化、人文精神等优秀传统文化。
保护重点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3)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山水环境和景观视廊。
第五章总体层面保护措施
第二条总体保护思路
开辟新区,保护老城,引导控制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功能重组,疏解宜宾老城功能,整体保护南广古镇,严控产业进入李庄片区,南溪旧城改造应以古城保护为前提。
第三条与城市协调发展
(1)功能调整完善——逐步搬迁历史城区内集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优化现有商贸职能。
(2)产业发展引导——搬迁历史城区内污染工业,增加公共绿地和服务设施,积极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旅游配套服务业等,强化历史城区的文化展示功能。
(3)人口控制疏解——控制历史城区内的新增住宅,逐步引导历史城区内人口向外围城区疏解,逐步降低历史城区人口密度。
(4)环境品质提升——结合城市格局展示,增加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增添环境小品,提升古城环境品质。
(5)配套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旧城改造,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功能定位
规划宜宾历史城区的主要功能为以遗产保护与展示、文化、旅游服务、商贸服务、居住为主,将建成未来以传统文化旅游服务为主的城市副中心;规划南溪历史城区的主要功能以历史风貌展示、居住、传统商业功能为主。
第五条用地调整
古城内不再安排工业和仓储用地,现有工业、仓库逐步迁出,历史城区内工业用地均调整为居住用地;避免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大体量、大人流量的建设项目;增加文化旅游休闲用地和公园绿地。
第六条交通协调
强化历史城区外围城市快速交通网和主干道系统,从城市整体层次上分解、降低穿越古城的交通流量,保证历史城区内少量主要道路与城市路网连接,保护历史城区街巷格局。
第六章历史城区保护
第一节宜宾历史城区
第七条历史城区的范围
宜宾古城历史城区范围为:
东、北至岷江岸线,南至金沙江岸线,西北至真武路西南至金玉街。
面积约2.11平方公里。
第八条城址空间环境保护
深化和强化历史上形成的山、水、城、塔交融的空间关系,突出“三江环抱、三山相映、三塔相望”的格局特色。
(1)山体环境保护
重点加强对翠屏山-真武山、东山及催科山、七星山三大山体的保护;保护山体及植被,除景观环境小品或必要的安全、配套市政设施外,原则上不宜增加大型建筑,不得新建永久建筑;铁路两旁设置防护绿化带;山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控制的要求。
(2)水体环境保护
严格保护金沙江、岷江及长江水系,对以金、岷二江相汇于长江的水系节点严格控制和重点整治;保护历史城区滨江岸线的自然性;除少量景观环境小品或必要的安全、配套、市政设施外,滨水及水上空间不宜增加大型永久性建筑;通过历史城区排污管改造截留污水,增设垃圾收集设施,严禁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3)古塔景观保护
保护重点包括东山白塔、七星山黑塔和旧州塔;保持古塔在城市中的景观地标地位,保持东山白塔在宜宾历史城区景观视线对景及天际轮廓线中的突出地位。
第九条历史城区格局的保护
严格保护由民主路、小北街、中山路及东西街构成的传统“井”字型道路,以及棋盘式空间结构,重点保护“城墙、大观楼、两街区、多节点”的历史城区现存空间特色。
第一十条古城城墙遗迹的保护
(1)抢救性保护和展示现有城墙及环境。
逐步拆除城墙遗迹上的建构筑物,对城墙周围新的建设活动进行充分论证。
(2)保护和整治城墙周边景观环境。
重点控制水东门、百二河山坊、冠英街、合江门广场周边重要历史要素与城墙遗迹的空间联系;确保城墙遗迹周边建筑高度、尺度、风格整体统一。
(3)通过标识系统的组织加深城墙的公众记忆。
采用铺地、片墙、雕塑、标识牌等方式提示城墙遗址空间位置。
(4)组织多样性的文化主题空间。
利用城墙及滨江文化景观资源,将城墙环建设成为集生态、景观、旅游、休闲、历史、文化为一体的城市公共休闲环带。
第一十一条大观楼历史节点的保护
(1)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与整治。
加强日常维护与修缮,楼内第一、二层可作为文化类收藏展览用房,第三层建议开辟为观景平台。
大观楼周边街角开辟文化休闲广场,逐步改造周边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2)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以大观楼为对景点的重要通视区域内的建筑高度。
原则上,上述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大观楼本身,强化大观楼在历史城区内重要地位和视觉控制力。
(3)大保护观楼与东山白塔之间的传统视线通廊。
对于县府街口遮挡视线的建筑远期建议降层或拆除。
第一十二条历史街巷的保护
(1)严格保护的街巷
包括冠英街、走马街、复兴街、衣服街、县府街、涌泉街、女学街、集义街、水池街、信义街、大碑巷、小碑巷等。
严格保护街巷的格局、尺度、街巷界面、风貌特征、街巷名称,不得进行道路拓宽,市政基础设施的敷设需采取综合管沟等变通方式。
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架空管线等逐步进行清理整治,保持历史传统街巷风貌。
(2)一般保护的街巷
包括上、下交通街、自强里、抗建街、洞天街、青年街、林家巷、中心街等。
保护街巷的尺度和街巷名称,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风貌应与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可局部拓宽以保证道路畅通。
(3)重点标识街巷
包括中山街、东街、西街、民主路、小北街等。
通过街头小品、路牌、铺地、绿地等方式进行重点标识,真实完整的反映其承载的历史信息。
第一十三条重要视廊的保护
(1)保护以白塔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
包括从东街-县府街、水东门、合江门、中山街、专署街、南岸滨江广场、长江大桥、戎州大桥、会馆路、滨江绿地至白塔的视线通廊。
(2)保护以翠屏山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
包括从真武路、人民路、岷江大桥、岷江二桥、岷江三桥、中坝大桥、南门大桥、戎州大桥、南岸滨江广场、合江门、滨江绿地至翠屏山的视线通廊。
