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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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安徽建筑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各类人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
以各类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考核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4、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系列队伍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各支队伍的作用、规模、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实施范围
学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
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五条学校全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六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包括校、系(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条学校的岗位总量为1214个。
管理岗位220个(占岗位总量18.12%,其中政工岗位66个,占管理岗位总量30%);专业技术岗位950个(占岗位总量78.25%),其中教学科研岗位793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3.5%,占岗位总量65.3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5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16.5%,占岗位总量12.93%);工勤技能岗位44个(占岗位总量的3.62%)。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教师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实验技术、档案专业、卫生技术、出版专业、新闻专业、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小学(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教师岗位,具体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设置见附件3。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第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五条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详见相应附件1-4)。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工作。
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接受教职工相关政策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设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师岗位的聘用审核和评议工作;设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审核和评议工作;设立“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审核和评议工作;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及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岗位设置及聘用等工作,受理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投诉与申诉、组织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各部门(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部门(单位)岗位聘用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级管理岗位和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2、三至七级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3、八至十二级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的文件规定和统一安排,在限定的岗位数内,决定聘用,报学校批准。
其中符合八级教师岗位直聘条件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且不占用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师中级岗位指标。
4、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部长令),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规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批准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专职辅导员讲师与助教的分级聘用工作,由学校确定岗位数,统一组织进行。
5、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其中产业单位五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由产业管理处按照学校的文件规定和统一安排,在限定的岗位数内,决定聘用,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需任现职满三年,方可参加岗位升级。
为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满足教师岗位直聘条件者,首聘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副高五、六级,中职八、九级,助级十一级岗位数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相应职务符合三年以上任职条件人员数的80%,但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相应级别岗位数。
第二十三条为有利于引进教师岗位特别优秀的人才,学校可针对此类人才专门开展岗位评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各类人员原则上按现岗位申请聘用,学校将优先聘用现岗位上符合该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评聘分离原则,在有空缺岗位的条件下,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照岗位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学校新聘用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见习)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六条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简称“双肩挑”),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
对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可以兼任;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且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可以兼任,但从严控制。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若现有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其现工资序列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后,尚有空缺岗位,可申请竞聘与其现岗位工资序列不同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在管理岗位任职,但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非“双肩挑”人员,按皖人社秘〔2010〕69号文件精神,执行5年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工资待遇,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第二十九条在教师岗位工作而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首聘时可以参加教师岗位相应职务等级的岗位分级聘用工作,聘期内若不能转评到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期满后,仍然应聘教师岗位的,按该职务等级最低级岗位聘用。
第三十条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现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其所在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系列不符的人员,首聘时可以参加所在岗位相应职务等级的岗位分级聘用工作,聘期内若不能转评到所在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首聘期满后,仍然应聘该岗位的,按该职务等级最低级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各类各级人员聘用,按照本办法的附件1-4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完成首次设岗聘任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同类、同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三十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打击、报复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撤消其聘用工作人员资格。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影响聘用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
应聘者向各部门(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提出聘用申请。
3、资格审查。
资格初审。
各部门(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
资格复审。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复审。
4、评审。
学校各类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分别对相应岗位拟聘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聘人选。
5、学校审批。
学校对拟聘人选审批。
6、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提请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复议。
7、签约上岗。
获得聘用者与学校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和合同变更等。
第七章聘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延退条件的,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退手续。
第三十七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绩效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或等级调整、解聘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聘期内经批准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争议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一条申诉与仲裁
1、聘用过程中引起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及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应按有关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提请学校领导组作出裁定。
2、裁定后仍有异议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政府人事部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回避
按干部人事回避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个人荣誉称号的界定
1、国家级荣誉称号。
由国家有关部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国家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国家级荣誉称号。
例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由国家有关部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没有加盖国家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省(部)级荣誉称号。
(2)由省有关厅、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省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省(部)级荣誉称号。
例如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部)级新长征突击手、省(部)级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教师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由省有关厅、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没有加盖省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市(厅)级荣誉称号。
(2)由市有关局、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市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市(厅)级荣誉称号。
例如市(厅)级劳动模范(市(厅)级先进工作者)、市(厅)级新长征突击手、市(厅)级三八红旗手、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共产党员、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省优秀德育工作者等。
第四十四条各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必须在学校相关单位注册,方可认定。
第四十五条所有获奖(包括教学效果、专业实践业绩等)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四十六条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人员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止。
第四十七条各级各类重点工程项目,以相应各级政府发文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论文、科研课题、科研奖励、成果推广、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教学效果的分类,采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文件中的分类办法。
第四十九条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含独撰)或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
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五十条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校级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示范实验实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
附件1:
安徽建筑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学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系(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第二条岗位设置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部门或直属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第四条岗位设置办法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
担任领导职务的三、四级职员,按照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岗位。
2、五、六级职员岗位:
根据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五、六级职员实职岗位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设岗方案和上岗资格及条件,经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批准。
3、七级以下职员岗位:
由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核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在不低于学校设置的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提出设岗方案,经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二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5、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五级以下职员岗位
1、五级、六级职员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或出版过相关论著;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其他相关任职条件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2、七、八级职员任职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的其他相关任职条件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级干部聘(任)用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3、九、十级初级职员任职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的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基本职责
1、三级职员、四级职员的岗位职责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六级岗位:
主持或者分管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七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
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九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和各部门(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第四章岗位聘用
第九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任命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人员,原则上分别聘用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
第十一条七级、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级干部聘(任)用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任命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人员,原则上分别聘用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九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由用人部门(单位)提出拟聘人选,学校核准。
第十三条学校在聘用管理人员时,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附加具体条件和特殊资格要求,如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等。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聘用九级以下岗位职员时,可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标准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备案。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职员职级晋升,原则上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确定;职员一般不得越级聘用。
第五章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三级、四级岗位职员的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五级及以下岗位职员的考核,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
管理岗位职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情况。
考核重点包括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工作责任目标情况。
第二十条考核等级与标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聘期考核等级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等级确定:
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等级1次以上的,聘期考核可确定为优秀;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聘期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不合格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优秀者,可优先聘任上一级岗位。
2、考核合格者,可续聘或竞聘上一级岗位。
3、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续聘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低聘、转聘直至解聘。
附件2: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教师岗位等级
第一条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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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建筑 大学 岗位 设置 聘用 管理 实施方案
