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复查工作细则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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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复查工作细则讲课稿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
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二、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人口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协助下进行。
三、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按照《普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对普查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询问,并根据申报人的回答填写普查表。
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入户登记时应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三)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及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和顺序逐户登记。
每登记完一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做好标记,以免出现户的重登或漏登。
(四)普查员登记时,应先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如果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还应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的普查登记使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
(五)普查员登记普查表时,先登记户记录的各个项目,然后按照户记录中“本户应登记人数”,逐人逐项登记人记录的各个项目。
(六)登记时,如有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
在入户登记时要注意:
1.如发现该户经确认为空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
同时,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
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也不再使用该户的“户编号”。
2.如发现该户内还有其他住户,并且该户为登记普查表短表的户,则该户继续登记普查表短表,其“户编号”不变;其他住户也分别登记普查表短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其他住户新的“户编号”在《户主姓名底册》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
如登记普查表长表的户内发现其他住户,符合长表调查户的登记普查表长表,否则登记普查表短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其“户编号”在《户主姓名底册》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
(七)在一个普查小区内,登记普查表短表和长表的户是分别独立的,两者不许交换登记。
(八)对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如果11月10日前完成登记确有困难,可以逐级上报请示,适当提前登记。
由省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登记项目一律以普查标准时点为准,同时要掌握提前登记之日至普查标准时点期间的人口变动情况,并予以更正。
(九)对房屋拆迁而户口未迁、空挂的大集体户,以及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普查指导员负责组织填写普查表短表。
四、人口普查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及时组织普查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工作从2010年11月11日开始,11月15日以前结束。
(二)复查的内容。
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
应重点核查:
1.集体户有无漏登;
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
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7.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
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三)复查的方法。
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
复查中发现的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1.自查。
普查员根据《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应登记的户和人有无遗漏或重复,并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逐户、逐人、逐项地审核已登记的普查表。
自查可与登记工作同步进行,普查员将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检查,发现疑问及时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
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普查员还应对自己登记的普查表进行系统地检查,除按上述步骤检查外,还应检查本普查小区的普查表有无丢失。
2.互查。
自查完毕,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专项分成若干组,根据《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专项检查。
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由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联系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
3.议查。
村级人口普查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座谈,议查登记的质量。
议查应在自查和互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总人口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漏。
对议查发现的差错,要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
(四)自查和互查完成后,普查指导员要对每个普查员负责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抽查。
如发现某普查员登记的差错较多,应责成该普查员重新复查所登记的全部普查表,并将复查结果向普查指导员做出报告。
五、快速汇总工作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集中对负责登记的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及这三种表封面进行非专项编码。
非专项编码工作从2010年11月21日开始,11月25日以前结束。
六、普查表录入前,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村级对普查表及封面的非专项编码进行审核。
七、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及其他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对申报人家庭和个人不便公开的情况,如: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未婚先育的;从小领养的孩子等,要注意保密,复查时不进行议查。
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附件:
1、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非查表长表中数字和汉字必须字必须字迹端正、规范、笔画均匀。
2、普查表编码的技术规范
附件1
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一、普查表短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户记录:
(一)“H3.本户应登记人数”中的两部分人数相加,应与表中填报的人记录条数相等。
(二)“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应等于本户人记录中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人口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并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死亡人口之和。
(三)“H4.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应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的死亡人口数相等。
人记录:
(一)本户人记录中的第一人必须是户主,一户必须有一个户主。
(二)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为第二条人记录,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
(三)集体户内每个人与户主的关系均为“其他”。
(四)户主与其配偶的年龄差,一般不应大于30岁;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一方应大于15岁;祖父母双方与孙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30岁。
如不相符,应加以核实。
(五)子女应与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填民族相同。
如与父母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相同,应加以核实。
