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 辅导讲义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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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 辅导讲义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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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辅导讲义汇编
第19讲-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1.地位:
《税法》考试的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
2.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问答题、综合题(特别是计算问答题)。
3.分值:
15分左右,预计2018年分值在10-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熟悉)
第三节计税依据(掌握)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第五节征收管理
201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新增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2.新增卷烟批发、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新增卷烟计税价格、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删除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解释说明内容。
消费税基本原理
1.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3.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只针对销售货物来说)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主要针对有形动产(针对货物)
特定消费品(15类有形动产)
计税依据
从价计税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纳税环节
道道课征,在进口、生产、批发、零售多环节征收
(1)在进口、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一次征收(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3)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差异一:
消费税的定位
提示:
营改增推出后,消费税地位有提升
差异二:
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差异三:
纳税环节差异
差异四:
价内税与价外税
4.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
联系方面
举例
均对货物征收,两税有交叉
对烟、酒、高档化妆品等应税消费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
从价定率征收时,两税计税的销售额基本一致
都是含有消费税,不含有增值税的销售额
【例题·判断题】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不都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都应缴纳增值税。
()
【答案】√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解释】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卷烟的批发企业。
二、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
“三初始,一批两零”
基础四个纳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考虑金银铂钻,不考虑超豪华小汽车),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特定纳税环节:
(1)卷烟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加0.005元/支从量税;
(2)超豪华小汽车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零售环节加征10%的从价税。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批发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零售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情形
税务处理
对外销售
纳消费税
自用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
纳消费税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纳消费税
【解释】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产品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符合抵税条件)。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范围:
1.金银铂钻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区别包金等)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玛莎拉蒂总裁四驱版:
应纳税额=189.8/1.17×10%=16.22万元
(五)批发卷烟
1.纳税人:
纳税人(卷烟批发企业)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1)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卷烟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2)批发商销售卷烟给零售商等,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的从量税。
(3)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税率:
11%加0.005元/支
3.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0.005元/支
4.核算要求:
(横向核算要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纵向不得抵扣要求)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汇总管理: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经典组题】位于济阳市的某符合审批条件的卷烟批发分公司(总公司在和临市),2015年7月业务如下:
(1)批发给零售商:
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50万元;批发白包卷烟1800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68.92万元;批发部分A牌卷烟的残次品200条,附带销售打火机1000个,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合计销售额20万元。
(2)直接销售给另一家卷烟批发公司C牌卷烟4000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
(3)直接销售给某商场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0.358万元。
(4)批发给零售商雪茄烟,开具普通发票,收入10万元。
(5)企业同时从事批发白酒业务,批发白酒1000斤,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50万元。
(6)当月其采购的全部卷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998万元。
其采购的全部卷烟在生产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为60万元。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批发分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6.56万元
B.该卷烟批发分公司的消费税纳税地点为济阳市
C.该批发分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50.73万元
D.批发雪茄烟和C牌卷烟,均不需缴纳消费税
【答案】ACD
【解析】
(1)该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50+(68.92+20+10.358)÷1.17]×11%+(5000+1800+200+300)×1÷10000=26.56(万元)。
(2)该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50+100+(68.92+20+10+10.358+150)÷1.17]×17%-55.998=24.17(万元)。
(3)该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6.56+24.17=50.73(万元)。
第20讲-税目与税率、计税依据
(1)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税目(15个)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解释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
(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解释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税目(15个)
税率
二、酒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解释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解释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解释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解释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解释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解释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例题1·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50元,其中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
[58000+(3050-5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B型啤酒:
(32760+150)÷1.17÷10=2812.82(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例题2·计算问答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17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餐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600×6%=36(万元)。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应税”和“非应税”的面膜
【解释1】高档化妆品的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解释2】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解释3】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解释4】鞭炮焰火中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解释1】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解释2】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4】取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七、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3.0)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解释1】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解释2】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税目
税率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为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解释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解释2】高尔夫球及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3】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解释4】游艇,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解释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例题1·单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6年)
A.电动汽车
B.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C.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D.铅蓄电池
【答案】D
【解析】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涉及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A.批发商批发销售的雪茄烟
B.首饰厂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C.鞭炮加工厂销售田径比赛用发令纸
D.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答案】D
【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2010年)
A.电动汽车
B.卡丁车
C.高尔夫车
D.小轿车
【答案】D
【解析】电动汽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进口小汽车
【答案】AB
【解析】选项C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项目,因此选项D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免征消费税的内容教材未收录,学员了解即可。
【例题5·多选题】下列经营业务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A.涂料厂生产销售的涂料
B.烟草批发公司批发的卷烟
C.汽车加油站销售的汽油
D.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的卡车
【答案】AB
税率形式
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1)卷烟(不考虑批发):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收取150元
比例税率:
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下的,适用36%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
每500克(或500毫升)定额税率0.5元
比例税率:
20%
定额税率
啤酒:
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含)/吨以上)
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
黄酒:
240元/吨
成品油
比例税率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第三节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收取押金单独计价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或者超过12个月(没收)时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
√
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
×
×
啤酒、黄酒
×
×
√
×(从量征收)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计算问答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费、改装费30000元,计算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答案及解析】
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250800+30000)÷1.17=240000(元)。
【经典组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
2017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
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5000+5000)×0.5+(95000+11700÷1.17)×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25000=78400(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7%)÷10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
(58000+300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B型啤酒:
(32760+150)÷1.17÷10=2812.82(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20+0.2÷1.17)×20%=4.03(万元)
共计消费税=0.4+4.03=4.43(万元)
应纳增值税=(20+0.2÷1.17)×17%=3.43(万元)。
第21讲-计税依据
(2)
第三节计税依据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7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摩托车移交门市部,含税计价60万元。
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
摩托车的气缸容量为250毫升,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8万元
D.2.32万元
【答案】C
【解析】摩托车的气缸容量为250毫升,消费税税率为3%。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77.22÷1.17×3%=1.98(万元)。
增值税、消费税二税二价的特例(换抵投)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综合题考点)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消费税处理: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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