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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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
第四章
第五条公司对参和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第六条
(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二)
(三)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四)
(五)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六)
(七)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八)
(九)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
(一十)
(一十一)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
(一十二)
(一十三)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和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
(一十四)
(一十五)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
(一十六)
(一十七)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十八)
第七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第八条
(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
(二)
(三)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
(四)
(五)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
(六)
(七)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八)
(九)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一十)
(一十一)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
(一十二)
(一十三)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
(一十四)
(一十五)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
(一十六)
(一十七)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十八)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九条融入方资金用途
第一十条
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述融入方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第一十二条
第五章资质调查及资质评级
第六章
第一十三条融入方自查
第一十四条
营业部指定专人向拟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初步进行风险揭示,并讲解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适当性标准和股票质押业务知识和规则,由融入方对照各项标准进行自查。
融入方确认了解股票质押业务风险,认可并符合各项选择标准后,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营业部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一十五条业务初审
第一十六条
营业部相关人员和有融资需求的融入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融入方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融资需求,并填写业务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后报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一十七条征信调查途径及信息来源主要有融入方自报、实地调查、公司平台、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社会征信机构等。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资质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征信所获得信息,通过融入方基本情况、投资经验、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和业务掌握程度等方面的指标对融入方资质进行评分以量化资质审查结果。
融入方资质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设若干评分因子,每项因子设置对应的分值,各项因子的累计值即融入方的资质分值。
评分因子明细及评分标准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拟定,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不同的资质评分结果设定不同的资质等级,对不同资质等级的融入方设定不同的最大交易额度系数,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资质评分
资质等级
特征描述
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92分-100分
AAA
非常优秀
0.8
85分-91分
AA
优秀
0.75
80分-84分
A
良好
0.7
75分-79分
BBB
较好
0.65
70分-74分
BB
次好
0.6
65分—69分
B
一般
0.55
60分—64分
C
可接受
0.5
资质等级设置AAA、AA、A、BBB、BB、B、C七档,资质等级未达到C级的融入方,被视为高风险融入方,公司拒绝为其办理股票质押业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通过对融入方的尽职调查,结合融入方信用分值,提出融入方初步评级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征信管理岗对营业部提交的业务申请资料、尽职调查资料、以及初步评级意见等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保证其正确性,并提出融入方资质评级建议,拟定融入方资质等级并出具相关资质评级审批表,提交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核。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召开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资质等级评审会议,对融入方资质等级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融入方资质等级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授信和风险监控的人员组成。
第七章融入方交易额度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交易额度的测算:
第三十条
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岗负责测算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的交易额度,并提出融入方交易额度的建议值。
公司根据不同的资质调查评分结果设定不同档次的资质等级及对应的交易额度系数,并根据融入方账户资产价值及交易额度系数,确定融入方交易额度。
单一融入方交易额度=Min(申请额度,托管总资产×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其中,托管总资产以提交的账户资产对账单为准。
以上交易额度按去尾法计算,取整至万元,万位取整是指对计算结果进行按万位的向下取整,如1589999的万位取整部分为158万。
第三十一条交易额度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成立授信审核小组,对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方交易额度建议值进行初评,经小组成员审议一致通过后提出融入方交易额度评议值。
授信审核小组成员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授信、风险监控的人员、风控部门及财务管理总部指定的相关人员组成。
公司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分级对授信审核小组上报的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交易额度评议值进行审批后确定融入方的交易额度。
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融入方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
(三)融入方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500万以上的,由信用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
(五)融入方交易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
第九章融入方资信的持续动态管理
第一十章
第三十三条动态跟踪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对获得股票质押业务资格的融入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关注融入方资格条件和信用情况的变化情况。
营业部负责对融入方的跟踪监控。
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融入方在公司托管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
(三)融入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机构融入方的日常经营状况;
(四)
(五)融入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融入方其他负债状况;
(六)
(七)融入方作为当事人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
(八)
(九)融入方偿还债务的主动性、及时性;
(一十)
(一十一)融入方对公司通知事项的执行情况;
(一十二)
(一十三)融入方因违法违纪,被法律法规禁止参和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况;
(一十四)
(一十五)融入方履行《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一十六)
(一十七)可能影响融入方资信状况的其他情况。
(一十八)
第三十五条资质等级调整
第三十六条
