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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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我国为了加快城市的迅速发展,大多数的城市在近几年的时间里都在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不仅有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也让当地城市的经济增长的相对较快。
只是,要良好的实施拆迁工作,就必须把与其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做好。
今天,小编就以沐阳县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剩余有效期限计算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除租赁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在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前提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拆迁公告。
第三十条拆迁正常生产、营业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2%支付。
第三十一条拆迁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在新的校舍、幼儿园按规划要求建成前,必须保证学生就近入学,不得因拆迁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残疾人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等级标准为准(具体标准见附件8)。
被拆迁人属于住房特困和经济特困的(必须是除被拆房屋外无其它任何房屋、必须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超过一年的),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等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1万元;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2万元;超过2万元不足3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3万元。
该款存入专项账户,用于购置廉价房或租赁房屋供被拆迁人居住。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及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属于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如需拆房取料,应扣减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工地产生的所有渣土及废料由拆迁施工企业负责按规定清运处理,并服从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拆迁结束10日内必须清场完毕。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和附加条件,拆迁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拆迁的房屋,一般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沭阳从事房地产评估半年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是房地产估价师。
评估机构的分公司不得申请备案,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拆迁办、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
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县政府每年将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工业厂房、工业仓库和工业生产其他用房不计算区位价)。
(二)用途: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对产权证书和产权档案记录未标明为营业用房的,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和连续交纳工商费和营业税1、3、5年以上的,可以按照营业用房区位价的40%、50%、60%评估。
其他房屋包括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等租赁给别人使用的以及直管公房,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建筑面积: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在计算区位补偿时对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补偿;对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补偿。
(四)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规定计算。
(五)其他因素:
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办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决定,拆迁办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条
评估前评估单位应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勘测日期,评估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评估人员三方均应在场,并签字说明,无正当理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由沭城镇人民政府和拆迁办派员现场认可后,评估机构勘测资料有效。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
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由拆迁办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允许误差范围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4%。
估价时点为开始实施房屋拆迁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任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必须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拆迁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故意刁难、拖延、阻挠拆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每拖延一天处以房屋拆迁补偿费1%的罚款。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原则上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拆迁办违反规定,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超越权限,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沭阳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工业园区等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补偿参照省重点项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拆迁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上关于▲沭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房屋拆迁是一项相当严肃的事情,如果在房屋拆迁的前期工作中,没有把与之相对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做好,那么,在后期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也必定不会顺利开展。
因此,当地的相关部门必须从一开始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做好,才能让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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