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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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doc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他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化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军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四: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五: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六: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七: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它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八: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九: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人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一: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了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二:
安全生产奖励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予奖励。
它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增)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增)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增)
五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中三种评价方法的区别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的区别
1.首先体现在时间上。
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前开始进行的评价活动。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项目竣工后、试生产运行正常后,正式投产前。
前两个的时间点的要求比较苛刻。
安全现状评价则没有时间点上的具体要求,一般就是指投产后的任何现状时间点。
2.其次,在进行评价的依据上也有所不同。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是评价对象初步设计、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或安全管理等的要求进行的。
3.最终结论目的不同。
1)安全预评价给出危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
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用以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2)安全验收评价查找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是为安全验收进行的技术准备,最终的安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项目安全验收的依据。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方式、工艺、装置或作业场所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查找存在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预测事故危害的可能性;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目的是指出建设项目的目前安全状态水平。
安全生产法的司法解释与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一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安监局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2、受理:
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经补正后,再立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准备:
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作出复议决定:
县安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的规定实施。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三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劳动法》、《工会法》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是: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法》的规定是: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章指挥是劳动现场的管理人员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强令冒险作业是指劳动现场的指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强行命令劳动者从事不安全和容易引发危险的劳动。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属于置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理应拒绝。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和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的行为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篇四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
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
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
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
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
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
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
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
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
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释义
2.安全生产法第48条释义
3.安全生产法第94条释义
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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