若营业部在对融入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时发现融入方发生经营情况恶化、资产被冻结、重大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其资信的事件,营业部须及时向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下调融入方资质等级:
(一)融入方违约造成公司轻微损失的;
(二)
(三)融入方所出具的资质调查材料或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虚假但情节轻微的;
(四)
(五)个人融入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融入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融入方无法履约的风险;
(六)
(七)融入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八)
(九)其他可能影响融入方资信状况的情形。
(一十)
对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融入方,公司按变更后的资质等级重新授予融入方交易额度。
第三十七条交易额度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一)调高交易额度
(二)
融入方在本公司托管资产总值增加,盈利能力强、信用履约诚信度高的,可以申请增加交易额度。
融入方申请提高交易额度时,仍需满足公司对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的选择标准。
调整后的融入方交易额度仍需满足公司授信原则。
对融入方申请增加交易额度的,经营业部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报公司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三)调低交易额度
(四)
若融入方信用资质状况恶化,如发生融入方违约情形,导致其资质等级发生下调,但尚未触及资质终止条件的,公司有权调低直至取消融入方交易额度。
调低交易额度由融入方所在营业部发起融入方交易额度调整申请,经营业部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报公司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交易额度收回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收回融入方股票质押业务的交易额度:
(一)融入方提出交易额度终止申请;
(二)
(三)公司认定的融入方股票质押业务资格被终止情形发生;
(四)
(五)公司认定需收回融入方交易额度的其他情况。
(六)
第四十一条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二条
确因融入方自身原因违约,造成公司实施违约处置且违约处置后未能收回全额本息的资信不良融入方,公司继续通过法律追索并将该融入方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按要求将融入方黑名单向监管机构以及个人信用管理机构通报。
对于此类有严重违约记录并列入公司黑名单的融入方,公司有权取消其股票质押等融资性质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融入方发生交易额度调低、交易额度收回或被调入公司黑名单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解除质押。
第四十四条
第一十一章融入方信息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融入方重要信息包括融入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及期限、法定代表人、股票质押业务代理人、联系信息及控股股东等。
融入方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的期限内到指定营业部临柜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是指:
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纸质类以及电子媒介类融入方档案资料。
主要包括:
各类股票质押业务申请资料、征信材料、尽职调查材料、业务审批表单、《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教育资料、融入方资信记录、融入方服务记录及资料、各类业务报告和报表,以及其他股票质押业务资料。
电子媒介类档案资料除以上资料扫描影像外还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发送内容及记录、手机短信发送内容及记录、电子影像、录音录像等各类电子介质融入方档案资料。
书面纸质类档案资料的保管应当完整、清晰、有效。
电子媒介类档案资料应集中、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部门职责
第五十条
(一)信用业务管理部门
(二)
1.负责制订和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档案管理规定;
2.
3.负责保管《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和各类公司审批资料;
4.
5.负责建立和维护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信息库;
6.
7.负责指导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管理工作。
8.
(三)营业部
(四)
1.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
2.
3.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及时移交《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4.
5.负责及时将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影像资料录入公司账户管理系统;
6.
7.负责其他和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融入方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保管、借阅等)。
8.
第五十一条《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一)《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订、印刷和发放。
营业部应使用统一版本的《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不得随意更改、添加、删除《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二)
(三)营业部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业务《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使用工作;
(四)
(五)对于自有资金出资的,营业部应及时将融入方签署的《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快递至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用印。
对于资管出资的,营业部应及时将融入方签署的《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快递至公司资产管理部进行用印。
(六)
(七)《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一式四份,对于自有资金出资的,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进行用印,由客户、营业部、信用业务管理部门保管原件。
对于资管出资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进行用印,由客户、营业部、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保管原件,信用业务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保存设备,确保《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保管的安全性。
(八)
(九)营业部应将融入方资质调查材料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等资料在公司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扫描归档。
(一十)
第一十三章融入方服务及投诉纠纷处理
第一十四章
第五十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遵从的核心原则是“将适当的产品介绍给适当的客户”——在客户入市前,要充分揭示风险,按照客户准入的条件,严格审核客户资质,确认客户已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并且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力。
各级部门和营业部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通道、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丰富的市场资讯,以及方便客户和公司客服人员信息交流的途径等。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除公司经纪业务原有客户服务项目外,针对股票质押业务特点,在各个业务环节,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客服中心或营业部在营业部现场或利用公司的短信平台、电子邮件系统、录音电话、客服在线、Webchat在线等方式分别为股票质押客户提供如下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一)受理客户股票质押业务咨询、投诉,对客户进行业务讲解及答疑;
(二)
(三)对有股票质押意向的客户进行全面沟通,了解客户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据此向客户提出是否适宜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建议,对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客户进行客户准入资格审核;
(四)
(五)对符合准入资格的客户进行股票质押业务基础知识的普及培训,向客户介绍股票质押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供客户随时查询;
(六)
(七)对符合股票质押条件且有意向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客户,进行股票质押业务规则的讲解及风险揭示并留痕;
(八)
(九)和已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股票质押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建立和股票质押客户多渠道的沟通途径;
(一十)
(一十一)向客户发送股票质押到期日、预警信息等提示性信息,并做留痕;
(一十二)
(一十三)受理客户股票质押业务相关投诉事项。
