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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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创造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以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某领域中知名企业或机构为单位,命名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定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2-3]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该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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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底。
“(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请,由该地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国家级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核准,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十条申报“(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地方政府部门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推荐函。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附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单位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国家级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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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第十七条国家体育总局命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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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建立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重点是建设体育产品开发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重视自身竞争力的发展,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体育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
鼓励“(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组成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体育产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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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年度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五年重新组织评审。
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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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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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号),加强对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河北省体育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以地区[县(市、区)]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河北省体育产业特色城市);二是以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相关领域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河北省体育产业集聚区);三是以体育产业某一领域中的知名企业或机构为主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第五条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对体育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
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基础:
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规划目标:
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3、服务能力:
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4、政府政策:
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第九条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现有条件:
该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产业单位数量众多,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较大,在体育产业某一领域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2、发展前景:
该区域建设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发展环境优越,具备孵化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
3、管理服务:
该区域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备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单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带动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3、该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4、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5、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省属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体育局申报,并经预审后汇总报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
1、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该地区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地区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二)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
1、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该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区域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1、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单位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6、能够证明本地区(或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省体育局组织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体育产业基地进行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交体育产业基地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体育产业基地建设重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构建产业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基地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有效推进产业基地工作,维护产业基地声誉。
第十八条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由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产业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
根据复审意见,经省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取消产业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体育局将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它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增强人民体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目标,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拓展体育产业发展领域,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事业和产业的有力支撑作用。
到2025年,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具活力,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体育服务业在体育产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消费需求愈加旺盛,对其他产业和新增就业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700万以上;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000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政府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举办赛事,公开赛事举办目录。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形成政府主导、体育部门管理服务、体育社团组织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体育发展机制。
2.积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
各地要鼓励条件成熟的专业队参与体育职业化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
大力发展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与高水平运动队联合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扩大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鼓励发展职业体育联盟,不断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进职业联赛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
3.积极推进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创新。
全省各类体育场馆要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激发场馆活力。
对新建和改建的体育场馆,要推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场馆运营效益。
大力支持城市社区建设集培训、健身、竞赛、表演等于一体的体育健身服务综合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对已有的大型体育场馆,要支持其增强复合经营能力,努力实现最佳运营效益。
(二)培育多元市场主体。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体育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体育人才、资本等要素的流动,优化场馆等资源配置,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制定专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保健康复等行业。
大力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
加快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建设,引导体育用品、体育服务、场馆建筑等行业的发展。
成立河北省体育产业协会,发挥好积极的组织引导作用。
打造体育贸易展示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举办体育用品、体育文化、体育旅游等博览会。
2.做大做强体育企业。
整合全省优质体育资源,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和自主品牌,支持优势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提高服务贸易规模和水平。
扶持体育传媒、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等企业发展。
鼓励大型健身俱乐部跨区域连锁经营。
大力扶持社会资本组建体育赛事公司,主办和承办各类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
支持传统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针对我省企业小、散、弱的状况,积极引导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加快品牌建设,发展高端体育装备制造业。
(三)完善产业布局和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体育产业,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
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申办冬奥会的有利契机,支持张家口、承德市积极发展冰雪产业基地,引进一批冰雪运动装备企业,通过奥运基础设施和场馆建设,将崇礼县建成国际知名滑雪小镇。
支持承德、秦皇岛、保定等市已规划的体育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其他设区市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园区。
对石家庄、廊坊、沧州、定州等市的体育用品产业集群,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2.提高体育服务业比重。
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业,实施体育服务业精品工程,支持各地打造一批优秀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
通过加强与国际、国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和承办一批国内外精品赛事。
鼓励社会资本独立运作赛事活动,政府提供保障服务类资源。
依法严格大型体育赛事的审批和监管,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标准,加强安保经费保障,提高安保科技化水平,推进安保力量和服务社会化,降低赛事活动成本。
探索建立省级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推进赛事举办权、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流转。
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以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各类网络媒体可直接购买或转让。
3.抓好潜力产业和特色产业。
以足球、篮球、排球为切入点,加快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发展。
要制定足球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
制定全省冬季运动规划,促进冰雪运动加快繁荣发展,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进一步巩固提高崇礼国际滑雪节、沧州国际武术节、邯郸太极拳运动大会、保定国际空竹艺术节、廊坊国际信鸽和渔具展、秦皇岛轮滑节和铁人三项赛、衡水湖国际马拉松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不断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各地创办更多的品牌赛事活动。
(四)扩大体育社会消费。
1.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小区)五级体育场馆(地)设施网络。
进一步加大投入,到2025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高标准的体育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同时建设一批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骑行步道等健身设施。
设立省级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对县(市)的体育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强化资源整合,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广场、绿地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健身休闲设施和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所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实现新建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健身设施100%全覆盖。
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省级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要向学生开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保障,加快向社会开放,开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提高农民体育健身设施使用率。
2.大力倡导日常健身活动。
认真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都要实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
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
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和器材配备,学校要切实保证开齐上足体育课,培养学生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中小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
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和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支持社会力量承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3.发展体育健身休闲项目。
大力支持发展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棋牌、健身气功、广场舞、健身跑、健步走、自行车、空竹、轮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
充分利用我省自然资源聚集的优势,大力发展登山攀岩、水上运动、徒步穿越、极限运动、露营、漂流、马术、航空等有广泛发展空间的户外运动。
引导企业投资开发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等设施,并健全应急救援、气象预报、交通预警等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自身资源条件,积极发展传统体育项目。
扶持农民、老年人、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开展符合自身特点的休闲运动项目。
加快京津冀体育健身休闲圈建设,共同打造一批体育服务业重点项目,联合申报国家级区域体育产业重点示范项目。
(五)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1.丰富新型业态。
不断拓展体育产业内容,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教育培训等行业的融合,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支持各地以体育设施为载体,建设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带动商贸、会展、演艺、健身、养生等新型业态发展。
大力发展体育互联网经济,加大对体育电子商务和体育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
2.促进康体结合。
加强对群众运动健身的科学指导,发挥体育锻炼在慢性病防治及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健身指导。
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运动康复科。
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体质测定等各类机构。
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在健身场所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增设运动医学、保健康复等相关专业。
3.鼓励跨界发展。
各地要重视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的引导,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支持金融、地产、建筑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
(六)营造全民健身氛围。
1.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
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
创新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方式方法,实现从简单依靠行政主导向行政服务和市场推动相结合转变,从政府单独主办向引导社会力量共同主办转变,从体育部门主管向多部门联动和全社会参与转变。
2.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以体育社团的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为发展方向,积极推进体育社团的改革创新,促进网络、社区、“草根”等非正式体育社会组织的成长和转化,让更多社会人士参与到体育社团的管理和发展中来。
大力发展城乡社区体育协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发挥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功能,推动农民体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老年人体协向城乡基层覆盖延伸。
加快推进基层体育指导站(点)建设,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每年培训5000人以上。
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网络,全面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3.加强体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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