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3讲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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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3讲买卖合同1
第三单元 合同法分则
【考点1】买卖合同(★★★)(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1.买卖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规定
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②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所有权保留条款(★★★)
【解释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取回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标的物的回赎与另行出卖
Ⅰ.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Ⅲ.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
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
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
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2014年)
A.2月4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月5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答案】D
【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本题中,约定了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
所以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3)一物二卖
①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Ⅲ.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②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Ⅲ.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一般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情形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未约定履行地点
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两个“不影响”
①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考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
(2013年)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
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票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题2·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5月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是( )。
(2017年)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
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答案】B
【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疏忽,未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没有按期交付,甲公司自5月6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责任。
4.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提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
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
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出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
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2010年)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5.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考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
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
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1年)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本题中,由于标的物是数物,因此其中几种物不符合约定的,甲可以就不符合约定的E和F附带的维修工具解除。
6.试用买卖
试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视为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2)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
(3)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
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考题·单选题】某商场为促销健身器材,贴出告示,跑步机试用一个月,满意再付款,王某遂选定一款跑步机试用,试用期满退回时,该商场要求王某支付使用费200元。
下列关于王某应否支付使用费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王某应当支付部分使用费,因为跑步机的磨损应当由王某和商场共同负担
B.王某不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对此未作约定
C.王某应当支付使用费,因其使用跑步机造成磨损
D.王某应当支付使用费,因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B
【解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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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 经济法 讲义 65 43 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