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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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Documentnumber:
BGCG-0857-BTDO-0089-2022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K06-006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0
0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表1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容量)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
1.规格是指产品的容量(Ah);
2.申请书填写时,企业应填写实际生产产品的最大容量(Ah)。
如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
船舶起动用
2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
阀控式
3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
阀控式
4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
5
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
阀控式
6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
7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
8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
9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
10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
阀控式
11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管式和涂膏式
—
涂膏式
注:
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
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生产型铅酸蓄电池许可证的企业,如销售极板需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单元的许可证,本细则实施后所有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的企业在换发证时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单元的生产许可证;
4.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生产许可证。
如:
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企业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用于电动自行车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得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铅酸蓄电池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
0
传真:
0
电子信箱:
联系人:
李建林李燕霞杨洁华张京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蓄电池,“产品名称”栏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填写,“规格”栏按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填写最大规格,即最大容量(Ah)。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
对于有废水处理系统但废水循环使用企业,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但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处理而没有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1.1.5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同批产品是指用同一批原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75日),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1、表2-2)
表2-1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GB/T~.3-2005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CB/T728-2000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2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GB/T~.2-2008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3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2-2000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4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13281-2008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5
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GB/T~.2-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GB/T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6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GB/T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GB/T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分类
附件6
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技术规范
7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23638-2009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8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GB/T22473-2008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9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GB/T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10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T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11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GB/T23636-2009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附件7
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检验技术规范
表2-2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JB/T~.5-2008
铅酸蓄电池隔板
2
GB/T23754-2009
铅酸蓄电池槽
3
JB/T9654-2010
铅酸蓄电池用固化管
4
JB/T10052-2010
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
5
JB/T10053-2010
铅酸蓄电池用水
6
JB/T10054-2010
铅酸蓄电池用排管
7
HG/T2692-2007
蓄电池用硫酸
8
GB/T469-2005
铅锭
说明:
1.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1~3-11)
表3-1企业生产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热封机
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灌酸装置(不带液电池除外)
4.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高、低温设备
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
4.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
5.反极仪或万用表
6.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不带液电池除外)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2企业生产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热封机(非热封电池除外)
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电池除外)
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高、低温设备(热封电池除外)
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
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或恒温环境设施
5.反极仪或万用表
6.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不带液电池除外)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3企业生产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
2.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3.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低温设备
3.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
4.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
5.反极仪或万用表
6.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不带液电池除外)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4企业生产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
2.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3.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高、低温设备(热封电池除外)
3.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
4.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或恒温环境设施
5.反极仪或万用表
6.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不带液电池除外)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5企业生产固定型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
2.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3.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低温试验设备
3.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大于1000Ah电池除外)
4.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或恒温环境设施
5.反极仪或万用表
6.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用气密性检测器具(阀控式除外)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不带液电池除外)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6企业生产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
2.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3.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
2
工艺装备
1.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大电流放电器
3.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用恒温水浴设施或恒温环境设施
4.反极仪或万用表
4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调节池、净化设施、清水缓冲池。
2.硫酸雾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3.铅尘、铅烟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处理方式:
收集装置、喷淋填料塔或类似设施。
表3-7企业生产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灌酸装置(不带液蓄电池除外)
2.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装配设施
3.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热封机
4.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充放电设备(不需补充电电池除外)
2
工艺装备
1.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极群模具
3
检验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外协件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准确度0.0001g)
2.架盘天平或电子天平(准确度0.1g)
3.卡尺
4.温度计
5.比重计
6.恒温水浴锅
7.钢球
8.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
9.常规化学分析玻璃仪器及器皿
10.电导仪(不带液电池除外)
11.恒温干燥箱
产品检验设备
1.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用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摩托车用铅酸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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