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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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
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现场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其它能够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三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做好作业任务与时机、危险环境与条件、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作业站位观察和确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动火作业涉及到的重要设备由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确认把关;动火作业涉及到的生产调整、工艺管线吹扫、置换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确认把关。
第七条生产中心负责制订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生产中心工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制订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抽堵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生产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组织、协调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协调盲板抽堵工作,负责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对照《用火作业许可证》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四)用火监护人如果在用火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做好《用火作业许可证》监护联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的交接,新接替的用火监护人应按照《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重新对安全措施逐条进行落实后,方可继续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在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监护人应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六)用火监护人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固定用火区。
第十二条特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二)本规定中的一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
(三)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
(三)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和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四)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五)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七)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八)本规定中的二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
第十四条二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二)不存在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工艺系统管网。
(三)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四)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五)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六)中心内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第十五条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为固定用火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十六条非生产装置急需的用火作业,禁止安排在节日期间和夜间进行。
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作业,必须安排充足的监控监护力量。
生产急需的用火作业,节假日期间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十七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章《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八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所在生产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值班长、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应首先采用非动火方式。
(二)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三)“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中煤蒙大化工公司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准则》(2014)中的危险因素分类,结合检维修或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第十九条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相关领导组织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通知公司生产、设备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签字,由生产中心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条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相关领导组织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通知公司生产、设备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签字,由生产中心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一条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中心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负责人(值班长)、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经中心生产主管签发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二条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中心提出申请,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审批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3、4、5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用火所在中心当班值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签字;监护人员应在专业技术、安全技术人员的带领指导下,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中心负责人(主管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五条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公司机械动力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由用火所在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第二十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
(一)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第二十八条用火与监护范围
(一)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必须做到1处用火点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张《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
(二)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用火点处至少配备1名监护人。
(三)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
(四)特级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第二十九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和保管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严禁代签,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存档,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所在中心存档。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五章化验分析
第三十条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
第三十一条大检修期间二级用火,生产装置原有的塔、罐、容器、管线、设备等必须进行可燃气体采样分析。
新预制的设备、管线等是否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分析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
第三十二条采样分析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
超过采样检测时间30分钟才用火或间断用火超过30分钟,必须再次进行采样用火分析。
第三十三条用火化验分析标准
(一)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二)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三)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1%。
第六章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护。
第三十五条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第三十七条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质检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停工大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必须按一级用火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并由用火中心安全技术人员收回。
第四十一条在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中心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本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器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四十六条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一)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二)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三)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五)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煤远兴公司执行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用火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发布后,自装置中交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用火作业许可证》
2、现场作业危险因素类别
附件1:
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等级()N0:
申请用火装置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用火监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
用火监护人
工种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用火
分析结果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联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5
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6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7
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1
现场配备蒸气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12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备注
用火中心生产主管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设备部门意见:
签名:
生产部门意见:
签名:
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生产中心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
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
单位
签名:
用火
单位
签名:
附件2:
现场作业危险因素类别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中煤蒙大化工公司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准则》(2014)中的危险因素分类,在检维修作业、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因素:
a.物体打击;
b.车辆伤害;
c.机械伤害;
d.起重伤害;
e.触电;
f.淹溺;
g.灼烫;
h.火灾;
i.高处坠落;
j.坍塌;
k.易燃易爆气体爆炸;
l.容器爆炸;
m.粉尘爆炸;
n.中毒和窒息;
o.噪声伤害;
p.粉尘伤害;
q.射线照射;
r.撞伤、摔伤、扭伤、挤挫伤;
s.流体喷射伤害;
t.酸碱伤害;
u.其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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