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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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
内蒙古*****有限公司
*****项目
安全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订地点: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一、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2016年10月17日由(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附随服务,即安全监控系统而邀请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合同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货物技术协议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如果有缺陷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如果有缺陷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合同专用条款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定义
买方名称:
地址:
卖方名称:
地址:
项目现场:
合同项下标的物:
安全监控系统
合同履行地:
内蒙古乌
货物送达地点:
货物送达日期:
履约定金到账40天交货
2
包装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3
质量保证期
设备在买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若无质量和服务问题后12个月。
4
备品备件要求
卖方提供货物验收后运行壹年所需的免费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清单请看技术协议或本合同)
5
付款(合同价:
肆拾伍万元整)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卖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2)装箱单;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验收证书。
3、卖方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四十八(48)小时内将上述第2条要求的单据邮寄给买方。
4、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履约定金;
2)进度款:
为合同金额的20%,于主要原材料到达制造厂并开始加工制作和主要外协外购件订货并支付相应款项,经买方确认后,并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10日内支付;
3)发货前,买方到卖方工厂验收确认后,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提交所需单据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4)全部设备在买方现场安装完毕,并买方、卖方、监理等一致同意并出具安装合格证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5)买方在该设备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性能考核达标后三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10%;
6)剩余10%为质保金,设备在买方现场连续运行一年并验收合格后,若无质量和服务问题一次性付清。
6
合同份数
共八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免费维修与免费更换缺陷部件的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电话、电子邮件在内多种方式)后30小时内。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维修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
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
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
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
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
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经买方上述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卖方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的,也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
6.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
6.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6.4在乙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天内,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6.5履约保函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7.检验和测试
7.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对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合同条款和技术协议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买方的检验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买方承担。
7.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
卖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卖方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装运标记
9.1卖方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运输和保险
10.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地面交货的一切运输事项,运输费、人工费等全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卖方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卖方将合同项下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送达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均有卖方承担。
11.附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协议”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买方的培训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买方承担。
11.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附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事先就其达成协议,否则视为上述附随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并且双方另行就附随服务所达成的协议中,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卖方提供“合同专用条款”、“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若买方要求,则卖方必须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本保证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保期内有效。
13.3买方24小时内通知(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在内等多种方式)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买房有权追究卖方相关责任。
并且经买房同意后,卖方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买方承担责任: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则买方所发出索赔通知内容中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等内容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未给予买方答复,或未经买卖双方已确定的赔偿方案履行赔偿义务,买方将有权从应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卖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2)装箱单;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验收证书。
3、卖方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四十八(48)小时内将上述第2条要求的单据邮寄给买方。
4、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履约定金;
2)进度款:
为合同金额的20%,于主要原材料到达制造厂并开始加工制作和主要外协外购件订货并支付相应款项,经买方确认后,并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10日内支付;
3)发货前,买方到卖方工厂验收确认后,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提交所需单据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4)全部设备在买方现场安装完毕,并买方、卖方、监理等一致同意并出具安装合格证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5)买方在该设备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性能考核达标后三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10%;
6)剩余10%为质保金,设备在买方现场连续运行一年并验收合格后,若无质量和服务问题一次性付清。
16.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包括全部设备费、备品备件费、设计费、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检验费、运输杂费、装卸费、税金(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17.变更指令
17.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3)卖方提供的服务。
17.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8.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转让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分包
对本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书面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卖方履约延误
21.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1.3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误期赔偿费。
22.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但不免除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误期赔偿费达到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的),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或终止协议。
23.违约终止合同
23.1具有下列情形,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不免除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①“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
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
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3.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卖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4.不可抗力
24.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终止协议。
2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6.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6.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6.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48小时内已完成且已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约定单价折算并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单价折算并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7.争议的解决
27.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
双方选定仲裁机构裁决纠纷,选定的仲裁机构为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7.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27.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8.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9.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0.通知
30.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采用传真送方式送达,“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对方的地址。
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内容体现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早的一个日期为准。
31.税款
3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3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31.3合同金额包含所有税费。
卖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32.合同生效及其他
32.1本合同一式八份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2.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字页:
项目
买方
卖方
名称:
内蒙古公司
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蒙古
内蒙古街
12号街坊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行
鄂尔多斯
帐号:
税号: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一、供货范围
采购设备需求、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卖方提供的是一套完整的、全新的、符合制造标准的、满足现场使用技术要求的设施并对卖方提供的以上全套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
卖方所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项目。
1.1报价内容(分项报价)
合同总金额(含安装调试费):
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名称
价格
合同总金额
安装调试费用
陆万元整;¥60000元
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全套设备费用
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
1.2供货(服务)范围:
附件二、技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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