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施工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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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施工监理细则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__
审核:
_
审批:
_
单位名称:
编制时间: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本工程安全施工的内容及特点-5-
第二章本细则编制依据-5-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流程-6-
第四章控制目标-8-
第五章安全施工监理的方法及措施-8-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8-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10-
三、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11-
四、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控制-12-
五、采用巡视、旁站的办法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13-
六、组织经常性的检查评比-13-
七、负责按程序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16-
第六章监控要点及技术要求-16-
一、施工场地-16-
1、安全警示标志-16-
2、消防-16-
3、临时设施-17-
4、季节施工-17-
5、场地环境-18-
二、施工用电-18-
1、一般规定-18-
2、用电环境-19-
3、接地、接零-20-
4、配电线路-23-
5、配电箱及开关箱-24-
6、照明-25-
三、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控制-26-
(一)施工机具-26-
(二)垂直运输机械-31-
(三)起重吊装-35-
四、脚手架-41-
(一)一般规定-41-
(二)落地式脚手架-45-
(三)悬挑式脚手架-47-
五、高处作业-48-
1、一般规定-48-
2、临边作业-48-
3、悬空作业-49-
4、交叉作业-49-
六、模板-50-
(一)一般规定-50-
(二)设计计算-50-
(三)构造要求-52-
(四)模板拆除-52-
七、土石方作业-53-
(一)一般规定-53-
(二)施工准备-54-
(三)土方挖掘-54-
(四)基坑支护-55-
(五)桩基施工-57-
(六)地下水控制-58-
第一章本工程安全施工的内容及特点
本工程为广州金源行金属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16号
工程规模为二期厂房、钢材库、架空遮雨棚,4000平方。
总投资约500万元
。
第二章本细则编制依据
1、本工程监理规划
2、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4、相关部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0)《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J84—2001》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流程
1、资料收集
1)本工程的图纸及本工程涉及到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2)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工程管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管理体系的建立
明确管理架构,将责任落实到人。
1)在监理机构中建立可靠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的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纳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
为此工程监理机构中须成立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监理小组。
总监兼任组长,总监代表为副组长,其余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为组员,层层落实。
2)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对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措施编制情况,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的岗位责任制,检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考评。
3、审核安全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对人、施工机械、施工方法、作业环境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控制。
包括,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安全施工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施工设备的检验和维修、严格按作业程序施工、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等等。
5、现场巡视和定期检查考核
监理工程师采用巡视和旁站的办法控制现场的施工安全。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考核。
6、安全事故的处理
出现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7、安全资料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资料。
第四章控制目标
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施工监理的方法及措施
采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方法。
事前控制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着手,审查人、施工机械、施工方法、作业环境等要素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包括,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施工方案,检查施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规程的规定,施工方案有无安全隐患;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报验;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事中控制主要是加强监督检查。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将采用巡视和旁站的办法监督施工的整个实施过程。
在例会中由各方商定时间,定期对整个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事后控制主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出现的事故进行处理,防微杜渐,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职责分工:
总监兼任组长,总监代表为副组长,其余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为组员,层层落实。
2、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织组及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名单。
监督承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工地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工地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开工前审核《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安全技术方案》。
严禁野蛮施工。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深基坑、深基础;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塔吊、升降机等);
(五)脚手架工程、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
(六)其他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
三、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
审查施工现场各类人员上岗证、检查安全教育的实施。
1、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体格要求:
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5、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安全技术交底:
企业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工长应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行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应向班组进行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四、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控制
对本项目使用的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控制。
1、进场报验: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报监理查验。
重要及大型设备如塔吊、整体提升脚手架、上人电梯等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特定部门检查验收,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设备维护: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采用巡视、旁站的办法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组织经常性的检查评比
检查施工单位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检评分资料。
负责监督承建单位分别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例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保存检查记录,跟踪检查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作为监理例会的重要内容。
督促承建单位实行硬化施工,检查工地宿舍、食堂、厕所的卫生及安全用电。
1、十项安全措施检查
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架设电线电路必须符合当地电力局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有红灯示警。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
审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电工人员须持证上岗,且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等级电工人员,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用电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塔吊:
基础设计资料审查,安装牢固、稳定,附着装置要符合原厂规定,固定可靠。
作业前详细检查并进行试运转,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经常保养、维护。
井架物料提升机:
应有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没有楼层停靠栏杆(门)及吊篮安全门,上料口搭设防护棚设置上极限限位器及紧急断电开关和信号装置。
高架提升机同时还须具备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超前限制器及通讯装置。
安装提升机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安装完毕后,须经过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操作人员须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交流电焊机:
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须采取防止触电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接。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有定期进行的体格检查。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业监护。
七、负责按程序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章监控要点及技术要求
一、施工场地
1、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消防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工地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
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当发生火险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和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3、临时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季节施工
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
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5、场地环境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二、施工用电
1、一般规定
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2、用电环境
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
b)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c)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b)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注: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b)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长度应为1~2m;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3、接地、接零
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i.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ii.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iii.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iv.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b)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i.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ii.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iii.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iv.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v.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的多股绝缘铜线。
c)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i、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ii、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b)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i、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ii、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iii、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iv、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i、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ii、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4、配电线路
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b)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c)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d)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i、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ii、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iii、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iv、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v、距交叉电力线路:
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e)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i、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ii、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i、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ii、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iii、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iv、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5、配电箱及开关箱
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
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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