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运营监理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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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运营监理服务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运营监理服务
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
一、项目名称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运营监理服务
二、项目背景
原新屋围受纳场运营监理合同于2018年3月24日到期,需尽快招标确定一家监理单位作为新屋围受纳场的运营监理单位。
新屋围受纳场运营监理服务费用由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定为20.8万元。
3、工程内容/服务内容
序号
工作阶段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成果构成
1
实施阶段
1、新屋围设计施工图中填埋作业区内拆除物料的推平、压实、平整和修坡;2、按市政工程施工有关规范进行填埋高度及范围的测量、密实度检测等;3、进场拆除物料的计量和收费统计;4、场区内外道路、照明、防雷、排水等基础设施的修建、维护和管理;5、泵房排水的管理、水土流失;6、排水沟、截水沟、沉砂池的清洁和维护;7、场区出入口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8、受纳场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9、检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10、新屋围受纳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人(原施工监理),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11、协同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每年2次以上)对全市受纳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专业意见;12、依据施工图按照市政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对新屋围受纳场进行运营监理;13、委托方要求的其他工作。
14、其他事项。
如受纳场协调与监督,受纳场安全的监理、建筑废弃物数量的监理、建筑废弃物质量的监理、填埋工艺的监理、水土保持的监理、防尘措施的监理、进出场道路的监理、出入场车辆的管理、数据的收集等全方位监理。
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后提供一份监理规划,每月底提交一份监理月报。
四、投标条件
1、投标人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或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的企业;
2、投标人单位在深圳市有固定营业场所【自有场所要求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租赁场所要求提供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扫描件】;
3、投标人单位须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为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4、投标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应为该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该单位员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
一次票决法
六、投标报价
本次项目服务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0.8万元以内,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
7、投标资料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投标报价(格式见附件1、附件2)。
2、详细的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3)。
3、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同类型项目案例证明文件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相应案例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专业顾问参与项目,且顾问需有完成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案例介绍,需提供案例说明并加盖公章。
4、投标承诺函(参考附件4)。
5、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参考附件5)。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
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三套,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
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一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在密封口骑缝加盖法人公章。
八、提交投标资料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17室
咨询电话:
钟先生,83781669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截标时间
2018年3月28日下午18:
00
十、合同格式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运营监理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
新屋围受纳场运营监理
工程地点
:
新屋围受纳场
委托人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受托人
:
2018年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受纳场运营监理;
2.工程地点:
新屋围受纳场;
3.工程规模:
建筑废弃物库容约390万方;
4.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等级:
一级;
5.投资性质:
政府投资;
6.其它。
二、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负责人(总监):
项目负责人(总监)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中标价为(大写):
。
其中:
服务类型
施工运营阶段
(万元)
保修阶段
(万元)
设备监造
(万元)
其他服务
(万元)
工程监理
0
0
0
六、工作期限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总计365日历天。
其中:
1.施工阶段:
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共365日历天;
2.保修阶段: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0日历天;
七、双方承诺
1.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2.订立地点:
深圳市。
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
(盖章)
受托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1.8“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实施工程监理的服务活动。
1.1.9“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10“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
1.1.11“项目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项目机构,下设从事工程监理的子机构,在项目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本合同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约定。
1.1.1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机构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对于单纯从事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具体从事工程监理的负责人,执业资格都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为专职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1.14“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
1.1.15“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服务人员。
1.1.16“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7“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8“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9“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0“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1“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2“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3“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1.24“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而非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施工投标的中标价和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⑷.通用条件;
⑸.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受托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⑴.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⑵.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⑷.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⑸.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⑹.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⑺.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⑻.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⑼.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⑽.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⑾.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⑿.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与土方运营有关的一切资料、参加计划收纳土方的考察,并提交考察意见;
⒀.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⒁.在巡视、旁站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⒂.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⒃.检查填埋作业区内余泥渣土的推平、压实、平整和修坡,巡查进场余泥渣土的计量和收费统计;
⒄.巡查泵房排水的管理、水土流失;排水沟、截水沟、沉砂池的清洁和维护;场区出入口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受纳场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⒅.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⒆.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⑴.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⑵.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⑶.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⑷.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机构和人员
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简易的质量实测实量所需的仪器设备。
项目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服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2.3.3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机构人员。
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项目机构其他监理服务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服务人员:
⑴.严重过失行为的;
⑵.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⑶.涉嫌犯罪的;
⑷.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⑸.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⑹.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及受托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授予项目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5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
3.6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7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8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受托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政府部门报批程序所需时间除外。
4.3除外责任
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酬金的计取与支付
5.1酬金计取
5.1.1工程监理酬金特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
⑴.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取一般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相关规定,以工程概算投资额作为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先计算出监理酬金的基价,再计算监理酬金的基准价,然后再就基准价的浮动范围进行协商,并最后确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总价。
正常情况下,监理酬金基准价的浮动范围不应>±20%。
⑵.对于施工阶段监理,由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涉及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内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委托人不应恶意下浮监理酬金,受托人也不应以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的责任重大而哄抬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的计取应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的酬金计取,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提供相关服务的阶段与期限,按专用条件所述的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酬金。
5.2酬金支付
5.2.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包括:
预付款支付、期中月度支付和余额支付三种。
(1)预付款支付: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详细支付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⑵.期中月度支付:
期中月度支付每月一次,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⑶.余额支付:
合同工期到期后10天内予以全部支付。
5.2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3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4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5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或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为:
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工程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并经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幅度≥±5%,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作相应调整;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方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不作任何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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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屋围余泥 渣土 受纳场 项目 运营 监理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