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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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进出口商品免验第一节、进出口商品免验对列入对列入法检目录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特别准许。
准许。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列入列入法检目录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商品,但有些进出口商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
品除外: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2
(二)管理机构
(二)管理机构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三)企业申请的条件(三)企业申请的条件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长期稳定、有自己的、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符符合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的要求等条件。
等条件。
(四)申请程序(四)申请程序1、申请、申请进口进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向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提出。
2、申请、申请出口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先向商品免验,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规定初审合格后初审合格后,方可,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免验申请书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等文件。
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4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1、免验证书、免验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为3年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有效期满3个月前个月前,向,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复核合格合格后,后,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免验证书。
3、对、对已获免验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商品,需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应当重新办重新办理理免验申请手续。
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每年1月底前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5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整改整改,整改期限为,整改期限为3至至6个月。
个月。
免验企业在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暂停免验验。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情形的注销免验注销免验。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6第二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第二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主要有:
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主要有:
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管理工作。
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
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
7一、申请范围一、申请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产单位实行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二、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进行具体审查具体审查,申请产品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对对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进行进行生产现场考核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颁发颁发出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明理由。
8三、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者,或发生生出口运输事故出口运输事故的;的;
(2)半年内半年内检验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者;或连续二次抽样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的;(4)转让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的。
9第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我国对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证机构认证合格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并并标注认证标志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动中使用。
未获得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10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重(重点)点)1、符合以下条件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物品)(物品)
(1)外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自用的物品;物品;(3)入境人员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中的产品,无需申请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品认证标志。
11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重点)(重点)
(1)为为科研、测试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所需的产品;
(2)为为考核技术考核技术引进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不包含办公用品)办公用品);(5)仅用于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商业展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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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进出口商品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