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7章筹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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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7章筹资
近三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年份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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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分析题
综合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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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量
分值
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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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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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
1
2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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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6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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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
1
1
2
1
1
3
4
第七章筹资管理
第一节普通股筹资
一、普通股的概念和种类
(一)普通股及其股东权利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标准的股份。
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持有普通股股份者为普通股股东。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主要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这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
2.股份转让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其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股利分配请求权.
4.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
5.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普通股股东也基于其资格,对公司负有义务。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具有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不得退股等义务.
(二)普通股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不记名股是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类股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股票的转让也比较自由、方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
2.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
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无面值股票是不在票面上标出金额,只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的股票.无面值股票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动,而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直接依股票标明的比例而定。
目前,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4.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又可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和N股等
A股是供我国内地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B股、H股和N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注:
自2001年2月19日起,B股开始对境内居民开放).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N股在纽约上市。
以上第3、4种分类,是我国目前实务中为便于对公司股份来源的认识和股票发行而进行的分类。
在其他一些国家,还有的按是否拥有完全的表决权和获利权,将普通股分为若干级别。
比如,A级普通股卖给社会公众,支付股利.但一段时期内无表决权;B级普通股由公司创办人保留,有表决权,但一段时期内不支付股利;E级普通股拥有部分表决权,等等。
筹资公司以普通股筹措资本时,应选择较为适宜的某种普通股。
二、股票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要发行股票。
此外,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也会增资发行新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
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股票发行具体应执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
(一)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
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态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
1.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2.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三)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应当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恰当地制定发行价格,以便及时募足资本。
1.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
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
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
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2.股票的销售方式
股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
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
自销和委托承销。
(1)自销方式.股票发行的自销方式,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可以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2)承销方式。
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
这种销售方式是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
所谓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上的认购者。
对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及时筹足资本,免于承担发行风险(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
所谓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
3.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股票价格,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
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以下三种:
(1)等价。
等价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
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
等价发行股票容易推销,但无从取得股票溢价收入。
(2)时价。
时价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发行时已经增值,收益率已经变化。
选用时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
(3)中间价。
中间价就是以时价和等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
按时价或中间价发行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会高于或低于其面额。
前者称溢价发行,后者称折价发行。
如属溢价发行,发行公司所获得的溢价款列入资本公积。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等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三、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目的
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
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则称为上市股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非公开募集发行的股票或未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非上市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外的店头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上流通转让;只有公开募集发行并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一般出于以下的一些目的:
1.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
股票上市后,会有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则可将部分股份转售给这些投资者,再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这就分散了公司的风险。
2.提高股票的变现力。
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资者购买,自然提高了股票的
流动性和变现力。
3.便于筹措新资金。
股票上市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相应的管理,执行各种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规定,这就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是指乐于购买公司的股票。
同时,由于一般人认为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也便于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负债)筹措资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股票上市公司,为社会所知,并被认为经营优良,会带来良好声誉,吸引更多的顾客,从而扩大销售量.
5.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价由市价可循,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富最大化。
但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的一面。
这主要指:
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即股票上市),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此外,公司股票上市还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普通股融资的特点
(一)普通股融资的优点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如下优点:
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
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
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3.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销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融资的缺点
但是,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
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
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
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有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削弱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第二节长期负债筹资
一、长期负债筹资的特点
负债筹资是指通过负债筹集资金。
负债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负债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
负债筹资是与普通股筹资性质不同的筹资方式。
与后者相比,负债筹资的特点表现为:
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不论企业经营好坏,需固定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固定的负担;但其资本成本一般比普通股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
按照所筹资金可使用时间的长短,负债筹资可分为长期负债筹资和短期负债筹资两类。
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负债。
筹措长期负债资金,可以解决企业长期资金的不足,如满足发展长期性固定资产的需要;同时由于长期负债的归还负债筹资一般成本较高,即长期负债的利率一般会高于短期负债利率;负债的限制较多,即债权人经常会向债务人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利息,从而形成对债务人的种种约束。
目前在我国.长期负债筹资主要有长期借款和债券两种方式.