(3)保护以大观楼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
包括从鲁家园街—清华街、商业街、文兴街、西街、东街至大观楼的视线通廊。
(4)保护以黑塔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
包括从中坝大桥、南门大桥、戎州大桥、合江门、南岸滨江广场、长江大桥、长江大道、南岸文化广场至黑塔的视线通廊。
(5)保护旧州塔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
包括从岷江三桥、岷江四桥、流杯池、锁江路、滨江北路至旧州塔的视线通廊。
(6)对于以重要景观建筑物、构筑物为对景的视线通廊,不得在视廊范围内进行阻挡视线和影响景观风貌完整性的建设。
(7)对于以白塔山及翠屏山为对景的景观视线通廊,应控制历史城区和山脉之间的建筑高度和密度,不得破坏背景景观界面的完整性。
第一十四条建筑高度的控制
(1)高度Ⅰ类区
范围:
冠英街历史文化街区、走马街—麻线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控制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应严格维持保护对象高度,限期拆除不符合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新建筑高度应低于保护建筑高度,并且控制在3层(檐口高度9米)以下。
(2)高度Ⅱ类区
范围:
县府街以南,大南街以西的街区;走马街外围,女学街以南至金沙江江边街区范围;大观楼紧邻的四片街区,西街、清华街、商业街相交路口周边街区;重要视廊两侧各50米范围内。
控制要求:
建筑层数低于4层(檐口高度12米)以下。
(3)高度Ⅲ类区
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内沿金沙江区域及沿岷江的南部古城墙遗址周边地区;历史城区内需要严格保护的历史街巷的周边街区。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6层(檐口高度18米)以下。
(4)高度Ⅳ类区
范围:
岷江沿江地区北段;历史城区近邻翠屏山的街区范围;历史城墙范围内除以上分区外的其他区域。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8层(檐口高度24米)以下。
(5)高度Ⅴ类区
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内除以上分区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域。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10层(檐口高度30米)以下。
(6)其它特殊片区
绿地山体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建设,特殊情况需专门论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控制高度。
第一十五条道路交通调整
(1)调整、优化历史城区内的路网结构。
适当疏通、调整区内道路,增加道路的可达性,方便游客住行需求。
(2)完善步行系统,沟通历史城区内主要人流集中活动区,在水井街-仁和街-民生街、女学街-将军街、大南街-小北街-咸熙街-拱星街、刘臣街-北环路新建路段所围范围内,逐步实行有条件的步行化管理;规划环城墙步行道,形成沿城墙及岷江的特色步行休闲环廊。
(3)合理组织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的道路交通,避免城市主次干道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停车场布置在历史街区外围。
第二节南溪历史城区
第一十六条历史城区的范围
南溪古城历史城区范围为:
东至现状建成区,北至护城溪,南至长江岸线,西至西门外原城厢区。
面积约1.9平方公里。
其中,原古城(城墙内)面积约0.9平方公里。
第一十七条城址空间环境保护
保护南溪古城“枕山靠水,塔城相望”的传统格局。
(1)山体及重要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保护北部和东部的山体及植被,禁止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禁止对山体植被和风貌产生破坏的任何建设、砍伐行为;保护长江南岸的镇南塔和映南塔,并通过高度控制,强化历史城区内的主要历史节点与二塔间的良好视线通廊和对景关系。
(2)水系格局的保护
严格保护和重点整治南面长江及北面护城溪水系;严格控制沿长江的城墙、城门、码头等公共空间节点,保持和加强南溪城墙和长江之间的良好空间尺度;通过历史城区排污管改造截留污水,增设垃圾收集设施,严禁向长江或护城溪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第一十八条历史城区格局的保护与展示
严格保护南溪“城江相映,四门四街”的历史城区格局特色。
“城江相映”体现了南溪古城的城址与万里长江的密切关系。
“四门四街”是指望瀛门、文明门、广福门和锦江门四座现存的城门楼,四街是指两片历史文化街区和两片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一十九条城墙遗迹的保护与展示
严格保护现存城墙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逐步拆除城墙上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重点保护文明门、广福门、望瀛门、锦江门等重要遗迹与城墙内外的空间联系。
周边建筑高度、尺度、风格与城墙协调。
进一步加强城墙及滨江的公共活动空间,将南溪古城墙建成集生态、景观、旅游、休闲、历史文化展示于一体的城市公共休闲风光带。
第二十条重要节点的保护
(1)按文物保护的要求严格保护文明门、望瀛门、广福门和锦江门的建筑本体,加强日常的维护与修缮,避免自然和人为破坏。
周边建筑高度、尺度、风格整体统一,并与城门楼协调。
(2)强化文明门等四座城门节点在南溪古城与滨江地段及江南岸的视线廊道和空间格局中的控制力,通视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严格控制,建在城门附近或者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远期建议拆除,遮挡视线通廊的建筑建议降层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历史街巷的保护
(1)严格保护的街巷。
包括官仓街-西大街、广福街、麻柳街、皇都街、复兴街、顺城街等历史街巷,保护街巷位置、宽度、尺度、街巷名称;整治沿街建筑的风貌,采取川南及南溪本地的传统建筑形式,注意与周边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形式、色彩、体量相协调。