(一十四)
发生客户投诉、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时,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做到客户投诉在公司内部的息访息诉。
第五十七条股票质押业务客户回访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一)对于股票质押业务客户,由客户服务中心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对客户进行回访,核实客户信息,确认融资融券专员对客户进行了详细的业务讲解及风险提示;
(二)
(三)核实并确认客户详细阅读并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四)
(五)提示客户注意保管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密码;
(六)
(七)提示客户及时关注公司网站公布的股票质押业务的相关公告,注意股票质押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合理的安排资产;
(八)
(九)了解客户对股票质押业务的需求、意见及建议;
(一十)
(一十一)对股票质押业务客户的回访不少于每年一次。
(一十二)
第五十九条和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客户信访、投诉事件纳入公司日常经纪业务常规客户投诉、上访和纠纷处理机制,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统一管理,按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公司规定由营业部和客户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客户投诉,总部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客户投诉的问题。
对于股票质押业务一般投诉由处理部门记录存档,重大投诉向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和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双重报备。
投诉处理须严格落实营业部、公司总部两级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公司内部,尽量做到在公司内部的息访息诉。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不属于公司处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也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防止矛盾激化。
正确引导客户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同时,加强对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客户可通过公司客服中心热线、客服在线、Webchat在线、公司对外公示信箱、营业部设立的专线电话或柜台投诉,客服中心和营业部每日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
营业部或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接到客户投诉后,立即制作《客户投诉处理单》,做好投诉记录,内容包括:
1、客户名称、开户营业部;2、投诉时间;3、投诉事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和部门、给客户造成的影响;4、客户期望解决方式;5、客户联系方式等。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分析汇总投诉情况,对集中性、趋势性问题应提前做出应对预案,提升工作的前瞻性和预判性。
尤其应注意收集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稳控、化解工作。
同时将分析、汇总、归类的信息作为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及营业部改进工作、防范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四条
每月三个工作日内,营业部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备上月投诉受理情况;
每月五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汇总上月公司受理的所有投诉情况。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同时报备信用业务管理部。
第一十五章投资者教育
第一十六章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应遵循时效性、实用性的原则,应把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和日常的和常规投资者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细心规划、精心设计,切实做到引导股票质押业务客户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前必须制定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风险教育详细方案,明确规定内容、形式、开展频度、责任人、考核方式,以确保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具体组织部门为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协助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各证券营业部是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营业部负责人为该分支机构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营业部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分支机构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者、实施人和联系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上传下达,负责落实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工作,营业部应配合做好股票质押业务客户服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工作包括:
第七十四条
(一)普及股票质押业务基础知识、业务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二)
1.股票质押业务的特点及和普通证券交易、其他相关信用业务的区别;
2.
3.股票质押业务基本概念介绍;
4.
5.股票质押业务《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各项条款、内容介绍;
6.
7.股票质押业务规则介绍;
8.
9.投资者参和股票质押业务的资格要求;
10.
11.我司股票质押业务相关制度;
12.
13.股票质押业务信息公告、公示以及通知送达的方式和途径;
14.
15.和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其它业务知识。
16.
(三)宣传和股票质押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和股票质押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
(五)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揭示和防范内容:
(六)
1.股票质押业务的特殊风险,包括证券公司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业务权限的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的风险;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等;
2.
3.投资者自我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介绍。
4.
(七)警示性和提示性内容。
(八)
(九)投资者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必要性和意义,保密意识的重要性。
(一十)
(一十一)相关软件的安装及操作。
(一十二)
(一十三)投资者对账、投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
(一十四)
(一十五)接受投资者咨询及投诉,解答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一十六)
第七十五条公司总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第七十六条
(一)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集中授课,宣传、讲解各项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内容;
(二)
(三)举办各种投资类报告会或培训会,组织开展投资者现场交流活动;
(四)
(五)印制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产品推荐等宣传资料;
(六)
(七)利用交易委托系统,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提示;
(八)
(九)参加监管部门、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十)
第七十七条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七十八条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
(二)
(三)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材料,并对内容及时更新;
(四)
(五)利用短信、邮件等推送信息;
(六)
(七)向投资者发放股票质押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宣传材料;
(八)
(九)指定营业部专人负责开展全程的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将投资者教育工作渗透到日常业务环节中;
(一十)
(一十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通知已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投资者参加股票质押业务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
(一十二)
(一十三)按照公司规定做好投资者对股票质押业务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同时报备信用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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