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院校管理制度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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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院校管理制度摘选
合作院校管理制度摘选
东莞理工学院
1.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成人髙考,,经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广东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确认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已注册的在籍新生,应填写有关表册,建立学籍档案,所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所填的电子数据一致。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信息核对,如学籍信息与学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按《变更入学信息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成绩考核
第六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学业方面。
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及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2.操行方面。
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在毕业前进行综合鉴定。
第七条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总评成绩:
由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
其中,期末考试(查)成缋古60—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和平时测验等)占30—40%。
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八条分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授课的课程,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
如属考查科目,则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补考。
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如无故不参加补考,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单位的证明(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
),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及考试后履行手续者,作旷考论。
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成缋按正常考核记分;如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只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的第二次补考时进行,补考成绩记入第一次补考成绩栏。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安排补考一次。
补考作弊者,补考成绩以“不靠作弊0分”入册,不得再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班级中,已修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与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可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免修(考)申请,经审核批准者,予以免修(考),学生申请免修(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1/4(含1/4)。
第十四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经假期自学补修后,在第二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情况(如残疾)的学生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不包括实验、作业、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环节)。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均已及格者(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经过第一次补考,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或历年累计超过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无级可留的(即下一级无相同的专业)可作退学处理,或留入相近的专业学习,或自行联系学校办理转学。
留级学生原则上各门课程都应重修,原已及格课程可申请免修。
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的课程进行修读。
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予以退学。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
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者;
3.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学习,经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并出具证明者。
第十八条办理手续时须先向招生与培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可视为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
如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
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因特殊情况,期满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一周内,持原休学审批表,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学生以新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休学前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可申请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六、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根据规定应予退学者;
2.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或家长)证明者;
5.本人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二十一条退学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稳定教学秩序,原则上不予转学。
如确因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动、患病或学校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填发转学证明,由学生自行与转入学校联系。
第二十三条因故确需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实现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按同批次、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及专业相近的原则,经学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才能转入我校相应班级学习。
了录取分数比我校低、根据原就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或毕业班学生,我校不予接收。
原就读学校所取得的与我校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学习困难者,可申请转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转专业包括校内同层次同科类不同专业的相同或不同学习形式间的互转。
在校期间一人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转转业后,已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政治想表现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经考核,符合《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者,有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再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档案一经移交,不再补发。
离校生应尽快将本人毕业档案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九、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成人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处理的学籍问题,一律不再改变。
2.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粤高教科〔1991〕42号)和《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东理教〔2005〕1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是我院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业余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取得当年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并通过答辩;在校期间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四)按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补考门数累计四门以下(含四门)。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者;
(二)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三)在学期间曾受学院或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的4月1至15日,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递交《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表1个月内依据本细则第三、四条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发。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在每年5月底前审批完毕。
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相片
身份证号
学号
专业名称
学习形式
入学时间
课程平均成绩
分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学位外语统考成绩
分
证书编号
粤0-
毕业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拟申请学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在校期间
奖惩情况
承诺书
我保证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以上信息虚假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签名:
二O年月日
成人教育学院
初审意见
签名:
二O年月日
说明:
1、学习形式指函授、业余;
2、拟申请学位名称指工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文学学士等;
3、须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单、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3.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依照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职[2000]95号《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统一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常规考试管理
第一条 业余班期末考试时间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一般在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的所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并在考试前予以公布;函授班课程考试时间根据课表执行。
第二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任课教师可结合课程特点,选择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小论文等考核方式。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人员,人数较多的试室可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如参加统考,须提前半小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两位就坐。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考试时,将证件放在自己桌面的左上角。
持无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者,监考人员应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做好考场记录,教务办依据考场记录安排其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六条 考生在闭卷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其它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作业本、笔记本等)带入考场。
如已带入考场的,需在开考前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
已带入考场的,须在考试前关机或将手机调至无声状态,并不得放置在桌面上。
第八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自行互借文具用品,确需借用,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开卷考试,不得互借与该门课程考试有关的任何材料。
第九条 开考后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
试卷、答案及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第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
如遇试卷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可举手示意,请监考老师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卷完毕的,要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站在自己座位旁安静地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包括草稿纸)后,方可离场。
二、校统考课程的考试管理
第十三条 统考对象是在读专科学生,统考课程暂定为《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两门课程,其中《计算机应用基础》以机试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统考内容主要是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统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各专业完成统考课程教学任务的所在学期。
每学期开考一次,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报名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述免考条件者均可申请免考:
⑴英语专业学生(不参加《英语》课程统考)、计算机专业学生(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课程统考);⑵获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级证书,全国自学考试英语或计算机课程考试合格者;⑶已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的多学历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统考课程免考的,请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携带本人学生证和有关证书(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到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免考申请,经审核批准的,予以免考。
三、课程补考管理
第十八条 补考分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离校生补考三种。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缓考课程及其它经批准方可补考的课程,准予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者,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正常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历年累积有6门(含6门)以下的不及格课程,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一般在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第10周进行。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离校后有6门(含6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可在离校3个月以后一年内向教务管理办公室提交补考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参加离校生补考。
离校生补考是学生最后一次补考,逾期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补考成绩在补考结束后两周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补考作弊者,以后不再安排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补考考场纪律参照上述课程常规考试管理。
四、考试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给予警告处分。
由监考或巡考人员当场在考生试卷上注写情况,阅卷老师可酌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50%。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试室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开卷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换考试材料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的;
8.考试期间通信工具发出声响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2.事先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5.传字条、示意、核对答案和交换草稿、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行为的;
6.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作弊的;
8.伪造证件、证明的;
9.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同一科目笔迹相同或者答案雷同,并经核实、认定的;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窃取考题;
2.代他人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考的;
3.互相串换试卷;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及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
6.拒绝、阻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考试违规行为,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有两次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两次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违规学生申诉接受与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学院发文之日起15日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1年起执行,由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堂守则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及本院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尊自爱,积极上进。
第二条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者,须报告,经老师允许,方可入座;班长或学习委员应主动协助老师做好考勤工作。
第三条上课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准随意谈话和做影响他人的动作,不准睡觉或任意走动,不准看课外书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课堂,须经老师允许;老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发问,应先举手。
第四条上课时(包括自习和考试)一律不准吸烟、吃东西,要保持着装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课堂听课。
第四条上课时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应设置关机或无声状态,严禁在课堂接、打、玩手机。
第五条保持课室清洁卫生,值日同学应主动擦净黑板和讲桌;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涂污墙壁、桌椅;课余不在课室追逐嬉戏。
第六条爱护公物,课室内的一切设备严禁乱搬动和带走;节约用电,离开教室前要关好电灯、电扇和门窗。
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参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5.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班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为鼓励业余、函授班学生的积极性和上进心,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在藉的业余、函授班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者均可参评。
二、评选时间:
每届毕业班毕业前。
三、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觉悟高,品德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己,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2、出勤率高,上课纪律好,按时完成作业。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在学期间通过校课程统考,无补考课程,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期末总评75分以上者。
4、凡参与学院活动获奖者,每项在总评成绩平均分上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凡担任本班班委会职务并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每担任一项在总评成绩平均分上加1分(工作表现突出者可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四、评选办法:
1、学生先根据以上条件进行自评,并填写《成人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呈报表》上报到班委会或班主任处。
2、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或者学生代表对学生的自评结果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者。
3、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成人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4、评选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五、表彰办法:
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表彰材料载入个人学籍档案。
六、本文的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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