(六)“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2-6中任意一项的人,“R7.户口登记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5的人,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七)“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2-4的人,“R6.普查时点居住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4的人,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圈填答案5的人,跳填“R11.是否识字”。
(八)“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R10.户口性质”。
(九)“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1或2的人,并且“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1,“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必须圈填答案1。
(十)R11、R12项是6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
(十一)“R11.是否识字”圈填答案2的人,“R12.受教育程度”必须圈填答案1或2。
二、普查表长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户记录:
(一)“H3.本户应登记人数”中的两部分人数相加,应与表中填报的人记录条数相等。
(二)“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应等于本户人记录中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人口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并生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死亡人口之和。
(三)“H4.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应与《死亡表》中属于本户的死亡人口数相等。
(四)“H5.住房用途”圈填答案3的人,户记录填写结束。
(五)“H16.住房来源”圈填答案3-8的人,户记录填写结束。
人记录:
(一)本户人记录中的第一人必须是户主,一户必须有一个户主。
(二)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为第二条人记录,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
(三)集体户内每个人与户主的关系均为“其他”。
(四)户主与其配偶的年龄差,一般不应大于30岁;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一方应大于15岁;祖父母双方与孙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30岁。
如不相符,应加以核实。
(五)子女应与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填民族相同。
如与父母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相同,应加以核实。
(六)“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2-6中任意一项的人,“R7.户口登记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5的人,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七)“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2-4的人,“R6.普查时点居住地”必须圈填答案1;圈填答案4的人,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圈填答案5的人,跳填“R12.出生地”。
(八)“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R11.户口性质”。
(九)“R6.普查时点居住地”圈填答案1或2的人,并且“R7.户口登记地”圈填答案1,“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必须圈填答案1。
(十)“R13.五年前常住地”是5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
(十一)R14-R16项是6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
(十二)圈填第14项“是否识字”中答案2的人,“R15.受教育程度”必须圈填答案1或2。
(十三)“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R17.工作情况”。
(十四)“R16.学业完成情况”中圈填答案1的人,当“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2时,其年龄一般不能超过15周岁;当“R15.受教育程度”圈填答案3时,其年龄一般不能超过20周岁。
如果年龄明显不符合常规的学龄界限,普查员要核实情况,进行确认。
(十五)R17-R25项是15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
(十六)“R17.工作情况”圈填答案1的人,需填写上周工作时间;圈填答案3的人,跳填“R20.未工作原因”。
(十七)凡填写第19项“职业”的,跳填第23项“主要生活来源”。
(十八)“R20.未工作原因”圈填答案1和2的人,跳填第23项“主要生活来源”。
(十九)“R22.能否工作”圈填答案1的人,需填写连续未工作的时间。
(二十)“R24.婚姻状况”圈填答案1的人,跳填第28项。
(二十一)“R2.与户主关系”中圈填答案1“配偶”的人,该人与户主的“R24.婚姻状况”应圈填答案2“有配偶”。
(二十二)“R25.结婚(初婚)年月”中的年数减去该人的出生年数一般不应小于15,若小于15,应进行核查确认。
(二十三)R26项必须是15至64周岁的妇女填报,且存活子女数应小于或等于生育子女数。
(二十五)R27项必须是15至50周岁的妇女填报,圈填答案2的人,需填写生育时间和婴儿性别;如果生育双胞胎或有两次生育的人,还需填写“12个月以内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第二个孩子状况”。
(二十五)R28项是60周岁及以上人口必须填报的项目。
三、境外人员普查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一)R1—R8为所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填写,R9—R11仅港澳台人员填写,R10—R11由港澳台15周岁及以上有工作的人员填写。
(二)“R7.受教育程度”的填报没有年龄限制,不满6周岁的儿童也应填报,可圈填答案1。
(三)“R8.身份或国籍”中圈填答案4的人,必须填写国籍,不填写R9—R11。
(四)第一人必须填写户主,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的,应填写在第二条人记录上,且配偶的性别必须与户主相反。
四、死亡人口调查表人工逻辑检查规则
(一)户编号应与该户在普查表中登记的户编号一致。
(二)登记的死亡人数应与普查表户记录第4项登记的死亡人数一致。
(三)死亡时间应大于或等于出生时间,且死亡时间应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
(四)填写第7项“受教育程度”的,必须是死亡时满6周岁的人。
(五)填写第8项“婚姻状况”的,必须是死亡时满15周岁的人。
附件2
普查表编码的技术规范
一、编码的分类
普查表编码指对普查表中数字框和汉字框(除“姓名”外)据情填写数字和汉字,分为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大类。
专项编码指对普查表长表“R18.行业”、“R19.职业”的编码,其余均为非专项编码。
专项编码由专项编码员负责完成,非专项编码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完成。
二、填写要求
编码应使用统一采购的、符合要求的黑色签字笔(0.5毫米),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
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
普查员有责任保护好普查表,保持普查表的整洁,不要折叠、污损普查表。
(一)数字的书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0123456789”填写,阿拉伯数字要求使用手写体书写。
数字的书写要本着宜大不宜小的原则,在数字框允许范围内应尽量将数字上下左右写满数字框,但要注意不能写出数字框。
特别是0,1不能写得太小,6、8、9等数字“圈”中的“空白”要明显,不能太小。
数字的书写要上下均匀,避免断笔连笔,笔画要清晰,不能太粗或太细。
每个数字框只填一个数字,严禁并框或跨框填写。
手写数字规范字体示例如下:
2.必填的项目必须编码,当所填数字位数少于数字框时,数字靠右填写,中间不为空,且高位补“0”。
示例如下:
×
√
错误的填写正确的填写
×
√
错误的填写正确的填写
当所填数字位数多于数字框时,按高限填写。
如“上周工作时间”超过99小时时,编码为“99”。
3.同一项目中不需填报的小项,其数字框要补“0”。
4.不需填报的项目不编码,不必补“0”。
5.错码纠正时,用“三横两竖”划掉(“三横两竖”不得画出数字框),在上方相应位置改正。
6.每张《普查表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使用“三横两竖”纠错符不得超过5个,《普查表长表》不得超过10个。
(二)汉字的书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字迹工整、清晰,避免连笔。
2.汉字大小适中,避免过小或者过大的字,不要写出汉字框外。
3.严禁草书以及字和字之间的粘连。
4.“地址”、“民族”应严格按照《普查员手册》中《地址名称表》和《民族名称表》所列的标准用字填写,严禁使用同音字或别名,禁止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简体字。
5.每个汉字框只能填写一个字,根据汉字框数目填写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严禁并框或跨框填写。
6.书写错误时,用“四横四竖”划掉(“四横四竖”不得画出汉字框),不得更换汉字框另行填写,在预填区修改。
三、编码的复查
编码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漏表、漏码。
(二)数字和汉字是否正确。
(三)书写的数字和汉字是否规范。
(四)不需填报的项目一律不编码。
(五)已登记的项目是否按规定长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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