二、长期借款筹资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人的使用期超过1年的借款,主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长期流动资金占用的需要。
(一)长期借款的种类
长期借款的种类很多,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各种借款条件选用.我国目前各金融机构的长期借款主要有:
1.按照用途,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2.按照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此外,企业还可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3.按照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
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
(二)取得长期借款的条件
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原则是:
按计划发放、择优扶植、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
企业申请贷款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法人资格。
2.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3.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6.在银行设有账户,办理结算。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欲取得贷款,先要向银行提出申请,陈述借款原因与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
银行根据企业的借款申请,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借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再与借款企业进一步协商贷款的具体条件,明确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保护性条件、违约责任,等等,并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将其法律化。
借款合同生效效后,企业便可取得借款。
(三)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件款
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长、风险大,按照国际惯例,银行通常对借款企业提出一些有助于保证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的条件。
这些条件写进贷款合同中,形成
了合同的保护性条款。
归纳起来,保护性条款大致有如下两类:
1.一般性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内容,主要包括:
(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3)对资本支出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小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4)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5)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6)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7)如期缴纳税费和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8)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过重的负担;(9)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10)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负担巨额租金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企业以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
2.特殊性保护条款
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1)贷款专款专用;
(2)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3)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4)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担任领导职务;(5)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筹资”中的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等条件,也同样适用于长期借款.
(四)长期借款的成本
长期借款的利息率通常高于短期借款。
但信誉好或抵押品流动性强的借款企业,仍然可以争取到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长期借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浮动利率通常有最高、最低限,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若预测市场利率将上升,应与银行签订固定利率合同;反之,则应签订浮动利率合同.
除了利息之外,银行还会向借款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如实行周转信贷协定所收取的承诺费、要求借款企业在本银行中保持补偿余额所形成的间接费用。
这些费用会加大长期借款的成本。
(五)长期借款的偿还方式
长期借款的偿还方式不一,包括:
定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如同短期借款那样的定期等额偿还方式;平时逐期偿还小额本金和利息、期末偿还余下的大额部分的方式。
第一种偿还方式会加大企业借款到期时的还款压力;而定期等额偿还又会提高企业使用贷款的实际利率。
(六)长期借款筹资的特点
与其他长期负债筹资相比,长期借款筹资的特点为:
1.筹资速度快。
长期借款的手续比发行债券简单得多,得到借款所花费的时间较短。
2.借款弹性较大。
借款时企业与银行直接交涉,有关条件可谈判确定;用款期间发生变动,亦可与银行再协商。
而债券筹资所面对的是社会广大投资者,协商改善筹资条件的可能性很小.
3.借款成本较低。
长期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债券利率,且由于借款属于直接筹资,筹资费用也较少.
4.长期借款的限制性条款比较多,制约着借款的使用.
三、债券筹资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
这里所说的债券,指的是期限超过1年的公司债券,其发行目的通常是为建设大型项目筹集大笔长期资金。
(一)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有很多形式,大致有如下分类:
1.按债券上是否记有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这种分类类似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划分。
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为无记名公司债券。
两种债券在转让上的差别也与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相似。
2.按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若公司债券能转换为本公司股票,为可转换债券;反之为不可转换债券.一般来讲,前种债券的利率要低于后种债券。
以上两种分类为我国《公司法》所确认。
除此之外,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公司债券还有另外一些分类。
3.按有无特定的财产担保,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
发行公司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品的债券为抵押债券;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抵押,凭信用发行的债券为信用债券。
抵押债券又分为:
一般抵押债券,即以公司产业的全部作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即以公司的不动产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设备抵押债券,即以公司的机器设备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证券信托债券,即以公司持有的股票证券以及其他担保证书交付给信托公司作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等。
4.按是否参加公司盈余分配,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不参加公司债券。
债券人除享有到期向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外,还有权按规定参加公司盈余分配的债券,为参加公司债券;反之为不参加公司债券。
5.
按利率的不同,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将利率明确记载于债券上,按这一固定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上明确利率,发放利息时利率水平按某一标准(如政府债券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同方向调整的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
6.按能否上市,分为上市债券和非上市债券。
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为上市债券;反之为非上市债券。
上市债券信用度高,价值高,且变现速度快,故而容易吸引投资者;但上市条件严格,并要承担上市费用。
7.按照偿还方式,分为到期一次债券和分期债券。
发行公司于债券到期日一次集中清偿本息的,为到期一次债券;一次发行而分期、分批偿还的债券为分期债券。
分期债券的偿还又有不同办法.
8.按照其他特征,分为收益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债券、附属信用债券,等等。
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盈利时方向持券人支付利息的债券。
这种债券不会给发行公司带来固定的利息费用,对投资者而言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这种认购股权通常随债券发放,具有与可转换债券类似的属性。
附认股权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样,票面利率通常低于一般公司债券。
附属信用债券是当公司清偿时,受偿权排列顺序低于其他债券的债券;为了补偿其较低受偿顺序可能带来的损失,这种债券的利率高于一般债券。
(二)发行债券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券的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债券发行时使用的价格,亦即投资者购买债券时所支付的价格.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通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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