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背景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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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背景材料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准则》和《条例》修订整体情况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
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
修订后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修订后的《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
而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二、《准则》和《条例》修订传递的四大信号
(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现行《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
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
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
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
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准则修订过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281字的自律标准。
这是一条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看得见、摸得着、易懂易记易执行的高线。
(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条例》的修订有“一增”,即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的修订,除上述“一增”外,还有“一减”和“一整合”。
“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本质上体现了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
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立德向善,立规惩恶,《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通过两项法规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关键要做到“学、思、践、悟”四个字。
“学”就是既学习法规文本,又领会其中深意;“思”就是将现阶段工作实际与两大法规“对表”,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践”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悟”就是在“学、思、践”中形成共识,并用来进一步指导实践。
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三、《条例》修订的五大创新之处
新修订的《条例》是党的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有很多创新之处。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突出了党纪特色;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思路。
(一)《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突出了党纪特色。
《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根据党章制定的纪律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别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规则,是比法律更严的规矩。
在《条例》分则规定中,将大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党纪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既反映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
(二)《条例》有效区分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将违纪行为类型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这六类。
明确了“负面清单”,确立了纪律“底线”。
在具体内容的编排方面,删除了近80条与刑法和其他法律相重复的违纪行为条款。
原《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
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
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条例》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
原《条例》制定于2003年,党纪政纪关系不甚清晰。
随着2007年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2012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纳入法治化轨道。
如果再将以上两类主体都作为党纪的适用对象就没有必要了。
为了区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使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各就各位、各负其责”,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党组织和党员范围内。
《条例》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同时,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这样,不同性质的处分和责任形式划清了,相互关系也进一步明确了。
(四)《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体现了时代性。
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
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
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
例如,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
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理念,有利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从违纪走向违法。
又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适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廉洁纪律处分范围。
再如,在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五)《条例》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新思路。
管党治党既要靠党章和党内法规,也要靠道德伦理和理想信念。
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改,一方面是二者紧密联系,需要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是二者功能有别,需要分别规范。
《准则》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高线”道德标准,是共产党倡导的廉洁自律要求。
虽然只有短短八条,不足300字,可谓“大道至简、要言不烦”,但体现了我们党“以德治党”的决心和要求。
《条例》是党员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措施,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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