(2)一般保护街巷。
保护紫云街、南门街、钟灵街、水池街、下正街-东街等街巷的位置、名称。
街巷两侧建筑高度、风貌应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可以局部拓宽以保证道路畅通。
(3)重点标识街巷。
包括北大街、桂花街、由义街等。
通过街头小品、路牌、铺地、绿地等方式进行重点标识,真实完整的反映其承载的历史信息。
第二十二条重要视廊的保护
(1)保护以下重要视线通廊和区域:
下正街、东大街至望瀛门及两侧地区;南门街、南大街至文明门(南门)及两侧地区;广福街至广福门及两侧地区;紫云街、西大街交点(原丽远门(西门))至西大街西段及两侧地区。
(2)控制要求
对于以重要景观建筑物、构筑物为对景的视线通廊,应注意不得在视廊范围内进行阻挡视线和影响景观风貌完整性的建设。
对于以山景为对景的视线通廊,应注意控制历史城区和山脉之间的建筑高度和密度,保持视线通透性。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的控制
(1)高度Ⅰ类区
范围:
西大街-官仓街、广福街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西大街、麻线街、皇都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的范围;其他历史风貌较好的地区,如水池街以东地块内部的部分建筑;萃金门内的部分街区等。
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应严格维持保护对象高度,限期拆除不符合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新建筑高度应低于保护建筑高度,严格控制在2层(檐口高度6米)以下。
(2)高度Ⅱ类区
范围:
西大街-官仓街、广福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重要视线通廊地区,如东大街至望瀛门两侧地区;南门街、南大街至文明门(南门)两侧地区;广福街至广福门两侧地区;紫云街、西大街交点(原丽远门(西门))至西大街西段两侧地区。
滨江地区距离岸线100米范围内。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3层(檐口高度9米)以下。
(3)高度Ⅲ类区
范围:
历史风貌较好地区(如紫云街以西的西大街两侧街区;水池街以东地块内部的部分建筑;萃金门内的部分街区等)的周边地区。
南部滨江地区距离岸线200米范围内的地区。
东侧沿岸300米范围内的地区。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檐口高度12米)以下。
(4)高度Ⅳ类区
范围:
历史城墙范围内的地区,和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滨水地区。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7层(檐口高度21米)以下。
(5)高度Ⅴ类区
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内除以上分区外、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其他区域。
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在10层(檐口高度30米)以下。
(6)其它特殊片区
绿地山体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建设,特殊情况需专门论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控制高度。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调整
(1)避免交通性的城市主干道穿越历史城区。
(2)完善支路系统、非机动车系统,缓解历史城区南北向交通压力。
(3)规划历史城区内部的步行系统。
注重官仓街-西大街和广福街两片历史文化街区及风貌较好的片区之间的步行联系;强化与长江景观联系的南北向步行道路系统。
注重广福门、文明门、望瀛门等重要历史景观节点的空间组织和步行交通组织,禁止机动车穿行。
(4)重视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的交通组织,主次干道不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停车场布置在历史街区外围。
第七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
第三节保护总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尽量保存历史遗存的原物,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重点突出整体风貌特色的保护;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历史遗存修缮与环境整治采取“微循环”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改善。
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保护价值、建筑风貌、建造年代、保存现状等,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3)对于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街巷不得拓宽,不得改变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并沿用原有名称。
第二十七条核心保护范围建筑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1)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2)对于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3)对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建筑外观形式、风格及色彩,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装饰物等,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和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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