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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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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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
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职能和权力瞭望中国(新闻)网理事中国(新闻)网理事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理事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理事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条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
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8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ConsortiumforJing-Jin-JiCollaborativeDevelopment,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构建区域发展综合研究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能力,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政策实效性的区域发展研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决策质量;
推进跨机构学术研究联合体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创新能力要素的有效流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与效率,加快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支持平台,实现信息在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活动,其领域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世界城市群发展、创新驱动区域发展、区域共同市场与自贸区建设、区域治理与社会政策、区域生态文明、以及区域大数据研究与平台建设;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设置和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委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和政府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发起单位常设秘书处,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秘书联络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参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
协同单位推荐本机构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参与合作研究:
根据中心目标及任务,协同单位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长,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中心合作团队,参与中心合作项目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并根据中心学科规划,设置专题合作研究平台;
共享中心资源:
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协同单位负有根据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人事管理政策要求,对参与中心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保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可在中心工作的绩效和绩效考核结果;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理事会
1、组成及其任期
中心设置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不多于11名成员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其成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
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
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
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官员由主任联席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秘书长的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修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生效
本章程由2018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理事会章程范本二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本会的宗旨: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
1.省、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省市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
1.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国家级科研院所;5.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国家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
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
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
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年度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设置,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
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
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
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
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第十九款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
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
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任期
第二十三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会费
第二十六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办公地址
第二十八款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供,具体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
通信地址:
XX
邮编:
XX
电话:
XX
电邮:
XX
户名:
XX
开户银行:
XX
账号:
XX
第八章细则(另件详载)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个人独资企业章程,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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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